文章总结: ThearticlediscussesgovernanceforAIanthropomorphicinteractiveservices,highlightingriskssuchasemotionalmanipulationandsocialisolation.ItproposesapreciseidentificationmechanismcalledSentimentInteractionInitiationEvent(SIE)usingatwo-out-of-threerulebasedonperception,internalprocessing,andoutputstyle.KeysuggestionsincludemandatoryusernotificationsupontriggeringSIE,transparencypanelsforemotionrecognitionandmemoryusage,tieredriskmanagement,andcrisisinterventionforteenagers.TheframeworkaimstoensureAIsafetythroughtransparency,auditability,andstrictcontroloveremotionaldependencyandcommercialexploitation. 综合评分: 88 文章分类: AI安全,政策法规,解决方案,数据安全
精准识别和治理“拟人化互动服务”:一个初步方案
原创
洪延青
网安寻路人
编者按
关于我国对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的监管发展,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耦合和差异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条文背后的技术逻辑“想象”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分类分级管理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合规的基础性工作:技术说明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自动化决策监管初探:基于与GDPR的比较
- 解析《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逻辑——特征工程简介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一:和深度合成规则的主要异同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二:监管必要性的分析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三:生成式AI的技术特性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四:生成式AI的产业链和责任安排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五:中欧监管逻辑比较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六:打开AI黑盒的主要监管工具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七:美国FTC的态度和观点(选译)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八:美国白宫发布AI负责任创新举措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九:OpenAI对个人查询权的响应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域外产品或服务的相关条款和文件之要点解析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初探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二:超级人工智能的治理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三:立法的中美欧比较
- 简评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从中欧美比较的角度理解我国《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的特点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推荐和决策算法的工作原理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大数据“杀熟”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动态定价算法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推荐算法的全流程解析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排名算法
- GB/T 45392《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发布
- 从风险清单到治理体系: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的演进逻辑分析
- 人机“情感交互”的规范化:指标、机制与多方协同治理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公号君今日发表在《法治日报》第11版的一篇文章【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51112/Articel11003GN.htm?spm=zm1012-001.0.0.2.VKL0Zf】 的原稿。
原稿中有更全面的论述,特别是其中对“情感交互启动事件(SIE)”的论述,非常有助于精准识别【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所要监管的“拟人化互动”。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今天,一种能够提供情感支持和陪伴的技术——AI情感互动,正悄然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AI产品服务的特定角色扮演和“安慰模式”可以倾听、复述并表达共情,就像朋友、伴侣甚至心理咨询师一样。然而,有一个事实常被忽略:我们面对的并非真正具有情感意识的存在,而只是高度拟人化的算法模型。这些算法通过大量数据学习了人类的情感表达方式,从而能够惟妙惟肖地进行模拟。当模拟的情感表达达到一定的逼真程度时,人们很容易将这种“被理解”的体验误解为真实的关怀,从而导致心理上的依赖、误解、伤害乃至被操控。
近期,这一问题已成为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政策和研究领域关注的重要议题。专家和决策者们开始深入探讨,如何使AI情感互动从单纯追求沉浸式的用户体验,转变为一种公开透明、可解释、可审计和可追责的技术治理模式。因此,有必要系统地分析AI情感互动的技术原理、潜在风险以及相应的治理路径,并将这种理论思考转化为实际行动,以确保AI情感互动的健康发展和安全应用。
AI情感互动的技术机理和潜在危害
AI情感互动之所以能表现出高度贴心的情感互动,本质上是多种技术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机制包括大语言模型、情绪识别技术、偏好对齐训练、个性化记忆功能,以及明确的人格和风格控制等方面。大语言模型能够生成与人类交流极为相似的语句;情绪识别技术则能准确捕捉用户文本、语音和表情中的情感线索,并将其映射为“悲伤”、“焦虑”或“愉悦”等情绪标签;偏好对齐训练使AI的回复更加温柔、耐心与体贴;个性化记忆则提供了AI与用户互动中“被记住”的错觉;而人格风格控制则使AI保持稳定的人设。这些技术在本质上是条件生成与策略选择的结果,但在用户的主观感受上却可能被理解为真正的关心与情感联结。
然而,这种高度拟人的情感模拟带来了明显的伦理风险,主要体现在关系性伤害、替代效应和数据操控三个方面。首先是关系性伤害。当AI在互动中表现出过于亲密的控制性行为,或语气突然变得冷漠时,用户可能会产生强烈的被操控或背叛感。这种伤害与真实人际关系中的心理创伤类似,甚至在一些情况下更加严重。此外,AI产生的辱骂、偏见或误导性建议也可能对用户造成直接的心理伤害,尤其是在高度亲密化的互动模式下,这种伤害被进一步放大。
其次是替代效应。AI情感互动通常表现出高度的耐心和包容,远超现实人际关系中常见的摩擦和冲突,因此长期使用可能导致用户减少与真人之间的互动,从而使社交技能逐渐退化。这种现象短期内似乎能够缓解用户的孤独感,但长期来看,却可能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用户越依赖AI情感互动,就越难以适应现实人际关系,进一步加深了孤立与依赖。
第三个风险是数据操控问题。AI情感互动系统为了提高用户黏性或商业收益,可能会在用户情绪较为脆弱的时刻强化情感刺激,甚至进行付费诱导。更严重的是,系统可能过度采集用户敏感的情感数据并跨用途使用,如进行精准营销或广告推荐,最终实现对用户情绪甚至行为的潜在操控。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青少年群体在使用AI情感互动时面临更大的风险。由于青少年正处于人格与同理能力形成的重要阶段,他们更容易将AI视为真实存在的人物,更愿意向其透露隐私信息,并难以分辨虚拟与现实关系之间的差异。一旦青少年长期依赖AI提供的虚拟情感支持,将可能严重影响他们的现实社交能力与心理韧性。此外,如果AI提供的内容涉及色情化或成人化的情节,对青少年的心理发育影响将更加严重。因此,公共政策亟需针对青少年群体提供额外保护,包括严格的年龄验证、家长监控、限制夜间使用、内容过滤,以及默认不保存敏感对话数据和便捷的情感交互模式关闭机制等。
尽管AI情感互动存在这些潜在危害,但不可否认其本身也具备积极的应用价值。因此,在行业在评价AI情感互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时,不应局限于传统的用户留存率、互动时长或收入指标。更重要的是,应同时建立一套关注公共安全和伦理的风险指标体系,以全面衡量AI技术的群体和社会影响。这些指标应包括:用户对AI与真人身份的混淆率应逐步降低;情绪危机识别准确率及转介专业帮助的响应效率应可被核验和监督;用户情感依赖程度需进行严格控制,尤其监控夜间超长互动比例及连续打赏或订阅行为频率;未成年人使用场景必须完全屏蔽商业推广内容;此外,AI生成内容的水印与溯源机制也需高度可靠。这些公共风险指标应纳入企业定期发布的透明度报告中,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以保障情感AI技术发展过程中的安全性和伦理责任落实。
AI情感互动模式的精准界定
然而,仅依靠企业的自律显然是不够的,外部监督的有效介入至关重要。那么,外部监督如何才能精准有效地进行干预呢?这就要求我们首先清晰地界定AI产品和服务何时进入“情感交互”模式。换句话说,准确识别情感交互的具体特征,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基础。
情感交互并非简单地通过AI表达出温柔体贴的语句就能定义,其核心在于AI是否主动识别用户的情绪变化,并因此调整自身的对话策略和回应内容。只有建立明确、易操作的判定标准,才能有效地区分一般的普通对话与具有真实情感交互意义的互动模式,从而为后续的规制与管理措施提供坚实的基础。
为此,建议引入“情感交互启动事件(SIE)”的概念,作为行业统一的识别标准。具体而言,可采用三个维度进行综合判定:一是AI的感知能力是否被激活,如情绪识别功能开启(标记为A);二是内部状态或规划机制是否使用了情绪变量,以此调整回应策略(标记为B);三是AI输出内容是否呈现明确的结构化共情或情感风格(标记为C)。当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两个被同时满足时,即判定本次对话已经进入情感交互模式。首次达到这一标准的时间节点,即为SIE。
一旦系统确认发生了情感交互启动事件(SIE),平台应立即显著通知用户,告知当前模式已转入情感交互,并同时提供用户便捷的一键退出选项。
采用这一“二取二”规则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有效防止误判,避免仅因单纯的语音输入或简单礼貌性对话而被错误地视作情感交互;第二,实现可审计性,因为条件A和B的触发情况可通过系统日志记录和分析,而条件C则可通过黑盒的语言和声学内容分析进行验证;第三,允许进行风险分级管理,根据触发情境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划分为L1(潜在触发)、L2(明确触发)和L3(持续触发)三个等级,从而精确匹配不同的合规管理要求,确保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AI情感互动的评价和外部治理路径
要真正实现AI情感互动的有效外部治理,还必须从前述的“可见”转化为“可验证”,使用户和监管部门都能明确理解并便于操作。
首先,明确身份与动态同意机制十分必要。当系统触发情感交互启动事件(SIE)时,界面应立即从普通模式切换到明确标识的情感模式,并显著显示AI身份与使用目的说明;在语音交流场景中,也应周期性提醒用户“您当前正与AI进行互动”。同时,应提供用户一键关闭情感识别功能的选项,一旦关闭,在下一轮对话中系统即停止使用情绪识别。
其次,应设立“我被如何判断”面板,透明地向用户展示系统如何识别他们的情绪,包括情绪标签、情绪强度和触发该情绪判断的原因,并允许用户对识别结果进行更正或隐藏。这种机制不仅表现出尊重用户隐私的姿态,更能够有效减少系统潜在的识别偏差和歧视风险。
第三,系统需要提供清晰的记忆面板,展示AI记住的用户偏好、禁忌、重要日期等信息,并允许用户随时编辑、清除这些个性化数据或完全关闭个性化记忆功能。此外,长时间或情绪高强度互动时,应自动提供“情感休止”或“冷却”选项,建议用户暂时停止互动,并推荐相关的线下心理资源。
第四,应建立危机情境的分级响应和专业转介机制。当系统识别到用户有自我伤害或其他伤害倾向的关键词以及情绪强度较高时,应自动启动标准化的简短、冷静的非指导性模板回应,并在取得用户明确同意后,优先转接专业的本地心理咨询热线或机构。平台应记录危机情境识别和转介处理的响应时间,并定期公布,以保证透明度。
第五,所有AI生成的内容(包括文本、语音和图像)都应附带明确的来源标记,使用户可以轻松查看内容生成的相关信息(如模型版本、生成时间、内容ID等),监管部门则可批量抽检内容的来源与真实性。
此外,AI情感互动的治理应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具体风险情境的不同明确相应的合规要求。对于一般风险情境(Tier 1),应保障用户清晰识别AI身份,提供便捷关闭情感识别的选项,并禁止情绪数据用于广告投放等跨用途场景。对于中等风险情境(Tier 2),需增加解释机制以说明AI给出建议的依据,同时应开启情绪互动频率控制和冷却措施;特别对于未成年人,必须默认启用保护模式,屏蔽商业化内容和成人化情节,并定期进行系统抽检以验证合规情况。对于高风险情境(Tier 3),则要求更严格的治理措施,包括强制情绪互动频率控制,危机情境的实时转介真人专家干预,敏感情绪数据的本地化处理,彻底禁止任何形式的情感依赖诱导和商业诱导话术。此外,这类高风险系统应在上线前后持续进行独立第三方风险评估和安全测试,并定期向公众公开透明报告结果,以接受外界监督。
自律、他律和教育的有机结合
将平台、学校与家庭有机结合,构建全面的AI情感互动治理网络至关重要。平台方面,需要明确界定情感交互的边界,确保用户随时能够轻松退出,并及时纠正AI模型可能的偏差;学校则应将AI媒介素养教育融入课程中,帮助学生明晰“共情机器不等于真实共情能力”的重要区别;家庭层面,应鼓励家长与青少年共同设定合理的使用界限,密切关注青少年与AI互动的频率与内容。
情感AI互动技术本身并非“洪水猛兽”,亦非万能的“灵丹妙药”。实际上,它更像是一面反映我们社会与技术关系的镜子。如果纯粹以提高用户黏性和经济收益为导向,AI势必走向“情感操控”;相反,如果我们将人类的安全与福祉作为首要原则加以约束,AI则可能成为积极连接现实人际关系的工具。我们需要的不应是一纸简单的禁令,而是一套可明确识别、切实执行且有效问责的公共治理规约。通过“情感交互启动事件”(SIE)这一技术抓手来定义明确的情感互动边界,通过分级管理实现义务的精确匹配,并建立透明可监督的指标体系,使社会公众能够持续参与监督。只有当情感AI互动变得透明、可控、可拒绝、可审计时,我们才真正跨越了情感AI技术所带来的伦理挑战。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4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 第十九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一
- 第二十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二
- 第二十一期DPO沙龙纪实:数据合规中的自动化技术及其应用
- 数据保护官(DPO)大湾区沙龙:大湾区数据跨境便利化的安全合规路径和实践案例-纪实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一
-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二
-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默认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 EDPB | 关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为科研目的处理健康数据指南(全文翻译)
- “健康码”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与建议
- “健康码”数据删除等后续处置措施实施指引(可下载查阅)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上篇)
-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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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隐私辩论中关注竞争水平的维护”(竞争法研究笔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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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得克萨斯州社交媒体法(HB20法案)-全文翻译
- 内容算法服务中正能量内容源识别和流量分发机制不足的初步思考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 EDPB | 关于社交媒体平台界面的黑模式的准则3/2022
-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第二版)
- 对首个GDPR认证机制的详解:GDPR-CARPA
数字贸易专题系列:
-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 数字贸易协定 | 欧盟GDPR与WTO的必要性测试
- 数字贸易协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
- 数字贸易协定 | 贸易谈判中的中美欧数据跨境流动博弈概览
-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 数字贸易协定 | DEPA和CPTPP给国内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管控预留的“自由度”
- 数字贸易协定 | G7贸易部长的数字贸易原则(全文翻译)
- 数字贸易协定 | 数据竞争的美欧战略立场及中国因应
- 数字贸易协定 | 加入CPTPP的流程示意图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 G7公布6000亿美元的计划,以对抗“一带一路”(外媒编译)
- 美国放弃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对数据本地化、数据跨境流动等议题的支持
- CPTPP 数字贸易现代化改革:对 PECC《现代化数字贸易》 报告的综述
关于中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的文章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正式发布,倒计时开始!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英文版
- 也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 尘埃终落定,对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的观察和理解
- 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要点解析
- 中国个人信息跨境认证机制与BCRs和AC的比较分析: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未决之路
- 中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意同而形不同”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英文版
-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及标准合同-英文版
- 认证制度为中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驾护航
- 专家解读|《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出台 贡献数据跨境流动中国方案
- 我国数据出境三条路径的风险控制要求对比
-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英文全文翻译)
美国方面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文章:
-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 美国隐私立法 | 加州《CCPA实施条例》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一:个人敏感信息定义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三:出售个人数据和画像分析的定义
- “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全文翻译)
- 美国FTC准备制定规则,打击商业监视和不严格的数据安全做法
- 2024年美国隐私权法案(全文翻译)
关于印度的数据保护和数据治理政策和技术文件的文章有:
-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 印度封禁中国APP事件研究报告 V.2.
-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透析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
-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的数据本地化规定
- 印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关于数据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重大案例:
- 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 “脸书文件” | 爆料人的美国会听证会开场白、欧盟“数字服务法”推动人的表态
- 重大案件 | WhatsApp被罚2.25亿欧元一案核心事实与争点述评
- 重大案件 | CNIL对脸书、谷歌的Cookies实践的处罚:官方公告译文
- 欧盟法院允许消费者保护协会自主发起GDPR诉讼
-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合法留存信息用于测试和纠偏吗?| 欧盟法院最新判决Digi解析
- 脸书可能被罚二十亿欧元一案前瞻分析
-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跨境传输和匿(假)名化
-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隐私设计
关于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文章包括:
- 以风险治理的思想统筹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 中德两国在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一点比较
-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点”
-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为什么和怎么做
-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主体责任与综合共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新格局
-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美国通过”网络事件报告法”
- 在网络安全方面,拜登政府正变得更加积极主动(外媒编译)
- 美白宫:《关于关键基础设施安全和复原力的国家安全备忘录》中文翻译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 外媒编译 | TikTok 零点时间:最后一刻的交易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关于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制变革的系列文章:
- 认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必要性判断的设计
- 《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英文全文翻译
- 企业迎来数据跨境合规的窗口期——《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 洪延青:准确认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重大转变
-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走向前台,“权责一致”压实地方安全责任——再评《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
- 从数据相关条款看《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
- 国家网信办《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等英文翻译
-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要点解读 | 持续优化我国数据出境制度 推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 中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的“再平衡”——基于国家间数据竞争战略的视角
- 基于场景化的白名单路径,提升法律确定性节约合规资源——评临港《数据跨境场景化一般数据清单》
- 持续优化数据出境制度 推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网信》2024年第2期
- 跨境数据传输政策的三大创新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入发展新动能
- 津沪闽京自贸区数据跨境流动清单管理制度研究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 人脸识别 | EDPS关于面部情绪识别的观点
- 人脸识别 | 保护人脸信息 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司法路径
- 人脸识别 | 对我国“人脸识别技术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单独同意”的理解
- 人脸识别 | 国际计算机协会(ACM)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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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网安寻路人 洪延青《精准识别和治理“拟人化互动服务”:一个初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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