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新《网安法》罚则看等级保护、应急安全责任

admin 2026-01-05 18:01:17 网络安全文章 来源:ZONE.CI 全球网 0 阅读模式

文章总结: 新《网络安全法》大幅提高网络运营者违法罚款至千万级,并实施与后果严重性挂钩的阶梯式处罚与个人责任穿透。企业必须摒弃伪造报告的做法,通过落实安全负责人、技术防护、应急演练及人员培训等真实合规措施,践行尽职免责原则,构建主动防线以规避法律风险。 综合评分: 90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安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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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网安法》罚则看等级保护、应急安全责任

祺印说信安

2026年1月5日 00:00 河南

以下文章来源于河南等级保护测评 ,作者铸盾安全

河南等级保护测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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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信办根据人大网发布的最新修订版《网络安全法》,发表了一个《网络安全法》两版的对比图,我们看到修订后的《网络安全法》大幅提高了网络运营者的违法成本,并引入了精细化的处罚阶梯。网络运营者需要立刻调整合规思路,将网络安全从“被动成本”转变为支撑业务生存与发展的“主动防线”。

首先,我们先明确一个概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首先是“网络运营者”。所以,作为网络运营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处罚的逻辑已从“看你做没做”的检查,转向了 “看你造成了多大后果” 的追责。当然,“做没做”依然是检查的重点内容,也就是合规从做没做、做好做差、做的真假各个维度要求考量,一旦发生安全事件或者发现未履行义务,将面临处罚。那么,以网络运营者名义提交给监管部门的各类报告,如果存在虚假、掺杂水分等,那不是“做没做”的问题,而是“造没造”的问题,对于伪造的结果自然将面临处罚。所以,合规是通过过程向真正的实施要效果,而不是伪造一大堆结果性资料。回到一句俗语“功在平时”,练拳不练功,只有花架子(堆砌虚假资料),到头(出现安全事件)一场空。那么多的投资,一旦严格审计起来,该是什么一个结果,其实只要有点敬畏心,都能理解背后的含义。

从2016版第五十九条到2025版的第六十一条,我们看到:

罚款金额几何级增长:网络运营者罚款上限从10万提升至50万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罚款上限则从100万跃升至1000万元。罚款上限、下限也普遍提高,提升了处罚的初始价格。

处罚与后果严重性严格挂钩:这是最核心的变化。法条根据“拒不改正”、“导致危害后果”、“造成大量数据泄露或关键设施丧失局部功能”、“造成关键设施丧失主要功能” 这四种情景,设置了从警告到千万罚款的阶梯式处罚。意味着,一旦发生安全事件,网络运营者的损失可能远超事件本身。特别是一些企业,还涉及法律风险、商誉风险等等。

个人责任穿透与加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上限,从原来的5万元最高升至100万元。监管正通过“穿透式追责”,将合规压力直接传导至决策者和执行者个人。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我们看到“有前两款行为”这么一个描述,也就是无论你是基于一般规定中等级保护制度以及延伸出来的安全义务,还是基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造成造成大量数据泄露,都将触发第三款的处罚。我们也会发现如果一旦涉及数据安全,也存在该条款与《数据安全法》竞合的问题,如果数据安全里,又涉及个人信息或敏感个人信息泄露,则可能面临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竞合的关系。《数据安全法》涉及核心数据时最高处罚也是千万级,新修订《网络安全法》已经与《数据安全法》看齐。而如果违法行为中还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很多人在探讨时,常常只谈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重罚,其实全面去看的话,我们可以发现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并非没有给网络运营者“柔性”,而是这个“柔性”是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我们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即网络运营者若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形,如主动消除危害、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我曾于前两年及今年初,与多地部分公安网安部门民警就这一问题进行过深入交流。我们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发现,实践中常有责任人员以“不懂”“不会”“不知道”为由进行辩解。然而,这恰恰无法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反而凸显了其未能履行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法律义务——即主动学习并掌握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技术的强制性要求。

因此,作为网络运营者,对于其“应知应会”的法定内容,绝不能以无知作为免责借口。即便个别情形未予行政处罚,也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的普法教育,以纠正其错误认知。

归根结底,网络运营者应当主动担当,抛开那些寻找“替罪羊”的灰色做法,抛开那些背地里找背锅替背锅的灰色地带。在法律框架下,唯一可靠的路径是践行“尽职免责”(或“尽职减责”)原则:只有通过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完整合规体系,才能构建真正的责任防火墙,在监管问责时立于不败之地。

以“不懂”“不会”“不知道”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这恰恰证明其没有主动依法依规参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技术等培训。

作为网络运营者,必须对自己向主管部门提交的所有材料负全责。切勿试图用任何虚假、掺水的报告来证明自身“没有主观过错”,以此逃避应尽的网络安全义务。

掩盖责任、“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极其危险。一旦报告被认定为虚假,不仅原有的网络安全责任无法开脱,更将因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而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健全与执法力度的加强,此类行为必将受到严惩。

届时,将面临双重追责:既逃不掉网络安全领域的违法处罚,还要承担治安管理处罚。最终只能是得不偿失,让个人与单位陷入更严重的法律与信誉危机。

主动真实合规,才是“没有主观过错”的最佳实践。结合《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作为网络运营者需要明确网络安全负责人,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防范病毒、网络攻击、监测记录、数据备份加密等技术手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考核;如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需通过安全审查等。还需要考虑第三十六条要求: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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