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结: 文章借青岛某公司因未修漏洞被处罚案,强调网络安全是法定强制义务,技术弱、人手少不能成为免责借口;不知法、不会修、不作为均构成失职,运营者须主动合规、借力专业安全服务并及时整改,否则必受法律追责。 综合评分: 82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安全建设,安全意识,数据安全,网络安全
浅谈安全无免责区,人员少技术弱不是挡箭牌
原创
何威风
河南等级保护测评
2026年1月6日 00:01 河南
网络运营者一定必须深刻认识到一点,那就是维护网络空间安全是一项法定义务,没有例外与特区。近期公安部网安局发表的《护网—2025 | 数据安全无免责区,人员少技术弱不是挡箭牌!》,描述了青岛崂山区某公司因未及时修复其负责运维的信息化平台漏洞而被依法处罚的案例,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网络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任何以“技术力量有限”“人员不足”为借口的拖延与推诿,都无法成为规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探讨合规工作如何开展,并厘清责任认定的核心原则。
坚守法律底线是安全义务的法定性与绝对性
网络运营者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具有法定性和合同约定的双重属性。正如《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所明确,特别是为国家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提供服务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其安全保护义务是强制性的。青岛案例中,涉事公司通过合同承接了平台建设、维护及安全的全部责任,意味着其有法律义务投入必要的资源以确保系统安全。公安机关的职责在于严格监督此类义务的履行,无论运营主体规模大小、技术强弱,只要其业务活动涉及法律规定的关键领域或重要数据,就必须达到统一的安全基线标准。青岛崂山区的执法实践表明,义务的履行程度是责任判定的核心,而非履行能力的主观声称。所以,各行各业都体现一个“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一旦揽上瓷器活,就需要备好金刚钻。
准确理解法律,理解“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告诉我们,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考量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这些情形通常包括,当事人(此处为网络运营者)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欺骗实施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其核心精神在于鼓励和认可违法行为人积极主动补救、纠正错误的态度与行为。必须明确的是,“人员少、技术弱”属于主体自身的能力或资源状况,是其在承接业务前就应评估并克服的经营问题,而非违法行为发生后法定的从宽情节。将自身能力不足作为求情理由,混淆了主观过错与客观条件,于法无依,与凭无据。
破除“不懂”“不会”“不知道”的错误认知
在工作中,我们常听到“不懂”“不会”“不知道”的狡辩,以及“不知道(法律)有要求、不知道漏洞危害、不会修复”等辩解。从法律角度看,恰恰凸显了这类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的严重缺失。首先,“不知法不免责”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作为网络运营者以及专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学习并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开展工作的前提。其次,“不知道风险”不能否定风险客观存在的事实。青岛案例中,公安机关和网信部门已多次发出漏洞通报,进行了明确的风险告知,当事人已从“不知”转为“已知”,却仍以工作量大为由拖延,其过错性质更为明显。最后,“不会修复”属于技术能力问题,但绝非不采取行动的理由。主体有安全责任通过寻求外部技术支持、启动应急预案等方式来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不作为本身就是一种失职。随着《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的发布,考验网络运营者的应急处置能力,以及第三方安全服务真实能力的时候已经到来。
一点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强化网络数据安全法律意识与风险预警,公安机关通过青岛这起案例,做到了以案释法,已经向网络运营者,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技术服务商,精准解读法律义务。通过发布这起典型案例,明确告知“技术弱”不是合规洼地,“人手少”更需借力真正专业的安全服务,所以一方面需要规划好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同时又要在遴选网络安全服务企业时,要重视其事中管理,确保安全服务企业能提供的安全服务能力,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要求。
在实践中,网络运营者需要重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需要明白监管部门给出的整改路径指引,如果单位确实技术能力确实薄弱,导致整改困难,及时向监管部门申明情况,争取宽限到合理的整改期限,及时通过合作、采购安全服务(真实的安全服务,另见《护网—2025 | 网站被“黑”只“擦脸”!网警以案释法严惩表面整改》)落实(莫务虚)整改,并将整改过程以及整改进度及时向监管部门反馈。
责任意识是网络安全的根本基石
归根结底,网络空间的清朗与安全,建立在每一个运营主体坚实的责任意识之上。法律法规设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而积极主动的合规投入则是穿越发展雷区的唯一安全通道。我们应理解,公安机关处罚并不是其目的,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既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网络空间安全生态的共建者,在网络工作中需要多方参与,才能建设好网络空间安全生态。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道路上,没有任何借口可以成为推卸责任的“免罪金牌” ,唯有敬畏法律、尽最大能力履行义务,才是行稳致远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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