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结: 本文探讨毒品案件电子数据的运用与质证。电子数据对判定主观明知至关重要,其审查规则与网络犯罪相似。建议查验原件及元数据,利用哈希值比对确保证据同一性,并针对鉴定意见质疑。对打印件,应通过指出信息缺失或逻辑漏洞倒逼检方出示原始数据,从而实现有效辩护。 综合评分: 90 文章分类: 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培训
【毒品案件电子数据的运用、审查与质证】
电子物证
2026年1月19日 08:02 辽宁
转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作者:朱桐辉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云证国际司法鉴定中心学术部主任
一、典型案件看关键聊天证据的重要作用
我想起上午重庆高院张庭长讲到的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件,在一起贩卖毒品的案件中,一名出租车司机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但二审法官认为这可能有问题,尤其是他注意到一个细节——这个出租车司机曾问过:“我们这是去哪儿,你们这次带的人还挺多,是不是业务挺大?”,结果贩毒的人说了一句:“不关你的事,不要多问。”二审法官认为这一重要的细节事实,说明这个出租车司机是典型的从犯,甚至只是简单的知情者、只是为了赚点车费,因此,二审改判他无罪。
我认为这就是典型的针对可能涉及重刑和死刑的毒品犯罪,从思维方式和证据收集和分析上实现了司法公正的值得关注的案件。这能给我们很重要的启发。如果律师能注重对毒品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审查,或者能找到更多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例如上述的毒贩都主动要隔离你的被告人的“不关你的事,不要多问”等等内容。这将对你的被告人和你的辩护非常有利。
当然,我也听过相反的例子。我去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交流电子数据法时,就听该所张兆武律师讲过一个被告人自己多嘴的一个微信语音导致自己被判重刑的故事。那个案件的被告人也是位司机,就是因为在微信聊天记录里发现了一句语音,他给外地卖毒的人说过一句:“你们这次给的价格还比较合理”,结果证明了他是知道要去买毒的,因此被判十年以上徒刑。
当然,这里我想强调的是,现在在大量的案件中,包括毒品案件中,借助电子数据是能实现非常有效帮助的,再如,在不少毒品案件中,是可以用完整的聊天记录、打款的金额等来证明被告人买毒是为了自吸的,等等。
二、毒品类案件证据的收集、保管和审查与网络类案件的有诸多相似处
宏耀教授最开始和我联系,提到会议主题时,我首先想到的就是,这次会议聚焦的毒品类案件,其实和网络犯罪类案件有很多相似之处。这里仅举三例:
第一个相似之处是,都在大量地用推定。毒品案件中的推定用得不少,这次的不少发言已涉及到了。而网络犯罪案件中推定用得也非常多,最典型的是网络犯罪者的主观明知,以及在计算侵犯公民信息的数量时、判断涉案嫌疑人被告人账户资金是不是非法所得时,也是先进行跳跃式推定,再结合反驳性证据进行反向扣除。
第二个更明显的相似之处是,它们的证据制度和规则都非常的严谨。我在很多场合感受到,毒品案件因为查获、扣押毒品的重量会影响到案件的定罪及量刑,尤其关乎到是否要判死刑问题,所以这类案件的取证要求和审查规则也非常的严格和细致。
樊老师在开篇主题演讲中就提到毒品案件的证据收集、保管和审查特别重要。要注意保管链条和同步记录,要注意对相关物证的审查,等等。同时,他还特别谈到了毒品案件中的电子数据问题。
确实网络犯罪案件和毒品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往往具有决定案件走向的特性,同时,电子数据还有易于被增删改又不易被肉眼发现的特性,所以在电子数据的取证和审查中,就有了很多诸如要计算、比对同一性校验值(MD5、SHA1等哈希值),要有见证人、笔录和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等非常严格的要求。我感觉,这种对电子数据的取证和审查要求,和毒品案件中要注意对涉案毒品的保管和记录,对毒品称重时要去掉包装重量,要有扣押毒品的鉴定或检验报告等非常得像。总之,在这两类案件中,我们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都非常注意证据的同一性、关联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三,同样的相似是,在毒品类案件中,律师如能仔细审核毒品证据及保管链条等,也能发现重大疑点,实现有效辩护。我曾经两次被邀请参加尚权律所的内部培训,他们用来全程培训的梁某某贩卖毒品案就充分说明这个问题。在培训中,不少学员也能发现,毒品检验报告所附照片中的两袋毒品和搜查笔录所附照片中的两袋毒品在颜色和容量上存在重大差异,但均在用语言描述和论证两者不具同一性。我当时在评析时就说,语言文字描述还不如你们把照片对比出示给法庭看。而当时该案的辩护人蔡华律师更是在最后评析时直接说,他当时在庭上是举着这两组照片高声质疑“这两组毒品是一个东西吗?”我想这种质疑当时一定是非常有力的,能让法律人对该检验报告的检材来源产生巨大的合理怀疑,能实现非常有效的法律帮助。
三、毒品类案件电子数据审查的四个意识和方法
现在是两天会的最后一个单元了,根据我这两整天听会的间接了解,实践中的毒品案件中确实存在着很多电子数据,例如常铮博士律师提到的毒品案件中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录音出现的技侦证据、监控拍摄的视听资料,以及刚才李崇杰主任提到的很多侦查平台的数据等等,其实都是电子数据。
昨天云南民族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于涛教授在调研基础上,发出了我们要更早地劝返那些要去边境买毒贩毒的人的呼吁。其实我们正是通过大数据知道他们可能要去边境。当然是,这其实已经不是犯罪的打击了,更是犯罪的预防了,是更有前见的。同时,要知道的是,这种对毒品可能犯的大数据分析更多的是对来自各个渠道的电子数据用一定的特征和模型进行检索、对比、挖掘而统计分析得出的。可以说,也是对海量电子数据的汇总分析。
因为是突然被安排发言,我简单说下对这些大量出现的电子数据的审查和质证,我现在想到的四个意识和方法:
第一,勇于看电子数据的原件,可以利用专门的工具去检索光盘、硬盘里的数据。只要检索词选得好,能快速、有效地在海量电子数据里找到对控辩双方各自有利的证据。
第二,查看电子数据的原件,检验和分析这些数据的创建、修改和访问时间,拍摄地点等。这能更加有效地剔除掉虚假的证据。
第三,针对电子数据的保管问题和鉴真问题,还要善于进行哈希值的比对审查。在排除哈希值记录造假的前提下,侦查取证时、被调取单位取证时、鉴定人鉴定时、开庭出示证据时等各环节电子数据的相同类型哈希值的比对(例如,均比对MD5值),是能快速、有效地发现电子数据是否同一、是否有增删改。
第四,勇于质证毒品案件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及毒品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一方面,可以通过横向对比的方法,指出其在材料来源和检材同一性上问题;另一方面,通过聘请专业鉴定和取证人员分析判断其鉴定过程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和毒品的鉴定与检验的标准,以实现对这些专业而神秘的证据的有效审查,进而避免错误的指控,实现有效的法律帮助。
四、如何对打印出来的电子数据有效质证?——指出问题,倒逼出原件
最后,这次会议期间我也听到很多对电子数据被打印出来出示的普遍抱怨,我也特别谈谈我的看法。在实践中,的确很多情况下,电子数据是被打印或拍照、截图出来的,比如微信聊天记录、聊天框里的图片、交易记录、快递信息,均是这样出示的。律师们会认为这是电子数据,不应该被打印,要求出示原件,并让双方按照电子数据的审查方式一起审查。但此时,检察官会认为他们出示的是书证和物证,而不是电子数据。
其实,我在很多场合讲解过,同一个证据确实是可以分属不同证据种类的,例如,现场的摄像头、技侦的录音,还有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确实会因为证明对象的不同而分属视听资料,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以及电子数据的。
因此,我认为,当检察官坚持主张打印、拍照、截图出来的电子数据是书证和物证照片时,相应的质证和辩护策略,可以分两方面:
首先,从证明对象上进行反驳和据理力争。例如,打印出来的聊天记录、excel表格等既可能是书证,又可以说是电子数据,那么,我们就要从具体的待证事实上进行论证,争取到更为合理、也于已有利的种类。
其次,更重要的是,从细节上用有力的证据指出,打印出的电子数据有信息流失,无法让我们法律人判断真伪。例如,提供较为有力的线索和依据,揭示它们只是一部分聊天内容、截图或拍照时没有上下衔接、拍照的聊天记录没有重叠,揭示出打印出的Excel表格里的付款记录和快递清单里的付款记录不对应,等等。这样就能让法官站在我们律师这边,要求检察官出示原始的电子数据。我的好友张烜墚律师就有在一个案件中用这种比对的方法证明了检察官出示的Excel表格与快递清单不对应,极有可能有增删改。这样就会让检察官不得不出示原件,或者让法庭直接排除掉该证据。
我还有一位既是学生又是学友的律师朋友刘禹隆,曾经代理了一个被告单位的车辆被指控在高速收费站“冲关”逃避高速费的案件,他发现,最开始出示的打印出来的来自运输管理部门的“冲关”大数据表格里,有明显的不合常理和逻辑的地方,例如,某车的运输任务是从北京运货到湖北恩施来,但这些表格里却出现了该车在新疆收费站未付费的“冲关”记录,这明显是不合理的。类似情况在打印出的表格里还比较多。那么有了这些证据和发现,律师完全可以要求查看这些表格的原件,以核对是打印环节出了问题,还是交通运输部门的大数据分析的算法或系统出了问题。
总之,这种对打印电子数据用各种方法和技巧指出其有不完整和增删改,进而逼迫检察官不得不提供原件的思路和方法,可能是更有效的质证方法。
以上是我如何在毒品案件中对电子数据进行运用和审查,以提高帮助效果的短暂思考,必然有不全面、不正确的地方,请大家多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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