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结: 本文作者深入研读GB17859-1999标准,指出第三级以上需实施强制访问控制,质疑当前业界在复杂MAC环境下的实战能力。文章还辨析了专控保护级术语的来源,对比了不同时期文件对等级保护五个级别定义的演变,强调了对客体影响的重要性。 综合评分: 78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安全建设
夜读:GB 17859-1999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原创
何威风 何威风
河南等级保护测评
2026年1月30日 11:20 河南
昨天夜里,又用三个多小时,仔细研读学习整理了一遍《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等级保护划分准则》(GB 17859-1999)这个强制性国家标准。
经常有人说,等级保护如何如何,回归到GB 17859-1999这个标准,我们会发现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引入强制访问控制等内容。
试问,如果真的基于强制访问控制的操作系统做开发、配置、管理、运营,面对强制访问环境下的前期设计与策略实施复杂、策略管理负担重、调试与维护困难等难题,那么现在的软件开发企业以及网络安全企业,有多少成熟的熟练工呢?又能做到什么程度?真的能做到如同在自主访问控制下的应对自如吗?
有时,这些专业术语名词,就已经吓退一大批人了,实践起来也不是三言两语能解决的,那么这样去理解,等级保护最初的理想技术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的强制访问控制、安全标记、可信等等,扑面而来。
题外话:昨天,有个小伙问我一个公众号文章,写的怎么样,他说转发量很高。我说“乍一看很不错,不耐看!”,他有点不解。
我说有人工智能痕迹,其中一点“专控保护级”并不是来自《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而是出自《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这个文件逐步将纯技术的分级方法论,向对客体的影响作为分级因素转变。
| | | — | | 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适用于一般的信息和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有一定影响,但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适用于一定程度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一般信息和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害。 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和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 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和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和信息系统的核心子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
后来,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中依然采用这种描述,后面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就不再采用这种描述方式。43号文关于五个级别的描述如下:
| | | — | |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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