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业研究|两食品安全新规对外卖、网售食品行业的主要影响及行动建议

admin 2026-03-17 23:25:09 网络安全文章 来源:ZONE.CI 全球网 0 阅读模式

文章总结: 本文解读了国家市监总局发布的网络食品销售与网络餐饮服务两项新规,分析了其法律定位及对外卖、网售食品行业的影响。新规强化了平台的主体责任,要求对商户进行动态管理、实质审查及全链条合规管控,并细化了商户信息公示义务。文章建议企业设立专岗、落实审查程序、完善平台规则及标识功能,并定期开展合规测评以应对监管要求。 综合评分: 88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解决方案,安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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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研究 | 两食品安全新规对外卖、网售食品行业的主要影响及行动建议

原创

黄春林、郭莎 黄春林、郭莎

网数与人工智能法律实务

2026年2月28日 22:40 上海

近日,国家市监总局发布《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网售食品新规)与《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外卖新规,与网售食品新规合称“两食品安全新规”或者“两项新规”)两个部门规章,将分别于5月20日和6月1日正式施行。

本文结合相关立法实践,汇业律师事务所黄春林律师团队简要解读两食品安全新规,分析对外卖、网售食品行业的主要影响并提出行动建议,仅供参考。

一、法律适用与规制对象

在了解两食品安全新规的具体条款之前,有必要厘清它们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以及在规制对象上的区别,以便企业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关系,避免适用混淆。

(一) 法律适用

  1. 上位法与下位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与两项新规

两项新规均在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其制定依据是 《食品安全法》和 《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两项新规在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框架下进行补充和细化,与上位法形成有机衔接。

例如,在补充和细化方面,《食品安全法》规定平台应对商户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两项新规新增了商户登记信息 “动态管理”、资质信息“实质审查”要求;在衔接方面,《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保存交易信息的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两项新规相应衔接规定订单信息保存时间要求不少于3年。

  1. 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与两项新规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60号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27号令”)与两项新规这两部分的规定在“部门规章”这同一法律位阶中形成内容上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关系。 在法律适用上,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涉及网络餐饮和网售食品的具体问题,优先适用这两项新规;新规未作规定的,则适用一般规定。

例如,两项新规均明确要求商户按照60号令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这意味着,60号令中关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相应人员的岗位职责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风险动态管理机制(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规定,商户仍应遵循。

  1. 新规与旧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与外卖新规

外卖新规施行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6号令”)作为旧规同时废止。

外卖新规在36号令基础上延续了部分规定,例如商户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同时,也做出一些补充规定,例如将平台的实际运营机构纳入规制,增加“无堂食”特殊标识等。

(二) 规制对象

尽管两项新规均旨在压实网络食品经营主体责任,但由于外卖和网售食品在业态模式等方面存在差异,监管选择分别制定规章,以实现精准施策。

  1. 外卖新规的规制对象
  • 该规定规制对象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即外卖平台),平台的实际运营机构,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即外卖商户),以及配送人员。

  • 该规定侧重规制“餐饮服务”这一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关于各类食品的定义,详见前述《办法》附则。

  1. 网售食品新规的规制对象
  • 该规定规制对象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即网售食品的电商平台),平台的实际运营机构,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销售食品的经营者(即商户)。

  • 该规定侧重规制“食品销售”这一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

对于食品企业而言,应根据自身的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来对照落实相应规定。如果企业同时开展“餐饮服务”和“食品销售”两种业态的,例如一家餐厅既从事堂食外卖业务,又通过网店销售真空包装的熟食制品,需同时遵循两项新规的相关条款。

二、外卖新规对外卖行业的主要影响及行动建议

外卖新规直面网络餐饮服务中存在的“幽灵外卖”、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强化外卖平台全链条合规管理责任,补充、细化商户信息公示真实性、透明度义务,通过重构平台与商户的责任边界,倒逼行业从“流量驱动”向“质量驱动”转型。

(一) 强化外卖平台合规管理责任

  1. 在36号令基础上,外卖新规补充、强化了外卖平台对商户入驻及资质审核、信息公示、过程管控、问题处置等全链条的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 外卖新规补充“平台实际运营机构”这一规制对象,规定了外卖平台应向实际运营机构当地省级市监部门报告,并通过制定规范、人员培训等方式,督促实际运营机构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外卖新规进一步强化外卖平台对商户入驻及资质审核的义务,例如新增对商户登记信息“动态管理”(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对商户经营资质信息进行“资质校验”(与省级市监掌握的对应数据进行核验比对)以及“实质审查”(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的要求;

  • 外卖新规进一步细化外卖平台的抽查和检测义务,例如以列举+兜底方式明确外卖平台的重点管控事项,以及应通过技术检测、实时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的风险识别;等等。

  1. 对外卖平台的行动建议,包括但不限于:
  • 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实际运营机构的报告、商户登记信息的周期性核验和更新等,并将报告、核验记录等归档备查;

  • 内部开展针对性食品安全培训;

  • 落实实质性审查程序,针对新入驻、资质变更、投诉多发等高风险商户可增加频次和核查深度;

  • 对照新规关于“无堂食”、“明厨亮灶”特殊标识的要求,补充平台标识功能;

  • 完善外卖平台全链条管理机制,修订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等。

(二) 补充、细化商户信息公示真实性、透明度义务等

  1. 在36号令基础上,外卖新规进一步补充、细化商户信息公示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新增商户展示实体经营门面的要求;新增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商户应显著设置“无堂食”标识的要求;新增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商户应显著设置该链接标识的要求;等等。

  2. 对商户的行动建议,包括但不限于:

  • 对照新规要求,对外卖业务开展全面“体检”,确保实体门面信息公示、“无堂食”、“明厨亮灶”特殊标识等方面符合最新的法规要求;

  • 内部开展针对性食品安全培训;

  • 积极关注平台为落实新规而新增/更新的技术工具、平台规则,明确平台与商户之间的责任划分;

  • 基于最新立法、监管执法实践及行业合规水位,定期开展外卖业务合规测评,及时调整自身的风控重点;等等。

三、网售食品新规对网售食品行业的主要影响及

行动建议

网售食品新规针对网售食品中假冒伪劣、虚假营销等顽疾,在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关键性的“打补丁”或者重申相关法律红线。

(一) 压实网售食品平台全流程合规管理责任

  1. 网售食品新规在27号令等法律法规基础上,补充、明确平台应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并实施入网审查、风险管控、违法行为处置等全流程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 网售食品新规补充“平台实际运营机构”这一规制对象,规定了网售食品平台应向实际运营机构当地省级市监部门报告,并通过制定规范、人员培训等方式,督促实际运营机构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网售食品新规进一步强化网售食品平台对商户入驻及资质审核的义务,例如新增对商户登记信息“动态管理”(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对商户经营资质信息进行 “实质审查”(通过技术识别、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的要求;

  • 基于直播带货、首页推荐等新兴营销模式,网售食品新规新增要求平台建立实施严格的选品制度,并在发现风险隐患后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 网售食品新规明确网售食品平台的检测、管控义务,例如以列举+兜底方式明确平台的重点管控事项,以及应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方式加强网售食品活动的风险识别;等等。

  1. 对网售食品平台的行动建议,包括但不限于:
  • 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实际运营机构的报告、商户登记信息的周期性核验和更新等,并将报告、核验记录等归档备查;

  • 内部开展针对性食品安全培训;

  • 落实实质性审查程序,针对新入驻、资质变更、投诉多发等高风险商户可增加频次和核查深度;

  • 完善食品选品推介制度,明确选品标准和规范,强化供货者资质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 完善网售食品平台全流程管理机制,修订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等。

(二) 压实商户信息公示义务、重申虚假宣传红线等

  1. 在27号令等法律法规基础上,网售食品新规进一步补充、细化商户信息公示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规定商户应在销售食品主页面展示食品标签信息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并确保标签信息与实相符;重申严禁虚假宣传的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等。

  2. 对商户的行动建议,包括但不限于:

  • 对照新规要求,对网售食品业务开展全面“体检”,确保食品标签信息展示等方面符合最新的法规要求;

  • 内部开展针对性食品安全培训;

  • 积极关注平台为落实新规而新增/更新的技术工具、平台规则,明确平台与商户之间的责任划分;

  • 强化广告宣传合规审查。据悉,市监总局将于今年3月开始组织全国范围内的网络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建议食品行业相关企业强化广告内容审查,避开虚假宣传“雷区”;

  • 基于最新立法、监管执法实践及行业合规水位,定期开展网售食品业务合规测评,及时调整自身的风控重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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