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结: 本文详述安全团队因发布移动支付应用DeepLink漏洞分析文章遭律师函投诉的事件。作者列举实验数据与厂商验证记录,驳斥商誉侵权指控,强调未指名特定主体且内容属实。核心发现包括iOS端无弹窗回传GPS隐患,厂商定性为正常功能存在矛盾。作者展示了负责任披露流程,呼吁保障用户知情权并建议第三方鉴定。 综合评分: 95 文章分类: 漏洞分析,移动安全,渗透测试,实战经验
支付宝安全研究遭律师函投诉一篇零次提及”支付宝”的文章如何构成”商誉侵权”?
原创
Feng Ning Feng Ning
AI-security-innora
2026年3月12日 07:49 新加坡
INNORA AI SECURITY RESEARCH
投诉单号 428526665 | 2026-03-12
2026年3月11日 18:16,我们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移动支付应用的 DeepLink 攻击面技术分析文章 位置被秒偷!10多亿人每天在用的国民支付应用,17个「正常功能」细思极恐!。
同日 22:45 —— 发布仅 4小时29分钟 后 —— 北京格韵律师事务所代理提交了侵权投诉。
投诉分类:内容侵犯名誉/商誉/隐私/肖像。
我们认为该投诉不成立。以下是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完整回应。
一、事实基础:文章全文零次提及”支付宝”
我们对被投诉文章进行了全文检索:
“支付宝” 出现次数:0
“Alipay” 出现次数:0
“蚂蚁集团” 出现次数:0
全文使用”国民支付应用””某头部支付平台””支付App”等通用表述。根据《民法典》第 1024 条,名誉权侵权需满足”针对特定主体”的要件。一篇未指名任何企业的技术分析文章,从逻辑起点上就不具备商誉侵权的构成基础。
我们理解,在行业语境下,读者可能通过技术细节推测文章所涉及的应用。但即便存在这种”可识别性”,根据《民法典》第 1025 条,只要内容属实、出于公共利益且未超出合理限度,即使影响他人名誉,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即使读者能猜出是谁,只要我们说的都是真的,就不构成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投诉方通过主动提起投诉,反而自行确认了文章内容与其委托人的关联性。
二、内容属实:308 条日志、3 台设备、42 张截图
根据《民法典》第 1025 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前提是内容属实且未超出合理限度。
我们的文章基于以下可验证的实验数据:
测试设备:Samsung S25 Ultra(新西兰)、Redmi 12(马来西亚)、iPhone 16 Pro(中国杭州)
数据日志:308 条完整服务器回传记录,含 GPS 坐标、设备信息、时间戳
可视证据:42 张真机截图,完整记录每一步操作
独立验证:在线 PoC 页面(只读、不收集数据),任何安全研究人员可复现
这不是推测,不是揣测,不是”据传”。每一条结论都有对应的实验数据。
根据国际通用漏洞评分体系 CVSS 3.1,User Interaction: Required 是一项标准评分指标——需要用户交互的安全问题(如 XSS、CSRF、Clickjacking)在全球范围内均被认定为有效安全发现。我们的研究发现符合 CWE-939(Improper Authorization in Handler for Custom URL Scheme)和 CWE-749(Exposed Dangerous Method or Function)等国际分类标准。
如果投诉方认为数据不实,我们欢迎通过第三方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验证。
三、逐条回应:投诉方三项”不实信息”主张
投诉方主张一:”点击链接无弹窗提示”是不实的
投诉方称支付宝具备 URL 风险检测机制,跳转第三方页面必须经过安全检测。
事实:我们描述的是 JSBridge API 调用环节——当外部网页已在 App 内置 WebView 中加载后,调用 getLocation、startApp 等敏感 API 时不会弹出任何二次确认对话框。初始跳转时确实存在一个”继续访问”提示,但该提示未告知用户外部页面将获得调用内部 API 的能力。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投诉方主张二:”摄像头权限被拿走”是不实的
投诉方称摄像头权限需要用户授权同意。
事实:我们的原文第④条描述的是通过 getSystemInfo API 读取”摄像头 / 麦克风授权状态“——即 cameraAuthorized: true/false 这一布尔值。获取的是”用户是否已授权摄像头”的状态信息,不是获取摄像头权限本身,更不是控制摄像头。投诉方将”读取权限状态”偷换为”获取摄像头权限”,属于对原文的歪曲。
投诉方主张三:”实时位置信息窃取”是不实的
投诉方称调用位置权限均以弹窗形式告知用户并获得授权同意。
事实:我们的原文明确标注了前提条件——”用户曾给 App 授过定位权限就会中招”。文章末尾”重要澄清”部分再次强调:”位置获取依赖用户此前已授予 App 的定位权限“。
我们的实测证明:在上述前提条件下,外部页面调用 getLocation 时不会弹出任何二次确认弹窗。GPS 坐标被直接返回并可通过 XHR 发送至外部服务器。这有 3 台设备的测试记录和 308 条服务器日志为证。
三项主张均建立在对原文的断章取义之上。投诉方选择性忽略了文章中的限定条件、技术上下文和免责声明。
四、厂商安全团队亲自验证:GPS 数据无弹窗直接回传
在私下报告阶段,厂商安全团队指派了一位安全业务负责人与我们对接,协同验证漏洞的真实性。该负责人使用自有 iPhone 16 Pro(iOS 26.3.1)在中国杭州进行测试。
验证结果:iPhone 无任何 GPS 授权声明
该验证人员在杭州点击测试链接后:
1. iPhone 全程未弹出任何 GPS 授权声明或提示 — 页面加载到 GPS 坐标回传仅 7 秒,中间无任何授权对话框
-
GPS 定位数据(坐标指向杭州市区)被直接回传至我们的服务器,3 轮测试中 GPS 精度从 17.4 米递进至 8.8 米,证明为实时 GPS 锁定而非缓存数据
-
设备日志显示
locationReducedAccuracy: 0,即 iPhone 使用精确定位模式(非 iOS 14+ 的模糊定位),用户完全无感知 -
我们的服务器日志完整记录了 3 次 GPS 数据回传(时间戳、坐标、精度值均保存)
这意味着:投诉方声称的”调用位置权限均以弹窗形式告知用户”,被厂商自己的安全业务负责人的 iPhone 实测彻底推翻。该负责人在使用自己的设备测试时,没有看到任何 GPS 授权声明——位置信息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传到了我们的服务器。
正是这次厂商协同验证首次揭示了一个重要事实:iOS 版本的攻击面显著大于 Android 版本。在此之前,我们仅在 Android 设备上测试,尚不知道 iOS 受影响更严重。
iOS 额外暴露的 5 个敏感 API(Android 均被拦截):
tradePay — 触发支付 SDK,弹出收银台界面
share — 调用系统分享,可将恶意链接传播至微信/QQ/钉钉(蠕虫传播向量)
getLocation — Android 需 checkJSAPI 权限校验,iOS 直接返回坐标
scan — 调用摄像头扫码功能
chooseImage — 访问用户相册
厂商安全团队在知悉上述全部事实后,仍然给出了”正常功能”的定性。当企业在内部验证确认风险存在后选择不修复,随后通过法律手段阻止公众知情——这一系列行为的逻辑值得公众审视。
五、逻辑矛盾:”正常功能”与”商誉侵权”不可能同时成立
时间线如下:
2026-03-10
厂商安全团队回复:”根据我们的评估,这些属于正常功能”
2026-03-11 ~18:03(截图泰国时间17:03+1h)
微信对话:厂商对接人确认”正常功能”,我方告知将公开讨论(详见第六节)
2026-03-11 18:16
我们发布技术分析文章,讨论上述”正常功能”的安全影响
2026-03-11 22:45
律师事务所投诉:”商誉侵权”
从”正常功能”到”商誉侵权”,间隔不到 48 小时。这两个立场在逻辑上互斥:
若确为正常功能——讨论一款应用的公开功能属于正当技术交流,正如讨论汽车的制动系统设计不构成对车企的商誉侵权。
若并非正常功能——那么厂商的”正常功能”回复本身就构成对问题的回避。而研究者在合理等待期后公开讨论未修复的安全隐患,属于行使公众知情权。
若讨论这些功能会损害商誉——恰恰说明厂商自身也认识到这些功能设计存在不足。真正影响商誉的不是安全研究文章,而是问题本身。
六、微信聊天记录:发布前的关键对话
以下是 2026年3月11日,我们与厂商安全团队对接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截图已作为证据保存)。注:截图时间显示为泰国时区(UTC+7),对应中国时间需加1小时。
17:03 我方:“漏洞的 就是 zfb的正常功能,这是 最后官方解释了吧?”
厂商对接人:“嗯”
我方:“好的 那我拿素材写小说了”
厂商对接人:“咋还写”
我方:“不是漏洞 还不能说?”
我方:“你看:能造成危害,然后你们说正常功能 我也没说一定是漏洞。。”
我方:“总不能发声权利都没有吧”
我方:“我还是继续写小说去了”
厂商对接人:“卧槽”
厂商对接人:“你这话说的,我这几天可是一直在跟进沟通,不能结果不符你意就还发吧?”
我方:“我有点后悔和你们打交道了”
厂商对接人:“第一次报公司这边没及时处理确实有问题,这次你报个洞我们按照流程确认处置,你还不满意啊?”
厂商对接人:“你想怎么着,你说下你诉求”
17:30 我方:“满意啊”
我方:“都不是漏洞了 我公开说一下 总能说的吧?”
我方:“你也不能太强权的 不是漏洞 还不让我说?”
这段对话揭示了以下关键事实:
1. 厂商对接人亲口确认了”正常功能”定性。当我方问”漏洞的 就是 zfb的正常功能,这是最后官方解释了吧?”时,对方回复”嗯”。
2. 厂商对接人承认第一次报告处理有问题。“第一次报公司这边没及时处理确实有问题”——指2月25日的 TLS/SSL 报告,厂商直到3月6日才回复”无法被实际利用”。
3. 对接人在对话中使用了”洞”这一表述。“这次你报个洞我们按照流程确认处置”——虽然这只是私下非正式对话中的用词,不代表厂商官方定性,但至少说明厂商安全团队内部对这些发现的安全属性并非毫无认知。
4. 我方在文章发布前已告知厂商。截图时间为泰国时区(UTC+7),换算为中国时间(UTC+8)需加1小时:对话开始于北京时间约 18:03,文章 18:16 发布。厂商对接人在得知我方意图后未提出正式的暂缓发布请求。
5. 我方的逻辑清晰合理。“不是漏洞 还不能说?””你也不能太强权的 不是漏洞 还不让我说?”——既然定性为”正常功能”,公开讨论就不构成任何不当行为。
七、程序合规:完整的负责任披露流程
我们严格遵循国际安全社区通行的负责任披露准则(参考 ISO/IEC 29147:2018)。以下时间线的每一步均有邮件记录和服务器日志可查证:
2026-02-25 — 首次私下报告:TLS/SSL 中间人攻击 + 设备指纹问题,发送至厂商官方安全响应中心(厂商官方安全响应邮箱(3个收件地址))
注:此次报告的是 TLS/SSL 相关问题,DeepLink/JSBridge 攻击链尚未发现
2026-03-06 — 收到 AntSRC 回复首次报告:“经过我们安全工程师审核,无法被实际利用”
2026-03-07 04:08 — 第二次报告:发现 DeepLink+JSBridge 攻击链,提交 8 个漏洞(2 CRITICAL + 4 HIGH),发送至厂商安全团队对接人
2026-03-07 06:07 — 第三次报告(V3):深度验证后扩展至 17 个漏洞,含资金操作风险(startApp 预填转账/tradePay 触发支付 SDK),附 308 条服务器日志 + 42 张截图
2026-03-07 07:54 — 第四次报告:端到端外部攻击完整演示,3 台设备跨国验证(新西兰/马来西亚/中国),含在线复现链接
2026-03-07 12:33 — 厂商安全团队对接人回复:“漏洞报告邮件已收到,我们会安排人尽快分析,完了给你回复”
2026-03-08 — 厂商安排安全业务负责人与我们协同验证,该人员在杭州使用 iPhone 16 Pro 测试,GPS 数据无弹窗回传(详见第四节)
2026-03-09 — 研究者测试账户因触发风控被封锁,我们向厂商发送解封申请
2026-03-10 — 收到厂商最终回复:“根据我们的评估,这些属于正常功能”
2026-03-11 ~18:03 — 微信对话(截图显示泰国时间17:03,+1h=北京时间):厂商对接人确认”正常功能”定性,我方告知将公开讨论(详见第六节)
2026-03-11 18:16 — 公开研究成果(微信公众号 + innora.ai/zfb/)
2026-03-11 22:45 — 文章发布仅 4 小时 29 分钟后,北京格韵律师事务所提交侵权投诉
以上时间线中,每一封邮件均保存在我们的邮件服务器(Proton Mail 加密存储),厂商方回复同样有完整记录。
在一天之内(3月7日),我们连续提交了 3 份递进式报告(8个→17个漏洞→端到端攻击演示),每份都附带更完整的证据。厂商在安排人员亲自验证并确认可复现后,仍给出”正常功能”的定性。
关于等待期:Google Project Zero 的行业标准是给予厂商 90 天修复期。我们从首次报告到公开等待了 14 天,从 DeepLink 报告到公开等待了 4 天。关键在于:厂商并非”尚在评估中”,而是已明确给出”正常功能,不予修复”的最终定性。当厂商主动关闭了修复对话,等待期的意义已经终止——继续等待不会产生任何不同的结果。
证据保全声明:以上时间线涉及的所有邮件均保存在我们的加密邮件服务器。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截图已保存。如进入司法程序,我们愿意对全部证据进行公证或可信时间戳认证。
八、公共利益:10 亿用户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当一款日活超过 10 亿的支付应用存在可被外部链接利用的攻击面时,用户有权知道:点击一条链接后,他们的设备信息、位置数据可能被以何种方式获取,他们看到的界面是否可能被伪造。
安全研究的价值不在于”攻击”,而在于”预警”。我们在文章中同时提供了 5 项具体的安全加固建议,这是建设性技术讨论,不是恶意抹黑。
九、我们的立场
Innora AI 是独立安全研究机构。我们与投诉方不存在任何商业竞争关系,不从事支付业务,不代表任何竞品利益。
我们的研究基于可复现的技术实验,结论附有完整证据链。文章中每一处涉及攻击条件的描述都标注了前提限定,每一处涉及资金操作的描述都注明了”仍需用户确认”。
我们已向微信公众平台提交完整的申诉材料。
如果投诉方对技术事实有异议,我们愿意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
接受第三方技术鉴定机构对 308 条日志的真实性验证
-
在中立技术专家见证下复现全部测试
-
如经验证存在不实内容,我们将立即更正并公开致歉
但我们不会因为一封律师函就撤回基于事实的技术研究。用法律手段消除技术事实,从来不是解决安全问题的正确方式。
完整技术报告:https://innora.ai/zfb/
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法律声明:本文所有陈述均基于可验证的技术实验结果(308条服务器日志、3台设备、42张截图)。在线 PoC 页面为只读演示页面,仅展示现象描述与结果截图,不包含任何可直接执行的攻击代码,已禁用全部数据外传功能,不构成《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所述的”网络攻击工具”。研究遵循负责任披露流程(ISO/IEC 29147:2018),厂商已获充分响应时间并以”正常功能”明确关闭修复对话。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为公共利益实施的舆论监督,内容属实且未超出合理限度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使用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文不构成法律文件,正式意见以书面法律文书为准。
最后更新:2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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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AI-security-innora Feng Ning Feng Ning《支付宝安全研究遭律师函投诉一篇零次提及”支付宝”的文章如何构成”商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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