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结: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旨在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韧性和安全水平。规定共18条,明确工作原则包括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制度;针对外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可采取调查和反制措施。 综合评分: 82 文章分类: 供应链安全,政策法规,安全建设,解决方案,国家安全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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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7日 19:00 河南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旨在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规定》共1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原则。规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明确国家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布局,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支持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
二是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制度措施。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有关职责。加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风险监测预警、风险防范、应急管理制度,维护关键领域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的生产与流通稳定、持续运行。
三是规定反制措施和域外适用。针对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以及外国组织、个人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建立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据此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采取反制措施。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应当执行有关反制措施。任何组织、个人违法开展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的信息收集活动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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