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结: 国家网信办发布《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使用自然人敏感个人信息进行建模等活动需取得单独同意,自然人撤回同意后应及时删除信息,禁止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等权益,未经同意不得提供可识别特定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 综合评分: 78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网络安全
国家网信办《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安全学习那些事儿
2026年4月4日 07:49 上海
2026年4月3日,为了促进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击阅读原文查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自然人敏感个人信息用于建模、形象生成、场景构建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要取得自然人的单独同意;在自然人撤回同意后,采取删除相关个人信息等方式消除影响,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个人信息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不得以丑化、污损等形式侵害他人人格权,未经特定自然人同意,不得提供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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