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结: 本文分析Manus案作为中国首例AI领域外资收购被叫停案例,指出其因美国对华投资限制引发企业洗澡式出海,触发了中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技术出口管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多重法律监管。核心结论是此类操作面临极高法律风险,执法威慑已造成不确定性,警示类似交易需将中国监管审批作为必要前提。
综合评分: 82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供应链安全,数据安全,国家安全,其他
暂时忽略细节,简单捋一捋Manus案的基本逻辑
原创
袁立志 袁立志
减熵实验室
2026年5月5日 00:48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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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立志
2026年4月27日,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发布禁止投资决定,要求Meta与Manus撤销收购交易。这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实施以来,AI领域首个被公开叫停的外资收购案。
一、Manus案的起因,是美国对华投资脱钩政策
Manus选择远走新加坡的直接动因,是美国对华投资限制的监管压力。
2024年10月28日,美国财政部依据拜登第14105号行政命令,发布《对外投资安全计划最终规则》,该规则被业界称为“反向CFIUS”。根据该规则,禁止美国主体对从事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系统等业务的受限外国主体进行投资,或者需要就投资向美国财政部申报。该规则相关案例详见:
《美国对华投资脱钩冲击已显,来看一则我们近期遇到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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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Manus获得美国Benchmark领投的7500万美元B轮融资。这笔融资直接触发了上述规则的适用:Benchmark作为美国投资者,其对Manus的投资须接受审查。Manus若仍为中国公司,该投资可能落入被禁止或须申报的类别。
为获得美国投资,Manus开始系统性地执行“去中国化”操作,试图将自身排除在“受限外国主体”范畴之外。这正是Manus案的起因。
二、Manus为“去中国化”采取了系统性的外迁行动
从时间线来看,Manus的外迁行动与引入美国投资及并购的进程高度吻合:
2025年3月,Manus正式发布,在科技圈引发热潮
2025年4月,Manus获得Benchmark领投7500万美元B轮融资
2025年5月,美国财政部开始审查Benchmark对Manus的投资
2025年6月,Manus宣布将总部从北京迁至新加坡(Butterfly Effect Pte. Ltd.);同期裁撤约80名中国团队成员,核心技术人员集体出境;清空微博、小红书等国内社交媒体账号
2025年12月,Meta高调宣布以约20亿美元全资收购Manus;肖弘本应出任Meta副总裁,约40名核心技术人员随交易转入Meta
2025年12月31日,Manus正式停止对中国大陆用户服务
2026年1月5日,Manus中国大陆服务正式关停
这种“分步剥离核心资产、切断与中国联系后境外套现”的做法,被中国媒体戏称为“洗澡式出海”,Manus为规避美国法律限制而出走,却忽略了中国法律的要求。
三、“洗澡式出海”可能触发多项中国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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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战略领域人才、技术和数据的非法外流,中国近年来借鉴国际经验,打造了多项法律工具,详见:
《面对美国在科技领域的持续限制与打压,中国有哪些反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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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企业股权或资产,取得实际控制权,如标的企业属于”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和”关键技术”领域,须在实施投资前主动申报安全审查。对已实施的投资,如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应当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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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技术出口管制。根据《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技术及相关数据,或者中国公民或组织向外国组织或个人提供管制技术及相关数据,应取得出口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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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根据《数据安全法》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如Manus向境外提供的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数据),需要申请并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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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网络安全审查。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Manus的数据处理活动,无论是境内的,跨境的,还是境外的,如果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主管部门可以启动对其启动网络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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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主管部门最终选择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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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外资对中国技术和数据的控制权,最终是通过投资并购行为来实现的。技术出口管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网络安全审查等法律工具,分别针对技术出口、数据出境、数据处理等具体行为,难以从整体上否定收购交易本身,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可以直接禁止投资交易,能达到防止控制权外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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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该案最重要的影响是给类似交易造成了巨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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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的禁止投资决定,要求当事人撤销交易,没有罚款或其他处罚。
有人担心,撤销一桩已经交割的交易,能否执行?执行了是否有意义?Manus的多名核心技术人员已入职Meta,核心AI能力可能已被整合进Meta的产品体系。要真正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在技术上存在相当的难度。
我想说的是,执法的效果早已显现,与是否能够完全落实撤销交易无关:
·对有类似计划的企业:中国监管部门已具备识别和处置能力,类似操作将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换壳”无法逃避中国监管;
·对外资并购方:不得不将中国监管审批作为交割前提条件,充分评估审批不确定性对交易的影响。
从维护中国技术主权和国家利益的角度来说,执法的威慑效果,本身就是执法的目的。不确定性,才是最大的杀手锏。一份公开的禁止决定,已经足够让所有试图复制Manus路径的交易方三思而后行,这已经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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