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开欧盟碳关税的规则迷雾

admin 2026-06-23 05:17:56 网络安全文章 来源:ZONE.CI 全球网 0 阅读模式

文章总结: 文档解析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2026年征税阶段规则,涵盖政策体系、十大要点及数据合规要求。关键发现包括碳成本计算方式、授权申报人制度及反规避措施,建议非欧盟供应商完善碳数据收集以降低合规风险。 综合评分: 85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供应链安全,解决方案,数据安全,应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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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欧盟碳关税的规则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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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2日 16:16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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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世界知识 ,作者陈晓径

世界知识 .

《世界知识》杂志创刊于1934年9月16日,上世纪50年代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主管、世界知识出版社主办,以“平实理性看世界”的宗旨,分享国际时政观点,解析中国外交声音。期待与广大读者、作者和合作者互动交流。

当碳排放从抽象的环保口号,摇身一变成为国际贸易结算单上真金白银的硬通货,全球商业的底层逻辑正在被改写。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正式落地,不仅是一项气候政策的生效,更是一场席卷全球供应链的绿色风暴。碳价不再是简单的财务成本,而是企业通往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欧盟正试图通过这一机制,将其内部的碳定价标准推向全球,倒逼所有参与国际贸易的玩家在低碳转型的赛道上加速奔跑。面对这场由碳关税引发的深刻变革,唯有深刻理解其背后的定价逻辑与博弈规则,才能在未来的全球绿色贸易版图中,找到属于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空间,提高自身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以下为第二篇:《拨开欧盟碳关税的规则迷雾》。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远非一项普通法规,而是实实在在的供应链挑战。自2026年起进入正式征税阶段后,欧盟进口商对进口产品的隐含碳排放负有经济责任,中国等非欧盟供应商在对欧盟出口时尤其需要了解CBAM的规则细节,确保合规性、降低成本并规避监管风险。

2026年5月26日,比利时交通、气候与环境转型部长让-吕克·克鲁克率团访问法国洛林地区蓬皮埃尔天然氢站点,该站点于当日探测到白色氢。

政策体系有四部分

为打击碳泄漏,CBAM要求进口商对产品的碳含量进行报告并付费。与CBAM相关的政策体系可分为四部分。

首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23/956号条例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可视为最初的CBAM条例,于2023年生效,确立了CBAM的基本框架。

其次,2025年10月生效的《CBAM简化法规》和2026年1月生效的《CBAM合规要点》是CBAM从过渡期进入征税期的主要规则。

再次,2025年1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的业已通过的八项实施法案和一项授权法案,是为CBAM征税期合规运行提供的具体操作手册,核心主题包括碳排放核算、免费配额衔接、排放默认值、证书价格、核查与认证、授权申报人制度、登记与海关通报。

最后,欧委会提交的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23/956号条例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修改提案和发布的《CBAM实施报告》侧重未来政策规划。前者秉承2025年3月《钢铁与金属行动计划》的思路,主要包含两个方向。一方面,扩大产品范围。为防范碳泄漏可能向产业链下游转移的风险,主张自2028年1月起,将CBAM监管范围扩展至180种下游商品。另一方面,强化反规避措施。例如,将到达消费者手中前的铝废料和钢废料纳入产品隐含碳排放的计算范围;当申报数据不可靠时,要求申报人提供额外证据才能采取实际排放值,否则将采取特定国家排放默认值;计算电力排放因子时考虑出口国所有电力来源,以更公平地反映实际碳强度并鼓励清洁电力进口。目前该提案尚有待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讨论和通过,方可付诸实施。《CBAM实施报告》在总结过渡期成果之余,明确征税期的改革步骤:以2027年为界限,之前重点落实下游产品的反规避措施;之后则评估将运输排放和更多的间接排放纳入覆盖范围的可行性,及试图将化工、玻璃等更多高碳泄漏风险行业纳入,此外拟推出特定国家默认碳价供进口商直接选用,以替代复杂认证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十大规则要点

根据CBAM,产品碳成本=CBAM证书数量×欧盟每周拍卖均价-原产国已支付合规碳成本,CBAM证书数量(张)=应征税产品碳排放总量(tCO2e)-免费配额总量(tCO2e)。

进口商或其委托的间接海关代表必须获得授权申报人身份,才能进口受CBAM管控的商品。欧盟境内的进口商需通过成员国的“授权管理模块”申请,位于欧盟境外的生产设施运营商则需通过“非欧盟设施运营商模块”申请。

在计算碳成本时,核心是确定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其涵盖三部分:一是直接排放,即生产过程中燃料燃烧、工业化学反应产生的排放,以及外购热能所对应的排放;二是间接排放,即生产过程中消耗外购电力所产生的排放;三是前驱物排放,即上游原材料在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隐含碳排放。

根据《CBAM合规要点》,目前CBAM适用范围仍限于水泥、铝、化肥、钢铁、电力与氢气六个行业。《CBAM简化法规》则从以下十个方面对过渡阶段的措施进行调整。

第一,设立“单一质量阈值”。为钢铁、铝、化肥、水泥四个行业设定了每年50吨的净质量豁免门槛。年进口总量不超过此限的进口商(多为中小企业)可免除报告、申报和购买证书等全部义务。此制度不适用于电力和氢气。

第二,阈值年度审查。欧盟委员会将每年审查上述阈值,确保其能覆盖上述行业至少99%的进口商品隐含碳排放。若覆盖不足,委员会有权调整阈值,并于次年生效。

第三,监督与处罚。欧盟与成员国将共同监督,严厉打击分割进口量,即“拆单”的行为。未经授权而进口量超标的,将面临每吨隐含碳排放量300欧元至500欧元的罚款,是标准罚金的三至五倍。若超额比例低于10%,罚款可酌情减少。支付罚款后,违规者在该年度内可免除CBAM报告等相关义务。

第四,申报人身份调整。预计进口量将超过50吨阈值的进口商,必须在超标前申请获得授权申报人身份。

第五,申报内容与时限。年度CBAM申报及证书清缴的截止日期为进口次年9月30日。申报需包含进口总量、隐含碳排放量、需清缴的CBAM证书数量、核查报告,并可根据在出口国已支付的碳价及EU ETS的免费配额进行调整。

第六,碳排放量核算方式。隐含碳排放量可采用默认值或经欧盟认可的核查机构核证的实际值。默认值将参考同类产品碳排放最高的十个出口国的平均排放强度确定。

第七,碳价抵扣机制。授权申报人可申请抵扣在出口国已支付的碳价。抵扣依据可以是经独立核查的实际支付凭证,或欧盟在CBAM登记处公布的该国的默认碳价。

第八,证书销售与定价。自2027年2月1日起,授权申报人可通过CBAM中央平台购买证书,以清缴2026年的排放责任。2027年购买的证书价格将基于2026年EU ETS拍卖配额季度平均价计算;此后年份的证书价格将挂钩EU ETS每周拍卖收盘价的平均值。

第九,处罚协调。对违反CBAM法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与EU ETS中欧盟本土企业超额排放的处罚标准相协调,基础罚金为100欧元/吨隐含碳排放。间接海关代表若以进口商身份行事,需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产业与技术澄清。产业方面,碳强度极低的未煅烧高岭土不受CBAM约束;电力行业在计算隐含碳排放时仅考虑直接排放,不计间接排放。技术方面,在第三国运营设施的公司若需在CBAM系统注册,必须提供其母公司等控制实体的信息;核查员需向其所在成员国的认证机构申请登记;授权申报人支付的费用将部分用于CBAM中央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碳数据的选择与收集

从欧盟进口商的角度看,选择用于计算产品碳排放的数据并非易事,通常面临三种选择:供应商原始数据、欧盟默认值和欧盟区域系数。这些数据的用途主要有两类:合规与报告、服务于减排决策。进口商的选择取决于其侧重点。若首要目标是满足合规要求,采用欧盟默认值最为简便。若核心意图是切实管理并减少供应链排放,则区域系数更能体现生产国之间的差异,从而更接近实际排放情况。供应商原始数据则既能用于合规,又能为精准减排提供依据。获取此类数据需要直接与供应商对接,其准确性最高,但也受限于供应商所在国数据统计能力、方法论及可信度。从大趋势看,欧盟会更加重视供应商原始数据,只有在无法获取原始数据的情况下才使用默认值,或者仅在计算生产过程中次要部分的排放量时使用默认值。

从非欧盟供应商的角度看,首要难点是收集全面的生产和供应数据。具体而言,非欧盟供应商需要提供三类数据:一是生产投入,即详细的资源消耗情况,包括燃料、电力以及废金属、矿物等原材料的使用量。二是生产产出,包括总产量(以年或季度为周期)、各产品的净重及其对应的欧盟海关编码(CN代码),该编码关联着特定的产品排放系数。此外,还需说明可抵扣项,即不归属于主要生产过程的能源或材料消耗,以确保排放计算精确反映核心生产活动。三是供应链上游数据,即需追溯并报告来自二级、三级供应商的经核实排放数据。只有涵盖了这部分,才能确保产品中超过80%的隐含碳排放是基于实际测量值计算,而非采用默认值。从长远看,非欧盟供应商必须确保提供的数据能够反映出整条供应链状态,才能最大限度确保合规并减少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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