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结: 本文分析模型蒸馏争议进入第二阶段,焦点从技术定性转向学习权与控制权分配。核心分歧在于谁有权授权蒸馏,美国正通过H.R.8283法案将私人服务条款公法化,使违反条款可能触发制裁。开放权重公开信反对控制边界无限扩张,主张区分合法蒸馏与不法挪用。争议深层标的是AI生态中的教师地位,即模型成为下游开发默认起点的能力。 综合评分: 85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技术标准,AI安全,安全建设
谁有权向模型学习:蒸馏争议的第二阶段
原创
洪延青 洪延青
网安寻路人
2026年7月25日 15:32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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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关于从国际视角看待人工智能产业、国家能力、安全、治理等议题,本公号发表过以下报告:
- 超智能时代的国家安全战略:外国智库报告综述
- 全球AI扩散新格局:底座不均衡、入口重塑与中国战略选择
- 从Mythos到GPT-5.4-Cyber:超强AI网络能力的访问秩序正在形成
- 从“蒸馏”到污名化:白宫 NSTM-4 备忘录的概念陷阱与政策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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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力前沿与部署广度:AI 竞争的两条轴
- 部署广度的地基:DeepSeek 如何把一部分算力瓶颈,改写成内存问题
- 第三个尺度:能力、部署之后,AI 竞争开始比拼“系统时间”
- 前沿 AI 模型对网络防御的影响:域外官方指南的比较分析与政策建议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还是公号君对近期模型蒸馏争议的第二篇文章。此前文章见【从“蒸馏”到污名化:白宫 NSTM-4 备忘录的概念陷阱与政策误区】
三个月前,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发布NSTM-4备忘录,以《美国人工智能模型的对抗性蒸馏》为题,将中国实体通过代理账户、身份掩饰和越狱提示词获取美国前沿模型输出的行为,正式纳入国家安全议程。【相关分析见从“蒸馏”到污名化:白宫 NSTM-4 备忘录的概念陷阱与政策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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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后,英伟达、微软、Meta、IBM、Palantir、Hugging Face等企业和机构共同发布《开放权重与美国人工智能领导力》公开信,提醒政策制定者不要把蒸馏这一普遍使用的模型开发方法与不法挪用混为一谈。截至7月25日,OpenAI也已出现在公开信的签署名单中。【关于公开信内容,见深度|开源大战全面开打:老黄+小扎 vs 奥特曼+达里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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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份文件看似针锋相对:一份把蒸馏称为外国实体系统性抽取美国创新的手段,另一份则把蒸馏视为学习、借鉴和改进既有技术的正常路径。但仔细阅读会发现,两者并没有在最基本的问题上完全对立。NSTM-4原本就承认,合法用于训练更小、更轻量模型的蒸馏是人工智能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开信也没有为欺诈账户、规避访问控制或者不法提取闭源模型价值辩护,而是主张以有针对性的法律和商业框架处理这些行为。OpenAI在今年2月提交国会的备忘录中,同样一面承认蒸馏具有合法用途并提供“负责任的蒸馏路径”,一面禁止利用其输出制造复制其能力的前沿模仿模型。
这说明,蒸馏争议已经进入第二阶段。
第一阶段争论的是,蒸馏是否应被描述为“盗窃”、是否可以因为行为者来自中国而被冠以“对抗性”标签。第二阶段的真正问题则是:在美国各方都承认蒸馏既可以合法、也可能被滥用之后,谁有权划定二者的边界?模型提供者能否禁止他人从其输出中学习?私人服务条款能否转化为国家安全上的制裁标准?一个国家究竟应当优先保护前沿模型的能力稀缺性,还是争夺全球开发者默认依赖的教师地位?
蒸馏争议正在从技术定性问题,转变为学习权、控制权和能力扩散秩序的分配问题。
一、真正的分歧不再是“能不能蒸馏”,而是谁有权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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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馏具有合法用途”正在成为美国政府、前沿实验室和开放模型产业的最低共识。真正的分歧,集中在“授权”二字。
对于闭源模型企业而言,授权主要体现为服务条款和合同安排。用户可以调用模型生成文本、代码或者图像,却通常不得使用这些输出训练与服务商竞争的模型;可以进行一般业务应用,却不得大规模收集输出、重构推理轨迹或者通过多个账户规避调用限制。是否属于合法蒸馏,首先取决于模型提供者是否同意。
这一逻辑在商业关系内部并不难理解。模型提供者投入大量资金训练模型,有权规定服务范围,也有权对违反合同的用户停止服务。但问题在于,美国正在尝试把这种私人授权安排向外延伸,使其不再只是决定账户能否继续使用,而是决定某一外国实体是否实施了“模型提取攻击”、是否应被列入公开名单、出口管制实体清单,甚至是否应受到经济制裁。
H.R.8283《遏制美国人工智能模型盗窃法案》最清楚地体现了这种转变。该法案把“模型提取攻击”定义为:未经授权提取闭源模型能力,用于复制、开发、训练或者改进另一模型,并且相关查询(querying)存在三种情形之一:
- 规避技术、合同、身份或者地域访问控制;
- 使用欺诈、虚假或者未经授权的凭证;
- 违反模型所有者明确规定的、禁止利用输出训练其他模型的服务条款。
法案还允许根据查询数量、结构、模式、协调程度、能力集中度、多账户使用以及查询活动与另一模型开发时间线之间的关联,综合推断行为人的训练目的。
该法案目前尚未成为法律,但已于4月22日经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以43票对0票决定修正后报告。按照法案设计,美国政府将识别实施模型提取攻击的外国实体,建立公开名单,研究将其加入商务部实体清单,并授权总统对相关实体实施财产和交易制裁。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也将其概括为:识别为复制、训练或者改进另一模型而“不法访问”美国人工智能模型技术特征的外国实体,并使其面临出口管制和制裁。
这里出现了蒸馏治理中最值得重视的制度变化:私人服务条款正在被公法化。
模型企业首先通过合同规定用户可以怎样使用输出,政府随后以是否违反这些规定作为识别“模型提取攻击”的重要标准。服务条款由此不再只是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交易条件,而可能成为出口管制、实体清单和经济制裁的前置边界。模型所有者实际上获得了一种传统知识产权法并未明确赋予的能力:控制他人能否从已经交付的模型行为中学习。
二、美国正在构造一种新的“模型能力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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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很难完整处理黑箱模型蒸馏。
普通API调用并不取得模型权重、源代码或者内部激活,也未必获得可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非公开信息。单个输出通常是模型提供者主动交付给用户的结果,其本身是否受到版权保护、权利归属于谁,也可能存在争议。蒸馏所形成的能力迁移,不一定体现为某段文字或者某份文件被复制,而是大量查询、样本筛选、数据清洗和后续训练共同产生的聚合结果。
因此,蒸馏争议的困难不在于法律完全不保护模型企业,而在于违法性很难稳定地附着在某一个输出之上。一次数学问答、一次代码生成或者一次模型评测,单独看都可能是正常使用。只有把成千上万次查询的内容、时间、账户联系、提示词结构和后续训练活动结合起来,才可能判断其是否构成一项有组织的能力提取行动。
H.R.8283试图解决的正是这一问题。它不再要求证明某份权重文件被复制,而是把查询活动的总体模式、行为目的和合同授权结合起来,对“能力是否被提取”作出整体判断。这使法律的评价对象从单次访问转向一项组织化的能力迁移过程。
从美国前沿AI实验室来看,这种调整具有合理性。使用数万个虚假账户、代理服务或者未经授权的路由商,反复规避地域限制和身份核验,与普通研究、评测或者商业调用显然不同。Anthropic声称,其识别出的DeepSeek、Moonshot和MiniMax相关活动涉及约2.4万个欺诈账户和超过1600万次交互;Google也披露过一项包含超过10万条提示词的活动,其意图被认为是迫使Gemini输出完整推理过程。无论这些企业关于最终训练效果的判断是否能够得到独立验证,欺诈账户、身份掩饰和持续规避访问控制本身都属于可以识别的行为事实。
但问题也恰恰在这里。如果法律把“违反模型企业服务条款”直接等同于“模型提取攻击”,公共规则就可能被私人企业的单方规则替代。
服务条款通常由企业自行制定和修改,内容广泛,用户缺少实质协商空间。企业可以禁止复制模型能力,也可以进一步禁止模型评测、竞争性比较、合成数据生成或者任何形式的后续训练。如果只要违反这类条款,就可能触发实体清单或者经济制裁,那么模型企业事实上就能够自行扩张美国国家安全管制的对象范围。
合同违约可以产生合同责任,规避技术控制可以成为认定不当行为的重要证据,但国家制裁不能只以企业是否表示同意为依据。公共权力必须形成独立的判断标准:行为人是否故意规避身份或者技术控制,是否组织大规模欺诈账户网络,是否针对特定非公开能力持续提取,是否取得了普通用户无法正常获得的信息,是否造成了可以识别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竞争损害。
否则,蒸馏治理就会从打击欺诈和规避,滑向赋予少数前沿模型企业一项普遍的“禁止他人学习权”。
三、开放权重公开信反对的不是治理,而是控制边界无限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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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公开信的重要性,在于其明确承认,从闭源模型中不法提取价值会产生正当关切,也应通过有针对性的法律和商业框架处理。它真正反对的是,把个别不当提取行为扩张为对蒸馏方法和开放权重模型的一般限制。
因此,这场争论根本不能简单概括为“开源企业反对闭源企业”。当前签署名单既包括Meta、Mistral、Hugging Face等开放模型参与者,也包括英伟达、戴尔等硬件企业,微软等云和平台企业,Palantir、CrowdStrike、Palo Alto Networks等安全和国防技术企业,以及OpenAI这样的闭源前沿模型提供者。
真正发生冲突的是两种产业利益。
第一种利益建立在能力稀缺之上。前沿模型企业投入巨额算力、数据和研发资源,希望通过API收费、订阅服务和能力领先收回投资。模型能力越难复制,前沿差距维持得越久,其定价权和市场地位就越稳定。服务条款、账户核验和反蒸馏技术,都是维持这种稀缺性的手段。
第二种利益建立在能力扩散之上。芯片企业需要更多推理需求,云平台需要更多部署负载,应用企业需要更低的模型成本,初创公司需要可以调整和本地运行的基础模型,企业客户则希望减少对单一模型供应商的依赖。模型能力传播得越广,围绕算力、部署、微调、安全、工具和应用形成的市场就越大。
蒸馏位于这两种利益的交叉点上。对前沿实验室而言,它可能缩短能力独占期;对下游企业而言,它又是把昂贵的通用能力转化为可负担、可部署和可专门化模型的重要方法。
因此,公开信不是单纯的技术理念宣言,也不是对模型盗用的纵容。它提出的是一个产业政策问题:美国的人工智能优势应主要建立在少数前沿模型的长期封闭和高额能力租金之上,还是建立在前沿能力不断向下游扩散、形成广泛产业应用和开发者依赖之上?
保护模型投资当然重要。但如果保护方式使美国企业也无法合法利用本国最强模型进行后训练,却可以从其他国家的开放模型中【例如从中国的开源模型】获得权重、输出和合成数据,那么能力保护就可能反过来削弱本国开放模型生态。
四、蒸馏争议的深层标的是“教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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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蒸馏只理解为一次模型复制,会低估它的长期意义。
人工智能模型不是一次开发、永久使用的静态产品,而是不断升级的能力来源。下游企业需要持续获得更好的基础模型、训练数据、推理轨迹、工具调用方法和后训练经验。哪个模型能够成为这些活动的默认起点,就取得了人工智能生态中的“教师地位”。
教师地位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层是基座地位,即模型权重成为下游微调、量化、适配和部署的基础;另一层是狭义的教师地位,即模型输出、推理轨迹、偏好判断或者合成数据成为训练另一模型的材料。二者虽不同,但都会形成持续的生态依赖。
ATOM报告对开放模型生态的统计显示,在其覆盖的Hugging Face开放模型样本中,中国模型在2026年2月已占新衍生模型约70%,Qwen占新微调和适配模型的69%;在其统计的OpenRouter开放模型推理流量中,中国模型的词元份额到2026年1月达到72.7%。这些数据虽然不能代表全球人工智能市场全貌,却足以说明,在开放模型这一层,中国模型已经由追赶者转变为大量开发活动的基础供给者。
这种转变不仅体现为下载量。美国Thinking Machines Lab在介绍其开放权重模型Inkling时公开说明,模型的混合专家架构在很大程度上沿用了DeepSeek-V3的设计,初始监督微调则使用了包括Kimi K2.5在内的开放权重模型生成的合成数据。该公司同时强调,这部分只占后训练投入的一小部分,模型的大部分能力来自后续大规模强化学习。这一案例并不能证明Inkling依赖中国模型才能形成主要能力,却清楚显示,西方实验室已经可以通过公开许可和开放权重,合法地向中国模型学习架构和训练数据生成方法。
红杉资本因此把当前结构概括为一条迂回路径:美国前沿闭源模型的能力被指控经由未经授权的提取进入中国模型,中国模型再以开放权重和许可形式成为西方企业合法使用的基座和教师。
这里的第一环仍然主要建立在美国企业的指控之上,不能作为已经确证的事实;但后半段的开放扩散已经可以观察。红杉据此提出,美国应当为本国企业建立“受控教师访问”,允许经核验的企业在落后前沿一定距离、限定能力范围、接受计量和审计的条件下,合法利用美国前沿模型进行后训练。
这一讨论揭示了一个“教师悖论”:对模型保护得越严,前沿企业能够收取的能力租金可能越高;但合法学习通道越窄,下游企业转向其他教师的动力也越强。开放权重会使开发者失去撤回和持续控制模型的能力,却可能换来更广泛的微调、部署、工具适配和技术依赖。封闭模型能够控制每一次调用,却未必能够控制整个生态向何处迁移。
因此,一国可能在闭源前沿模型排行榜上保持领先,却在开放模型、下游适配和全球开发者生态中逐步失去教师地位。7月24日公开信所争取的,正是防止美国因过度保护前沿模型稀缺性,而把开放层的教师地位让给其他国家。
五、正确的边界不是“允许或者禁止蒸馏”,而是分层治理学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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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号君看来,如果抛开地缘政治这一层因素,蒸馏既不能被整体禁止,也不能因为是一种常用技术就免于规则约束。合理的制度应当把技术方法、取得方式、训练用途和能力风险分别评价。
首先,应当以取得学习材料的方式,而不是以“蒸馏”这一名称判断行为性质。使用虚假身份、组织欺诈账户网络、绕过地域限制、反复规避已经实施的访问控制,或者诱导模型泄露本来不向普通用户提供的内部推理信息,可以成为认定不当提取的重要依据。正常调用公开接口、进行小规模研究、比较模型性能或者使用得到明确许可的输出,则不应仅因后续发生模型训练而被自动定性为攻击。
其次,违反服务条款不应直接等同于触犯国家安全规则。服务条款可以界定合同权限,但公共制裁应当具有独立构成要件。至少应当证明行为人具有提取模型能力的明确目的,采取了故意规避或者欺诈手段,形成了具有实质规模和组织性的提取活动,并且所提取的是具有明确保护必要性的能力,而不是把任何未经模型企业同意的学习都纳入制裁。
再次,应当区分不同学习对象。普通问答输出、完整推理轨迹、系统提示词、模型概率分布、内部激活和权重文件,在可获得性、非公开程度和能力价值上存在明显差异。通过正常服务取得普通输出,与利用漏洞或者越狱获取隐藏推理和内部信息,不应适用相同标准。一般语言和代码能力,与生物、化学、网络攻击等高风险能力,也不应采取完全一致的访问安排。
最后,限制措施必须同时提供合法通道。只规定“不许学”,却不提供授权训练、教师许可或者受控后训练机制,会把真实存在的产业需求推向代理路由、隐蔽账户和境外开放模型。相较于全面禁止,更可行的路径是建立分级的教师访问:可以限定申请主体、能力范围、查询预算、模型代际和使用目的,对访问进行计量和审计;对一般产业能力提供稳定、可定价的训练给予授权,对少数高风险能力保持更严格的限制。
这种制度的重点,不是赋予任何企业对模型行为的永久垄断,而是在保护前沿研发投入与维持后续创新之间建立可操作的边界。
六、中国已不能只以“学生”的身份回应蒸馏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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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阶段的蒸馏争议中,中国主要处于被指控者的位置。我们尤其需要说明蒸馏是中性技术,反对以国籍替代违法要件,也需要反驳把中国模型进步全部归因于美国模型输出的叙事。
但随着中国开放模型在全球开发生态中的影响扩大,中国也开始面对此前主要属于美国的问题:当本国模型成为他人训练、微调和部署的基础时,是否应当控制别人如何学习?
如果最强模型和全部能力都无条件开放,确实可能加快竞争者追赶,并使高风险能力失去持续控制。相反,如果过早复制美国前沿实验室的封闭模式,把模型输出、权重和后训练用途都纳入严格许可,中国又可能主动削弱开放模型已经形成的教师地位。
也许,更适合中国的路径,不是简单选择开放或者封闭,而是形成分层的能力供给制度。
对于通用、成熟、风险可控的模型和能力,应当继续通过开放权重、明确许可和低成本服务扩大国际使用。开放模型的竞争优势不只来自一次发布,更来自许可稳定、版本持续更新、开发工具完善和下游使用预期明确。对于高风险能力、最前沿权重或者可能显著改变军事、网络和生物能力的教师访问,则可以采用主体核验、用途限制、受控接口和持续审计,而不是把一般模型学习整体安全化。
更重要的是,中国模型企业需要把授权规则说清楚。模型许可证和服务条款应明确:是否允许利用输出训练其他模型,是否允许发布衍生模型,是否需要标注教师来源,是否存在高风险用途限制,以及权重使用、API调用和合成数据生成分别适用什么条件。只有合法学习通道稳定、清晰、可证明,教师地位才能从流量优势转化为持久的生态优势。
与此同时,训练来源证明也将越来越重要。模型企业需要能够说明使用了哪些基础模型、哪些教师输出、依据何种许可证取得、是否实施训练隔离以及如何处理高风险能力。教师授权、数据血缘和训练记录不应只被理解为合规成本,而会逐渐成为政府采购、企业部署和跨境市场准入中的可信资产。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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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馏争议的第一阶段,争夺的是技术的名称。美国试图把“对抗性蒸馏”塑造成中国系统性抽取美国创新的政治标签,争议的核心是蒸馏是否可以被整体污名化。
第二阶段争夺的,则是学习的许可权。
美国前沿模型企业希望保护研发投入和能力优势;开放模型、芯片、云和应用产业希望保留模型学习、适配和再创新空间。真正需要防止的,是其中任何一方把自身利益直接转化为普遍规则:既不能因为蒸馏具有合法用途,就忽视欺诈账户、技术规避和非公开能力提取;也不能因为存在这些行为,就赋予模型企业决定一切后续学习是否合法的权力。
制度应当治理的是取得学习材料的方式、被提取能力的性质以及后续使用的风险,而不是禁止模型相互学习。服务条款可以形成合同边界,但不能单独决定国家安全边界;前沿能力可以受到保护,但不能由此创造一项覆盖所有模型输出的永久控制权;高风险教师访问可以受到限制,但一般性的研究、评测、合成数据生成和后续创新仍应保留空间。
从更长的竞争周期看,蒸馏也不只是能力是否被别人拿走的问题。它决定谁能够成为全球人工智能产业持续学习和改进时所依赖的教师。
在教师秩序的竞争中,最危险的未必是有人试图向你的模型学习,而是全球开发者已经不再愿意把你的模型当作教师。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4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 第十九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一
- 第二十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二
- 第二十一期DPO沙龙纪实:数据合规中的自动化技术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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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联车辆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数据隐私的原则性观点
- 网联车辆 | 德国官方和行业协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联合声明
- 网联车辆 |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就个人数据保护的立场和意见
- 网联车辆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的一揽子合规方案
- 网联车辆 | 电信领域国际数据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译)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运营者概念
- 荷兰数据保护局要求Tesla调整摄像头设置
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适用问题系列文章:
- 塔林手册2.0是如何看待数据的?
- 国际法适用网络空间 | 德国立场文件如何看待具有国家背景的网络攻击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系列文章:
- 数安条例 | 对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数据处理规则的新要求
- 数安条例 | 个人权利方面的新规定
- 数安条例 | 数据安全审查和企业境外上市
- 数安条例 | 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 数安条例 | 数据处理的主体变更:高风险处理之一
- 数安条例 | 单独同意和个性化推荐
- 数安条例 | 因司法执法目的的数据跨境提供
《数据安全法》的相关文章包括:
-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 评《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安全保护之得与失
- 从立法价值取向出发理解《网络安全法》中的”重要数据”
- 欧盟《数据法》构思B2G数据强制共享与我国“重要数据”:公共属性
- 行业梳理 | 征信业的十个增强式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 行业梳理 | 工信领域数据安全中的分类分级
- 重要数据 | 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 重要数据 | 国家安全视野中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 重要数据 | 从概述到具体字段:keystone原则
- 重要数据 | 数据分类和分级概念解析
- 洪延青 | 我国数据安全法的体系逻辑与实施优化
- 我国数据安全法的体系逻辑与实施优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
- 重要数据性质的再认识: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赴美上市的网络、数据安全方面的两国监管乃至冲突方: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网络安全事项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译)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全文翻译)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非财务报告要求的概览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PCAOB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规则草案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政客推动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执行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法下获取我国赴美上市企业数据的可能性(上)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主席对中国监管措施的最新表态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英国ICO处理SEC的数据调取要求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拟新增网络安全方面的强制披露要求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发布新规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对证监会关于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新规的分析
个性化广告或行为定向广告(behavioral targeting advertising)系列的文章:
-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网络行为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初探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 对儿童开展广告定向推送的法律风险(DPO社群成员观点)
-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 个性化广告 | 个性化广告与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的几点思考
- 个性化广告 | 欧盟的自动化程序广告即将迎来由GDPR引发的“震动”
-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的调查:深度解读
- 个性化广告 | 程序化广告与算法推荐广告的区别: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分析
-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正式做出决定
- 个性化广告 | 英国ICO对在线广告建议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期望
- 个性化广告 | 英国CMA和ICO对谷歌隐私沙盒承诺方案的态度解析
- 个性化广告 | 请求FTC禁止监视性广告的报告(全译文)
- 个性化广告 | 简析IABEurope/TCF案
内容安全方面的文章如下:
-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内容安全 | 英国《在线安全法案》中文译本及评析
- 美国得克萨斯州社交媒体法(HB20法案)-全文翻译
- 内容算法服务中正能量内容源识别和流量分发机制不足的初步思考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 EDPB | 关于社交媒体平台界面的黑模式的准则3/2022
-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第二版)
- 对首个GDPR认证机制的详解:GDPR-CARPA
数字贸易专题系列:
-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 数字贸易协定 | 欧盟GDPR与WTO的必要性测试
- 数字贸易协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
- 数字贸易协定 | 贸易谈判中的中美欧数据跨境流动博弈概览
-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 数字贸易协定 | DEPA和CPTPP给国内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管控预留的“自由度”
- 数字贸易协定 | G7贸易部长的数字贸易原则(全文翻译)
- 数字贸易协定 | 数据竞争的美欧战略立场及中国因应
- 数字贸易协定 | 加入CPTPP的流程示意图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 G7公布6000亿美元的计划,以对抗“一带一路”(外媒编译)
- 美国放弃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对数据本地化、数据跨境流动等议题的支持
- CPTPP 数字贸易现代化改革:对 PECC《现代化数字贸易》 报告的综述
关于中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的文章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正式发布,倒计时开始!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英文版
- 也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 尘埃终落定,对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的观察和理解
- 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要点解析
- 中国个人信息跨境认证机制与BCRs和AC的比较分析: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未决之路
- 中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意同而形不同”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英文版
-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及标准合同-英文版
- 认证制度为中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驾护航
- 专家解读|《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出台 贡献数据跨境流动中国方案
- 我国数据出境三条路径的风险控制要求对比
-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英文全文翻译)
美国方面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文章:
-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 美国隐私立法 | 加州《CCPA实施条例》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一:个人敏感信息定义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三:出售个人数据和画像分析的定义
- “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全文翻译)
- 美国FTC准备制定规则,打击商业监视和不严格的数据安全做法
- 2024年美国隐私权法案(全文翻译)
关于印度的数据保护和数据治理政策和技术文件的文章有:
-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 印度封禁中国APP事件研究报告 V.2.
-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透析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
-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的数据本地化规定
- 印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关于数据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重大案例:
- 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 “脸书文件” | 爆料人的美国会听证会开场白、欧盟“数字服务法”推动人的表态
- 重大案件 | WhatsApp被罚2.25亿欧元一案核心事实与争点述评
- 重大案件 | CNIL对脸书、谷歌的Cookies实践的处罚:官方公告译文
- 欧盟法院允许消费者保护协会自主发起GDPR诉讼
-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合法留存信息用于测试和纠偏吗?| 欧盟法院最新判决Digi解析
- 脸书可能被罚二十亿欧元一案前瞻分析
-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跨境传输和匿(假)名化
-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隐私设计
关于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文章包括:
- 以风险治理的思想统筹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 中德两国在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一点比较
-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点”
-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为什么和怎么做
-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主体责任与综合共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新格局
-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美国通过”网络事件报告法”
- 在网络安全方面,拜登政府正变得更加积极主动(外媒编译)
- 美白宫:《关于关键基础设施安全和复原力的国家安全备忘录》中文翻译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 外媒编译 | TikTok 零点时间:最后一刻的交易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关于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制变革的系列文章:
- 认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必要性判断的设计
- 《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英文全文翻译
- 企业迎来数据跨境合规的窗口期——《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 洪延青:准确认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重大转变
-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走向前台,“权责一致”压实地方安全责任——再评《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
- 从数据相关条款看《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
- 国家网信办《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等英文翻译
-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要点解读 | 持续优化我国数据出境制度 推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 中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的“再平衡”——基于国家间数据竞争战略的视角
- 基于场景化的白名单路径,提升法律确定性节约合规资源——评临港《数据跨境场景化一般数据清单》
- 持续优化数据出境制度 推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网信》2024年第2期
- 跨境数据传输政策的三大创新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入发展新动能
- 津沪闽京自贸区数据跨境流动清单管理制度研究
针对审计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AI安全的作用与落地实操,本公众号发布过的文章: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 欧盟《数字市场法》第15条审计画像技术的模板(公开征求意见)
- 审计算法:现有格局、 监管机构的作用和未来展望(全文翻译)
- 认真对待合规审计 为个人信息保护护航
- 《数字服务法》对超大平台和搜索引擎的审计规则
关于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的文章:
-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 与时俱进 筑牢国家安全的审查防线: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 关于美光网络安全审查的一些理解和认识
- 再谈美光网络安全审查:审查不通过的后果
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的文章如下: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制定进展汇报
-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有助于防范“年度账单”事件
- 英国ICO的Privacy Harm分类:国标39335的个人权益影响分类
- Cyber Harm的层次分解图
- PIA仅是一个合规评审吗?——工程思维与法律思维的碰撞
- 从合规技术的视角看:您的PIA真的有效吗?
围绕供应链安全,本公众号发表文章:
-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 《关于推进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创新以实现可持续、安全和可靠的美国生物经济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 欧盟金融业供应链安全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欧盟《网络安全法2》提案与对中国ICT供应商影响的分析
关于AI与标准化工作,本公号发表的文章:
- 关于生成式AI安全标准化需求的两点想法
- 欧盟AI法案中的标准化需求和制定流程简述
- 23家国际安全机构联合发布《安全的AI系统开发指南》(全文翻译)
-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标准制定项目的立项汇报
- 美国NIST《可解释的人工智能的四个原则》(全文翻译)
- 美国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初稿-中译文
- 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正朝着不存在的人工智能标准方向发展(外专观点)
- 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 解析《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逻辑——特征工程简介
-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国标制定工作会议(23年4月)
- 23家国际安全机构联合发布《安全的AI系统开发指南》(全文翻译)
- 美国NIST发布《对抗性机器学习:攻击与缓解的分类和术语》
- 新加坡-生成式AI的治理框架模型
- AI治理基本问题与监管及标准化基本思路之初探
- OECD《为制定人工智能事件定义而进行的评估》(全文翻译)
- 英国政府近期就AI网络安全“行为守则”公开征求意见(全文翻译)
关于新加坡数字化(包括个人信息、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改革,本公号发表的文章:
- 新加坡-生成式AI的治理框架模型
-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全文翻译
关于健康医疗数据方面的文章有: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 健康医疗数据 | EU健康数据空间立法倡议的初始影响评估
- 欧盟健康数据空间的建设进展
- 欧盟《关于欧洲健康数据空间条例》草案中译文
- 欧洲健康数据空间建设历程分析与启示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标准化战略发布
-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字法案瞄准大型科技公司的权力(外媒编译)
- 泄露出的《数字市场法》最终版本:最后时刻加入的重大条款(外媒编译)
- 欧洲近五年数字立法进程追踪及2023年立法议程
- 欧盟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和政策举措【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发言】
- 欧盟《数字市场法》第15条审计画像技术的模板(公开征求意见)
- 欧盟《数字服务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上)
- 欧盟《数字服务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下)
- 欧盟《关于政治广告的透明度和针对性的条例》(全文翻译)
- 欧盟《数字市场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
- 欧盟《关于金融部门数字业务复原力条例》全文翻译
- 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全文翻译
- 欧盟《网络复原力法》全文翻译
美国利用法律和政策工具单边化地维护或强化美国的安全和经济利益,本公众号曾发表文章:
-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 日本、荷兰拟同意与美国就芯片相关出口管制规则采取一致行动(外媒编译)
- 美高管演讲透露美国出口管制执法方向性发展【讲稿全文翻译】
- 控制的幻觉:遏制中国技术野心的单边尝试将会失败(外媒编译)
- “一个巨大的变化”:拜登颠覆了几十年来的中国贸易政策(外媒编译)
- 出口管制的回归:一个需要盟国合作的风险策略(外专观点)
- 美商务部AI模型出口管制新规(全文翻译)
- 2022-2024年间-美国对华芯片出口管制规则的梳理分析
- 2025年美国BIS《AI扩散框架》解析:芯片篇
- 2025年美国BIS《AI扩散框架》解析:受控AI模型篇
- 2025年美国BIS《AI扩散框架》解析:VEU认证要求规定
- 特朗普系列总统行动:贸易优先和投资优先
- 特朗普系列总统行动:保护美国公司和创新者免受海外勒索以及不公平的罚款和处罚
关于AI技术的系列读书笔记:
- DeepSeek-R1展示了小模型也能成为推理专家
- DeepSeek的R1与R1-Zero:技术差异与AI风险管控
- DeepSeekR1与R1-Zero的训练过程及与普通语言模型的区别
- 模型上下文协议(MCP, Model Context Protocol)的定位和基本机理
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执法跨境调取的相关文章:
- 微软起诉美国司法部:封口令违法!
- 网络主权的胜利?再评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
- 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 美国Cloud Act法案到底说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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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版的Cloud Act终成为法律
- 欧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 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清晰明确数据主权战略
-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 欧洲将立法允许执法跨境直接调取数据
-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 跨境数据调取 | 针对中资银行的数据调取行为概览
- 跨境数据调取 | 中美欧的模式冲突(耶鲁大学翻译版)
- GPA关于政府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目的获取私营部门持有的个人数据的原则(中译文)
- 主审Meta反垄断的法官支持针对TikTok、微信、Telegram的数据要求(外媒编译)
- 对《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最新草案》第三章的想法
- EDPB关于GDPR第48条的第02/2024号指南(全文翻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运营之间的互动影响: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欧盟对今日俄罗斯(RT)和Sputnik的封禁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TikTok与甲骨文的交易将树立两个危险的先例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乌克兰战争考验科技巨头的力量 (外媒编译)
-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美欧等和西方盟友将提出“互联网民主原则”的宣言(外媒编译)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以“道德”名义贴标签迫使企业站队,全球化企业还能保持中立吗
- 梅德韦杰夫被任命为确保俄罗斯“技术主权”的委员会的主任(外媒编译)
-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 德克萨斯项目:TikTok计划在美国继续运营的细节(外专观点)
- 美国投资者对中国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外专报告)
- ikTok应对美国国家安全关注的内幕(外媒编译)
- 华为和中兴到Wechat和TikTok:域外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误解和抹黑
- 欧盟委员会禁止其工作人员在官方设备上安装TikTok【外媒编译】
- 美欧政界密集推动TT禁令,再次抹黑我国相关法律
- 美两党参议员联合推出“Restrict法案”,直指中国ICT技术
- TikTok禁令可能仅仅是刚开始(外媒编译)
- 英国TCN下的苹果iCloud加密之争与“英国-欧盟”数据流动挑战
- 主权云研究报告:定义、技术架构、国家战略与AI能力提升路径
- 主权云报告:定义、技术架构、国家战略与AI能力提升路径
关于AI“情感交互”和“拟人化互动”,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 人机“情感交互”的规范化:指标、机制与多方协同治理
- 精准识别和治理“拟人化互动服务”:一个初步方案
- 情感交互启动事件(SIE)判定指标体系设计:精准圈定“拟人化互动”
- 《国际AI安全报告2026》对人工智能情感陪伴的风险分析
- Anthropic的角色选择模型与我国AI拟人化互动治理路径启示
- 从“人格”到“功能性情绪”:Anthropic 两篇新研究对 AI 情感交互的机理揭示
- 从“人格”到“功能性情绪”:Anthropic 两篇新研究对 AI 拟人化交互监管的启示
- 生成式人工智能情感交互的技术原理、风险与治理路径研究综述
关于AI风险治理和数据保护的交叉,本公号发表过的文章:
- 基于AI生命周期的个人信息保护风险研究综述
- OpenAI数据处理协议-全文翻译
- GPT与训练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训练收费(外媒编译)
- 美英联合发布《AI数据安全:用于训练和操作AI系统的数据安全最佳实践》
-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 英国ICO针对生成式AI的公开证据征询(第1-3次)
- 法国CNIL对欧盟AI法的首次问答(全文翻译)
- EDPB“关于在AI场景下处理个人数据的第28/2024号意见”(全文翻译)
- 《关于建立可信赖数据治理框架以促进创新且保护隐私的人工智能发展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 大模型时代下的数据治理:从“合规挡箭牌”到可信AI的前置安全与持续资产管理
关于业务场景中数据跨境流动的文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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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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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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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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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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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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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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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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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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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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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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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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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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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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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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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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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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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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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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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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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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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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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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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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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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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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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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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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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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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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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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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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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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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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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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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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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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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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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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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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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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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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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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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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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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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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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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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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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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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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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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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域外适用和数据跨境流动条款适用问题的指南(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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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和欧盟关于医疗器械数据跨境传输的行政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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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数国强化对谷歌分析Cookie跨境数据传输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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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行为守则作为数据跨境传输工具的04/2021号指南》简评(附征求意见前后对比中译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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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控制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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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处理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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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就新的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达成原则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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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发布“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宣言(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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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向全球数据隐私发起攻势 (外媒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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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碎片化及中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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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边界数据的时代正在结束(外媒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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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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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数据:新方向”咨询结果|促进贸易和减少数据跨境传输壁垒(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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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修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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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宫《关于加强美国信号情报活动保障措施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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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草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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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
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充分性决定草案(全文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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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号公约-个人数据跨境转移示范合同条款(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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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PB《关于GDPR第3条的适用与第五章的国际转移规定之间的相互作用的05/2021准则》2.0版本-中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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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DPC对Meta使用SCCs跨境传输数据的巨额处罚决定:分析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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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通过“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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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即将就新的个人数据传输标准合同条款进行公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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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CNIL《传输影响评估实践指南》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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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DPC对TT的5.3亿罚单与NOYB投诉分析和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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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C对TikTok跨境数据传输处罚决定的复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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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数据治理转向与中国应对(学术专论)
关于欧洲的人工智能监管方面的立法、政策和实践方面的文章:
-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 AI监管 | 意大利因骑手算法歧视问题对两个食物配送公司处于高额罚款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立法进展(截止20220430)
- 英国《有效的人工智能保障生态系统路线图》(中译文)
- GDPR 项下的自动化决策:法院和数据保护机构的实际案例【全文翻译】
- 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正朝着不存在的人工智能标准方向发展(外专观点)
- 审计算法:现有格局、 监管机构的作用和未来展望(全文翻译)
- 欧洲新近执法中对算法的描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 基于立法过程解析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 欧盟人工智能立法过程中的折衷与争论:选译
- 欧盟立法者支持生成性人工智能的透明度和安全规则【外媒编译】
- 欧洲议会关于欧盟《AI法案》的折衷案文(中文全文翻译)
- 挪威DPA关于在Ruter参与AI监管沙盒的最终报告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立法过程中成员国间的意见分歧(选译)
-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的建议(选译)
- 欧盟《AI条例》的立法进展和现有三个版本重点内容比较(截止2023年7月)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谈判:回顾与前瞻
- 英国间谍机构希望放宽对AI数据使用的“繁重”法律(外媒编译)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一)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二)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三)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四)
- 欧盟-美国人工智能术语和分类法第二版(中文翻译)
- 欧洲委员会《人工智能与人权、民主与法治框架公约》-中文译文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风险分类机制研究
关于我国对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的监管发展,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耦合和差异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条文背后的技术逻辑“想象”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分类分级管理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合规的基础性工作:技术说明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自动化决策监管初探:基于与GDPR的比较
- 解析《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逻辑——特征工程简介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一:和深度合成规则的主要异同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二:监管必要性的分析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三:生成式AI的技术特性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四:生成式AI的产业链和责任安排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五:中欧监管逻辑比较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六:打开AI黑盒的主要监管工具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七:美国FTC的态度和观点(选译)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八:美国白宫发布AI负责任创新举措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九:OpenAI对个人查询权的响应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域外产品或服务的相关条款和文件之要点解析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初探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二:超级人工智能的治理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三:立法的中美欧比较
- 简评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从中欧美比较的角度理解我国《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的特点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推荐和决策算法的工作原理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大数据“杀熟”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动态定价算法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推荐算法的全流程解析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排名算法
- GB/T 45392《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发布
- 从风险清单到治理体系: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的演进逻辑分析
关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 AI监管 | 全球人工智能的协调实际上是可以实现的吗?(外媒编译)
- 机器学习安全的基本概念(读书笔记之一)
- 机器学习的稳健性和对抗性例子(读书笔记之二)
- 机器学习中的可解释性(读书笔记三)
- 推荐系统中的公平与影响因素
- 搜索引擎引导使用算法的合规要点分析
- 机器学习中的规范问题(读书笔记之四)
- 算法透明度推进中需注重分类透明满足不同对象预期及降低透明风险
- 推荐算法中引导正能量和破解信息茧房的路径探讨
- OECD推进人工智能的可问责原则(摘译)
- 推荐系统工作原理简介(学习笔记)
- ChatGPT是网络上的一个模糊的JPEG文件(外专观点)
- ChatGPT是如何劫持民主进程(外专观点)
- ChatGPT:欧洲禁止Replika “虚拟伴侣”聊天机器人应用(外媒编译)
- ChatGPT背后的核心技术【好文转载】
- 基辛格、施密特等:ChatGPT预示着一场智力革命(外媒编译)
- OpenAI数据处理协议-全文翻译
- 《GPT-4 :通用人工智能的火花》论文内容精选与翻译(好文转载)
- 马斯克等人联名签署:《暂停巨型人工智能实验:一封公开信》
- GPT工作原理:面向政策制定和法律规制的介绍【学习笔记】
- ChatGPT现阶段常见失误汇总分析【学习笔记】
- OpenAI的红队:被雇来 “破解 “ChatGPT的专家们(外媒编译)
- 指导欧盟“AI法案”中“通用人工智能”监管的五大考量(全文翻译)
- PAI《合成媒体的负责任实践》(全文翻译)
- GPT与训练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训练收费(外媒编译)
- 研究人员戳穿了 ChatGPT 和其他聊天机器人安全控制的漏洞(外媒编译)
- 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数字经济的益处(英国四大监管机构的立场)
- OpenAI安全措施被越过 ChatGPT被“诱导”提供违法信息
- 通用人工智能供应链中的风险与合理分配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安全要求的建议合规要点
- 中美欧大语言模型信息披露要求的比较
- AI法案:在更广泛的妥协中,欧盟国家开始对基础模型采取分层方法
- 美国作家协会起诉OpenAI版权侵权案解读
- 报告:控制大语言模型的输出(中文全译文)
- 为人工智能的“幻觉”辩护(外媒编译)
- 为了保护科学,必须以零样本翻译的方式使用大语言模型(外专观点)
- 苹果公司技术博客——私有云计算:云计算中人工智能隐私保护的新领域
- 澳洲《关于隐私和使用市售人工智能产品的指南》全文翻译
- 澳洲关于隐私以及开发和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指南(全文翻译)
- 日本《人工智能业务指南》全文翻译
- 美英联合发布《AI数据安全:用于训练和操作AI系统的数据安全最佳实践》
- 五大AI厂商“前沿安全”框架综述
- 2025年全球非生成式算法监管年度综述
- 生成式引擎优化(GEO) 的“负外部效应”与法律规制
本公号曾发表的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 人脸识别 | EDPS关于面部情绪识别的观点
- 人脸识别 | 保护人脸信息 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司法路径
- 人脸识别 | 对我国“人脸识别技术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单独同意”的理解
- 人脸识别 | 国际计算机协会(ACM)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态度
- 人脸识别 | ICO关于实时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场所的应用的意见(全文翻译)
- 解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监管逻辑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分层治理理论与制度进路(学术专论)
-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与人脸识别的治理路径:国际经验与中国方案
- 人脸识别的双轨治理与通向智能技术的治理适配框架(学术专论)
针对美国的人工智能监管政策发展,本公众号发表过如下文章:
- AI监管 | 美国各州和地方开始以零敲碎打的方式推进AI监管(外媒编译)
- 美国对欧盟即将出台的人工智能规则的非官方立场
- 美国NIST发布《对抗性机器学习:攻击与缓解的分类和术语》
- 美欧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关于可信赖AI和风险管理的评价和测量工具联合路线图(全文翻译)
- 美国《人工智能权利法案蓝图》全文翻译
- 美国数个监管机关“关于对自动化系统中的歧视和偏见进行执法行动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 美召开听证会讨论《人工智能两党立法框架》:从柔性治理迈向硬监管思路日益明朗
- 美国“关于安全、可靠、可信地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中文翻译)
- 美国白宫《确保安全、可靠和可信赖的人工智能自愿框架》:简析
- 调和美国对人工智能的路径【外专观点翻译】
- 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 美国国家人工智能咨询委员会(NAIAC):监管人工智能的理由、机制和挑战
- 美商务部要求美云服务就特定AI模型训练建立KYOC和强制报告义务的拟议规则(全文翻译)
- 美国商务部NTIA就两用基础模型的开闭源模型征求公众意见
- 美白宫OMB发布《推进机构使用人工智能的治理、创新和风险管理》备忘录
- 美国州层面第一部监管私营部门使用AI的综合性立法(全文翻译)
- 欧盟-美国人工智能术语和分类法第二版(中文翻译)
- 美国土安全部:《降低人工智能风险:关键基础设施所有者和运营者安全和安保指南》全文翻译
- 美国议会两党联盟推出针对AI的《 加强海外关键出口国家框架法案》-中文翻译
- 美发布“关于开发高级人工智能(AI)模型和计算集群报告要求”的拟议规则通知
- 美国总统关于利用人工智能实现国家安全目标的备忘录(全文翻译)
- 美国白宫《推进国家安全领域人工智能治理和风险管理的框架》(全文翻译)
- 加州人工智能前沿模型联合政策工作组发布报告草案
- 加州人工智能前沿模型联合政策工作组发布报告(全文翻译)
- 美AI行动计划中的“人工智能技术栈”战略及我应对建议
- “缺位”与“碎片化”:对《美国人工智能行动计划》的反向透视
- 前沿人工智能治理的加州模式与中国镜鉴——基于美国加州SB 53法的分析
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标准化和执法等内容,本公号发表的相关文章包括: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照比较表
-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破解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风险路径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条文对比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用户规模的量级
- 新书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 个人信息保护 | 中欧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类型的简单对比
- 个人信息保护 | 作为共同治理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 认真对待合规审计 为个人信息保护护航
- 深圳市企业数据合规指引
- 数字司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一:AI助手的授权机制设计
-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二:个人信息保护目标的“惑”与“解”
-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三:涉AI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撰写要点
-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四:从认证效用与审核实践看
- 敏感个人信息的界定和范围出现实质性变化了吗?(《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思考之五)
- 夯实能力、强化责任、构建托底机制——《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监管逻辑与国际比较
- 数据角度的“大型网络平台”界定初探
- 《个人信息保护法》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罪与非罪认定标准分析
通过技术增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例如匿名化、假名化技术,隐私增强技术,以及通过技术手段或模式强化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实现和意思表达,越来越成为值得关注的主题。本公号曾经发表的文章包括:
-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定义的再审视(二):个人信息的场景依赖性及匿名化处理
-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时的指向性问题
- 欧盟法院在T-557/20(SRB v EDPS.)中对匿名化数据的一次澄清尝试
- 英国ICO《匿名化、假名化和隐私增强技术指南》(全文翻译)
- 英国ICO《数据共享业务守则》中文翻译
- 英国ICO发布:《隐私增强技术(PET) 如何帮助遵守数据保护规定》(全文翻译)
- “零信任”的App合规技术能力(DPO社群成员观点)
- Android 系统“照明弹”功能的技术及法律规制(DPO社群成员观点)
-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隐私计算能代表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向吗?(DPO社群成员观点)
- 德国数据保护机构《标准数据保护模式》中译文
- 从假名化与匿名化的区分看待封闭计算环境的数据流通价值
- ISO 31700系列标准解读
- EDPS v SRB:欧盟法院重新界定假名化数据的“个人数据”属性
- 域外个人信息匿名化与假名化界定综述
- 个人数据定义及识别标准的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
- 从数据到场景:EDPB匿名化新指引与封闭计算环境
- 封闭计算环境的数据流通价值:从假名化与匿名化的区分来看(报告全文)
关于域外在数据、电信、外国投资方面所建立的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 ##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 ##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 ##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 ##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 美国考虑对其产业界对外国的投资建立新的审查制度(外媒编译)
- 《关于确保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力地考虑不断变化的国家安全风险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法律背景和比较》全文翻译
- 美国商务部《确保信息和通信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的规则(2024版更新全文翻译)
- 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二)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之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看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 拜登关注禁止中国获得美国数据的新方法(外媒编译)
- 白宫: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 美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的安全:联网汽车》建议制定规则全文翻译
- 解读: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 资料手册:美司法部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预通知【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 全文翻译:美司法部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预通知【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 《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敌人攻击法案》【H.R. 7520】与司法部拟议规则的比较
- 《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控制应用程序法》《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法》的全文翻译
- TikTok要求审查《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控制应用程序法》合宪性请愿书
- 美商务部“确保联网车辆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供应链安全”的拟议规则
- 美国司法部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或涵盖人员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定”的分析
- 美司法部《防止受关注国家或涵盖人员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定》最终文本的全文翻译
- DPO社群成员观点:美司法部“防止受关注国家或涵盖人员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定”
- 美商务部《保障ICT供应链:联网汽车》规则(全文翻译)
- 美国 FCC“受管制设备和服务清单”制度综合分析
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要素治理的文章有:
-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当讨论数据所有权时,我们到底在讨论什么?
-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草案中译本
-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 数据要素治理 | 如何解锁制造业数据的价值?
-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 EDPB – EDPS对Data Act的联合意见(全文翻译)
- 数据要素治理 | 企业角度的数据保护问题:欧盟法律现状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 2022年全球数据治理观察年度报告
- 爱沙尼亚:建立世界上第一个数据大使馆
- 解锁数据孤岛:《数据法案》启示下三重授权原则的再审视与数据要素价值化的新思路
- 隐私计算:数据要素法律规则构建的“基础设施”
- 欧盟《数据法》全文翻译(第一部分)
- 欧盟《数据法》全文翻译(第二部分)
- 欧盟《数据治理法》全文翻译
- OECD版的数据二十条——《关于加强数据的获取和共享的建议》全文翻译
- OECD对数据治理相关工作的简单梳理
- 欧盟委员会《<数据法>常见问题解答(1.0版本)》中译文
- 《广东省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世行《全球数据市场监管框架评估》(报告编译)
- 数据持有权的两条路径:三权完全切割 vs. 持有权母权化
- 越自主,越难流通?数据使用权外部化的结构张力
- 上游为何不愿对外经营数据?控制降级、衍生数据与不确定性下的经营决策
- 数据平行财产权:能定资格,难保控制
关于智能体的文章:
- OpenClaw的系统架构及其安全风险(学习笔记)
- 借鉴OpenClaw架构哲学重塑政府能力与服务模式——以广州南沙为例
- 《智能体数据处理安全要求》国标制定申请的初步思考
- 《智能体数据处理安全要求》立项申请汇报
- 五眼联盟发布《智能体AI服务的审慎采用》指导性文件
- 以“可控性”为中心的智能体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基于行动型处理的运行时合规(学术专论)
- 从输出风险到行动风险:智能体治理体系的重构(学术专论)
- AI智能体的系统架构与安全治理:从输出风险到行动风险
关于数据抓取和公开数据保护,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 关于数据抓取和隐私保护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 英国ICO:爬取公开数据用于人工智能训练的合法性意见公开征集
- 法国CNIL:可公开获取的数据开放与再利用(全文翻译)
- 数据抓取技术的学习笔记之一:类型和流程概述
- 数据抓取技术的学习笔记之二:常见的反面数据抓取行为
- 数据抓取技术的学习笔记之三:数据抓取行为的伦理准则
- 自动化工具收集网络数据(数据抓取)标准制定需求汇报
- 《数据安全技术 网络数据爬取行为规范》国家标准立项汇报
- 洪延青:AI时代的数据爬取治理:法律冲突与利益平衡之道
- 《网络数据自动化工具收集行为规范》标准编制汇报(草案阶段)
- 国标《自动化工具收集网络数据技术要求》编制汇报
- 人工智能时代网络爬虫治理的中欧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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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网安寻路人 洪延青 洪延青《谁有权向模型学习:蒸馏争议的第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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