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结: 文章分析虚拟相机技术被滥用于身份冒用、诈骗等违法活动,对人脸识别安全构成挑战。指出其运行机制具有非法性,带来个体权益、企业运用及社会治理层面的法律风险。提出以数据来源合法、运行过程可控、输出内容可辨、责任主体可追为方向,从立法明确规则边界、执法建立协同机制、司法明确证据标准三方面进行治理。 综合评分: 85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数据安全,应用安全,安全建设
观点 | “虚拟相机”技术滥用的法律风险及其治理
蒋平 余洋 蒋平 余洋
中国信息安全
2026年9月3日 17:4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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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西华大学法学院 蒋平 余洋
“虚拟相机”技术被不法人员用于身份冒用、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人格权益、诈骗犯罪等,对人脸识别安全防线构成严峻挑战。治理这类问题,要以数据来源合法、运行过程可控、输出内容可辨、责任主体可追为基本方向,在鼓励数字技术创新的同时,守住人格尊严、交易安全及社会信任底线。
近期,有媒体报道,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法者利用AI技术生成的人脸伪造视频盗刷银行卡”案件。一名大学生在非法网站购买“虚拟相机”配套软件,利用“AI人脸伪造视频”技术,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里,盗刷银行卡5万余元。经过审理,雨花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吴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况,最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应用,人脸识别已成为交通出行、金融支付、政务服务等重要领域的身份核验方式,但人工智能深度伪造技术也催生了新型网络黑灰产业,“虚拟相机”技术滥用是其典型案例之一。
“虚拟相机”是一种摄像头模拟软件,能在操作系统中伪装成物理摄像头设备,将图片、预录视频、AI实时生成画面等数据流,直接输送给具有视频通话、人脸核验等功能的应用程序。这一技术被不法人员广泛用于身份冒用、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人格权益、诈骗犯罪等领域,对人脸识别安全防线构成严峻挑战。
“虚拟相机”技术滥用的运行机制
从数据来源看,“虚拟相机”技术获取、加工数据具有非法性特征。在身份冒用等滥用场景中,“虚拟相机”使用的数据以真实人物的图像、视频、声音及身份信息为基础,不法分子往往通过社交平台、直播录屏、公开采访视频等渠道收集素材,甚至通过非法途径购买、窃取数据资料。在此基础上,不法分子借助人脸替换、声音模拟等技术,将碎片化信息整合为具有高度个人辨识度的动态影像。由于人脸、声纹等生物识别信息无法像密码一样随时更改,一旦被恶意利用,受害人可能在较长时间内持续面临身份冒用、隐私泄露、名誉受损和财产损失等安全风险。
在运行过程中,“虚拟相机”通过软件接口将预置或实时生成的内容伪装为摄像头采集的画面。不法分子只需在电脑端或手机上安装相关软件,便可在视频通话、网络面试、在线直播等活动中,用预先准备好的画面替代真实画面。由于合成影像具有较高的欺骗性,加之运用虚拟背景、滤镜、美颜等功能较为常见,普通用户往往无法辨别视频是否使用了“虚拟相机”。如此一来,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合成影像制作侮辱、诽谤、淫秽等侵权内容,甚至冒充亲友、客户经理等身份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进而形成监管漏洞。
从产业链条运行来看,“虚拟相机”技术的滥用已形成跨平台、跨区域的分工模式,现有监管模式难以形成全链条治理机制。从影像合成、数据收集、软件开发,到虚假认证、账号交易和诈骗变现,各环节往往由不同主体在不同平台完成。然而,现行监管仍以属地管理和分领域执法为主,部门之间、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查处机制尚不健全,难以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在规范层面,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提供了监管依据,但相关规则多聚焦于人脸识别算法的合规性与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尚未对终端采集环节的数据真实性设置强制性技术标准,更未明确平台对摄像头调用环境的安全校验责任。
“虚拟相机”技术滥用的法律风险
在个体权益层面,“虚拟相机”技术滥用可能带来侵害人格权益、个人信息权益和财产权益风险。人脸、声纹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采集、使用相关信息合成影像,违反知情同意规则,还可能进一步侵害个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此外,不法分子还可能借助“虚拟相机”通过身份核验,冒用他人身份登录账户、申请贷款或者进行支付、交易等活动,使受害人面临账户资金被转移、金融授信被冒用等财产风险。
在企业运用层面,“虚拟相机”技术滥用可能带来身份认证失效、合规责任加重与商业信誉受损风险。社交、短视频、电商等互联网平台普遍依赖人脸识别完成实名认证与账户核验,而“虚拟相机”输出的伪造视频一旦绕过活体检测,可能让“实名不实人”的账户通过身份核验。如此一来,企业无法追溯账户实际控制人,客观上增加了反欺诈成本及资产损失风险。在身份核验环节,若企业未采取有效的虚拟摄像头检测和活体检测措施,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进而面临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此外,企业运营的平台账户被批量滥用“虚拟相机”技术,还会引发用户信任危机,导致客户流失和品牌价值贬损,直接影响企业商誉。
在社会治理层面,“虚拟相机”技术滥用可能带来削弱身份认证体系可信度,增加公共治理成本的风险。当前,数字政务、金融服务、交通出行等领域广泛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身份核验,虚假视频一旦进入相关系统,可能造成资格被冒用、账户被盗用等问题。例如,在金融、政务等领域,如果身份核验环节被“虚拟相机”绕过,可能引发资金错误流转、公共资源配置失序等方面的系统性风险。此外,若“虚拟相机”技术被大量用于规避身份核验,还会大大增加平台和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增加社会治理成本,影响公众对数字化服务的信任。
合理规制“虚拟相机”技术滥用的法治路径
在立法层面,应当明确“虚拟相机”技术应用的规则边界。一方面,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强化生物识别信息保护规则,如禁止未经单独同意或法定事由利用“虚拟相机”处理他人人脸信息,并要求金融、政务等领域采用多模态核验和设备绑定。另一方面,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基础上,国家网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明确“虚拟相机”与深度合成技术结合使用时的监管边界,并完善实施身份冒用、规避身份核验等行为的监管规则。此外,地方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虚拟相机软件分类分级制度,尤其对于身份认证、金融交易、公共服务、未成年人直播等场景,建立更严格的授权、标识和核验规则。
在执法层面,应推动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常态治理相结合的协同机制。网信主管部门应牵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汇集异常认证、涉案账号、违法软件传播以及人脸信息交易线索,推动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及重点平台按职责共享。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数据窃取、工具开发和销售、虚假认证以及诈骗变现等环节开展联合执法,规范线索移送、证据调取、应急处置等流程。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案件会商和定期通报制度,对反复出现的技术漏洞及时督促平台整改。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在司法层面,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明确证据收集、真实性审查和证明力判断标准。在人格权侵权等民事纠纷中,一方对视频真实性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在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举证能力、证据掌握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必要时可借助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等制度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在行政案件中,法院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形成过程、取证方式、后台记录等情况,综合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涉嫌诈骗等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固定源文件、设备指纹、操作日志、网络痕迹、后台记录等证据,形成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链,避免仅凭一段视频认定案件事实。
技术发展并不必然带来风险,关键在于技术是否被置于可追责、可识别、可救济的法治框架之中。面对“虚拟相机”滥用带来的挑战,既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放任其成为规避规则、侵害权益的工具。唯有以数据来源合法、运行过程可控、输出内容可辨、责任主体可追为基本方向,才能在鼓励数字技术创新的同时,守住人格尊严、交易安全及社会信任底线。(本文为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耐心资本推进农业强国建设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SCJJ25ND2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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