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王利明:一部以人为本、促推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的重要司法文件

admin 2026-09-10 04:38:14 网络安全文章 来源:ZONE.CI 全球网 0 阅读模式

文章总结: 本文为王利明教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的专家解读。意见体现兼顾发展与安全的中国特色治理模式,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区分通用与专用大模型责任,强化人格权与知识产权保护,规制大数据杀熟、AI换脸等行为,为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综合评分: 85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解决方案,安全意识


专家解读 | 王利明:一部以人为本、促推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的重要司法文件

王利明 王利明

中国信息安全

在小说阅读器读本章

去阅读

在公众号小说中沉浸阅读

文 |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 王利明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快速迭代,呈现出基础研发加速推进、产业应用加速落地、产业规模持续增长的趋势。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既蕴含巨大机遇,也引发一系列需要规制、引导的法律和伦理问题,亟待明确行为边界,加强规则指引。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涉人工智能侵权纠纷、人工智能训练和应用中的数据与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重点问题作出规定。从内容上看,《意见》贯通价值导向、实体规则与程序保障,彰显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是我国依法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重要成果,将有力推进我国人工智能产业朝着有益、安全、公平方向健康有序发展,也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贡献中国司法智慧。

一、《意见》凝聚了人工智能司法治理的中国特色

《意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增进人民福祉、统筹发展和安全贯穿始终,形成了清晰的价值立场与治理路径。《意见》开宗明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意见》有关人工智能发展模式的规定体现了人工智能司法治理的中国特色。

就人工智能的发展模式而言,欧盟采取了“重安全、强监管”的模式,美国则采取了“重发展、轻监管”的模式。我国应当摆脱上述两种模式的窠臼,寻求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之道。习近平总书记在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开幕式上指出,人工智能治理既要“全面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场景应用,协同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让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也要“强化风险意识,确保安全可控”。这就为协调发展与安全、推进人工智能司法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意见》的许多规定都体现了兼顾发展与安全的人工智能发展模式,具体而言:一是《意见》鼓励产业创新和发展。《意见》开宗明义,将支持创新发展作为人工智能司法治理的基本原则,这也确立了人工智能纠纷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即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发挥鼓励产业创新和发展的作用。二是在归责原则方面,《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人工智能侵权案件时,应当准确把握涉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原则上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严格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而过错责任其实就为技术创新提供了必要的空间。特别是,《意见》明确,在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时,需要综合考量人工智能应用的具体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与信息透明度、潜在风险及影响范围等因素,以更好地鼓励人工智能产业创新。三是《意见》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分故意利用人工智能实施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与人工智能研发、应用中的创新性行为,依法审慎处理涉人工智能违法犯罪行为。这也体现了鼓励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的理念。四是《意见》要求区分通用与专用、开源与闭源等不同类型大模型在技术原理、风险外溢与控制能力上的差异,分别认定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等主体的法律责任。这既符合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特点,也有利于鼓励人工智能产业创新。

二、《意见》彰显了人工智能司法治理的实践特色

《意见》以民法典等法律为依据,以审判经验为基础,在现有制度中寻找支点,呈现出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规则形成路径。

第一,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数字时代民生权益司法保障。人工智能在拓展人的能力的同时,也可能放大侵权风险。《意见》将以人为本作为基本原则,针对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的人格权益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强调增进人民福祉,保障数字时代的民生权益,引导人工智能为民向善。对利用算法实施“大数据杀熟”、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意见》第十条明确侵权责任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在智能时代的重要关切。由此,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引领下,《意见》将人格权益、财产权益等基本民事权益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充分维护人工智能时代人的尊严和主体地位。

第二,立足法律规定,推动成熟规则向人工智能场景延伸。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核心在于,准确解释和适用现行法,根据技术特征实现规则的场景化。人工智能训练中的公开个人信息处理即为典型。《意见》第六条针对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出分层判断方法,即为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未明确拒绝且使用未超出合理边界的,通常不认定为侵权;可能对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仍须取得同意。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应当结合模型功能对相关信息的实际需要、处理方式与目的是否相称、信息敏感程度及可能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同时,《意见》第八条将民法典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引入人工智能场景。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人格侵害正在发生或者具有现实紧迫性,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难以挽回后果的,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停止相关行为或者服务。同时强调,人民法院在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时,采取的禁令措施应当与权利性质、侵害方式及风险程度等相适应,以兼顾权利保护的及时性与预防救济的适度性。

第三,总结审判经验,强化人工智能场景下的人格权和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在人格权领域,《意见》强化了对肖像权、声音、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的保护。例如,对于“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等行为,《意见》第四条要求依法保障自然人人格权益,并将之延伸至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再如,对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行为,《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制利用人工智能刺探或者泄露私密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等行为。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意见》提炼了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规则。《意见》第十二条要求结合服务类型、训练数据来源和各方参与程度等因素划分责任。开发者主张训练不构成侵权的,应当提供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等材料;使用者明知在先作品存在,仍生成实质性相似内容且无合理抗辩的,应当承担责任。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侵权假冒、虚假宣传、刷量刷单等行为的,则依法


免责声明:

本文所载程序、技术方法仅面向合法合规的安全研究与教学场景,旨在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具有明确的技术研究属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将本文内容用于攻击、破坏等非法用途的,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民事赔偿及连带责任,均由行为人独立承担,本站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本站内容均为技术交流与知识分享目的发布,若存在版权侵权或其他异议,请通过邮件联系处理,具体联系方式可点击页面上方的联系我

本文转载自:中国信息安全 王利明 王利明《专家解读 | 王利明:一部以人为本、促推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的重要司法文件》

评论:0   参与: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