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国公民配合境外执法致民警被境外追诉,行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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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1日 20:17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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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到2026年,我国已经与全球众多国家签订了刑事互助或个案协商机制协议。比如,2000年6月,由中方的代表张业遂,美方代表马继贤于北京签订了《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协助条款中包括了送达文书、获取证人证言、协助调查、安排人员查找辨别人员等。协议限制条款包括了请求协助内容在所在国法律体系之下不构成犯罪、但双方可以协定在个案的基础之上进行合作,无论行为在双方法律体系之下是否构成犯罪。请求涉及军事犯罪、执行协助请求会损害到被请求方主权、安全、公共秩序、重大公共政策或其他根本利益、请求涉及政治犯罪、或请求系出于政治动机,或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请求是出于民族、人种、种族、国籍或政治见解的目的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者其他目的。或者请求内容有悖被请求方宪法、被请求方已就相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同一犯罪作出最终裁决,请求协助与案件缺乏实质性联系。存在以上情形应当依法对协助请求进行拒绝。
2015年12月,在华盛顿举行的中美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高级别联合对话中,正式达成了《中美关于打击网络犯罪相关事项指导原则》。条款正式明确了针对儿童色情、商业窃密、网络诈骗、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等案件的合作模式与热线对话。
2024年,由中方代表马朝旭,埃塞俄比亚方代表塔耶·阿茨克-塞拉西·阿姆德于北京正式签订了《中埃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基础协议框架与此前的基本大同小异。
在中国对外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清单中可见,除了以上两个案例,中国与加拿大、保加利亚、韩国、哥伦比亚、印尼、南非、泰国、墨西哥均存在类似的协议。
除此之外,中国在2018年10月26日也正式在协助条约的基础之上确立了《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此法的通过代表着在国际司法合作框架上的进一步完善,也让跨境执法合作变得更加有法可依。
后来,中国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行政体系建设。在相关警务院校,补充了涉外警务专业教导人才。在相关省市,建立了国际警务合作总队。在相关部委,正式明确了国际警务合作职责划分。此举也让中国警事在国际上的话语权日渐加重。
近年以来,国际司法合作愈加频繁。美方向中方提供情报,助中方成功破获海上毒品犯罪集团。中方提供情报,助美方成功起诉中国山东化学前体生产制造工厂相关人员。种种案例也向外界宣示了,合作协议不是空头支票,而是真正利国利民的正义之书。
但是再往近看,有些国家的国际司法合作却已经异化成了抱团打击他国进行政治霸凌的工具。司法的存在本应是维持法律的庄严、让法条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但是在某些西方国家人眼里却变成了,我说你违法,你就是违法。IM=LAW。特朗普政权旗下的卡什团队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需要再次申明的是,鄙人不反对任何合法政府,对美国也同样不例外。同样的,我也始终认为,美国是美国,特朗普是特朗普。
比如,以FBI局长卡什近年的反黑客行动来说,看似公平正义,实际里面有很多令人值得深究的问题。FBI本部就有进行全球违法活动的黑客团队不说,先说说卡什本人的意思,“侵犯到美国网络空间,美国就会和全球盟友进行司法合作将这个人缉拿归案。”
都缉拿/悬赏了哪些人呢?
欧洲国家刚成年甚至未成年的网络技术爱好者。
中国毫无政治背景的年轻网络工程师。
边远小国的年轻网络技术爱好者。
等等,还有很多。声称他们均威胁/危害到了美国网络空间安全甚至国家安全,但合规取证流程、支持交叉验证和法庭排非的证据、完整的备忘录、沟通清单、相关合作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却始终拿不出来。言之凿凿,打击网络黑客活动。但事实却是:
美国把自己进行全球违法网络攻击的活动称为合法的“狩猎”。
以色列一直在为可以入侵美国相关网络平台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工具,即使被美国法庭起诉的情况下,依然在从事相关活动。
美国实际上多次从被侦查/诉讼人员名单中秘密剔除过一些所谓的黑客,但并没有公布真实原因。
波兰前司法部长因为使用木马软件监控政敌,其中也包括了亲美分子,但特朗普政权的官员却对其进行了庇护使其免于华沙法院的上庭。
对有权势者,金融富豪可以免于追究,甚至庇护,对普通老百姓家的孩子甚至未成年人就重拳出击......
自己大搞网络攻击,却说别人是黑客......
如此双标,还怎么能让人信服呢?而很多时候被特朗普政权认定的所谓黑客,所依据的“证据”,也仅仅是一些人的推定而已。
比如在特朗普政权之下的相关人员针对所谓中国黑客的叙事中,经常会用到诸如“我们认为”、“有理由相信”、“我们认定”等类似的词汇。甚至就连所谓咨询公司打探的小道消息都成了呈堂证供。
既然他们可以推定,那么我也来推定一下,但不能像某些西方大国相关人员一样不负责任,所以这里不用推定,用假设好了。
假设有我国公民配合境外执法导致民警被境外追诉,他的行为合法吗?
要看情形。
如果在法定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框架内,且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在双边合作的过程中没有夹带私货,比如出于个人主观目的利用境外司法力量恶意构陷他人、虽然行动经过了相关部门批准,但部分操作属于个人行为、或进行了其他未授权操作,即为合法,在此之外的行为都不具备合法性。
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也规定了,境外执法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展开刑事执法活动,我国任何个人、机构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证据材料或者相关执法协助。
可以见得,行为经过了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就为合法。没有批准的自发行为就是违法。如果未经过批准,依然向境外提供,可能触犯《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如果提供的证据为未授权三方计算机中获得,可能还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如果提供的过程中接受了境外情报组织的委托、培训、建档、存在发展下线等行为,可能还触犯间谍罪。
相关罪名合并可处三~7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我们知道,美国在起诉所谓中国黑客的案件中,经常会给相关人员加一个电信诈骗罪,假设如果以这个罪名作为理由要求跨境司法协助,且双方均同意忽略政治因素进行合作,最终因双方警务合作导致了中方相关警务人员被美方追诉,配合美方执法的相关中方警务人员行为合法吗?
也要看情形。
如果相关中方警务人员严格执行了规定,没有越权、未授权操作、私下接受委托、出于个人主观目的的扩大化、在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和个案协商机制的框架内、经过了上级主管机关和直属领导的批准、即为合法,否则除了可能触犯上述罪名之外,还面临更加严重的政治后果。
中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人民警察禁止对外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不得弄虚作假、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假如擅自向美方提供其他民警的涉密信息,将直接违反警务工作纪律要求,被境外追诉造成恶劣影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单纯这一个依据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也明确了,我国涉外警务合作的主管机关是公安部,所有对外司法协助请求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审核办理,任何地方警务人员均不得擅自对接境外执法机构,如果未经允许向境外对接、提供,也会直接违反此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规定,在涉外活动中言行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视情节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甚至开除党籍处分。警务人员配合美方追诉本国同事,属于典型的在涉外活动中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直接触碰该政治纪律红线。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七条也说了,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擅自配合美方执法损害我国司法主权和民警人身权益,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符合该条开除处分的适用情形。
同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中也规定了,公安民警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严禁越权访问、违规对外泄露公安涉密信息。此类擅自向境外提供警务敏感信息的行为,完全违反内务条令的刚性管理要求。假如身为民警,真的向境外提供其他民警的个人信息,将会同时违反工作纪律、政治纪律和相关法条,可能会面临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就地免职、移交司法机关多角度的处罚,会面临极其严重的后果。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死刑。
当然,以上种种只是法律探讨之下的假设,此形式的自相戕害这也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而中国相关企业人员,出于个人目的,向美方诬告、非法提供信息导致中方相关企业被调查、起诉,却是真实发生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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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为法律问题探讨,不构成对任何人、主权机关的实际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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