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AI到SI:更名背后的国家叙事与治理逻辑
原创
洪延青
洪延青
网安寻路人
2026年10月15日 12:27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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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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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将人工智能(AI)改称超级智能(SI),正在把一次命名选择转化为组织技术发展的政策行动。2026年9月29日,第14434号行政令要求美国行政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正式通信、网站、报告和政策文件中使用新名称。[1]一个技术名称,由此成为行政部门必须统一使用的政策用语。
公号君的判断是,这次更名的核心作用,在于把人工智能的发展与美国保持领先的国家目标连接起来。“超级”先为技术前景作出正面评价,国家叙事再把企业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公众参与组织到共同目标之下。在这套论述中,支持技术发展获得了维护国家领先的理由,治理措施也要说明自身与这一目标的关系。
理解这条逻辑,才能判断更名的政策意义。它涉及的是国家如何组织技术进步、如何分配发展收益和风险责任,以及其他国家怎样在与美国的合作中取得自己的发展机会。
一、行政命名为技术发展确立正面的讨论起点
“人工智能”把人的能力放在参照位置。机器能否像人一样思考,会替代谁的工作,人能否控制它,构成围绕这项技术的一组基本问题。“超级智能”则直接把对能力的高度评价写进名称。沿着这一名称展开讨论,技术带来的突破及其值得投入的理由,更容易成为议题的起点。
9月29日行政令的目的条款,正是沿着这条思路展开。它以拓展人的创造力、支持科学和医学等领域的突破,解释新名称所承载的前景。[2]命名在这里完成了一项政策表达:这是一项值得国家组织力量加以发展的技术。
更有意思的是行政令对名称和定义的安排。第3条在该令执行范围内,把SI对应于既有的AI法定定义;[3]同时要求总统科学技术助理在60日内提出立法文字建议,评估是否修改、扩展或替代原有定义。[4]也就是说,先让行政部门使用新名称,再处理定义调整。通过援用既有定义,新名称能够立即覆盖原来的AI政策对象;通过设置后续程序,政府又取得了继续调整概念和制度的议题。
研究中的超级智能概念有另一套判断尺度。博斯特罗姆讨论的是在广泛智力活动中远超人脑的能力。[5]行政命名则把这一面向未来的能力愿景,赋予当下整个技术领域。正是在这里,更名获得了政策动员的意义:政府用对未来的期待,解释今天为什么应当投入。
行政系统和企业组织为这种表达提供了持续复述的渠道。NIST所属相关中心采用了CAISSI这一缩写,并把Super Intelligence写进机构全称和职责说明;[6]The Verge在10月12日报道,Salesforce负责人宣布将AIForce改称SIForce。[7]当同一个词进入文件、机构名称和产品名称,它就会随着这些组织的日常活动反复出现。一次政治表达,由此取得持续进入公共讨论的组织基础。
二、把产业发展组织成国家事业
更名进一步改变了技术发展的叙述单位。讨论从某个模型能做什么、某家企业能赚多少钱,转向国家应当实现什么、公众能够参与什么。模型研发、数据中心、能源供给、职业培训,因而可以被放进同一项国家事业之中。
这样的组织方法,在肯尼迪的登月叙事中清楚可见。1962年9月12日的莱斯大学演讲,把困难的技术目标与组织国家资源、接受挑战和争取领先连接起来。[8]特朗普在联大谈及SI后,也紧接着强调美国面对新前沿和重大挑战的进取精神。[9]二者共同使用了一个政治机制:以技术目标确立国家方向,再让不同参与者看到自己在这项事业中的位置。
2025年《美国人工智能行动计划》已经把数据中心、半导体设施,以及电工、暖通空调技术人员的培养,纳入人工智能发展部署。[10]更名为这类部署提供了统一的公共表达。科技企业需要算力,算力需要电力和建设,建设又需要工人和培训;把这些环节连接起来,人工智能发展就成为多个行业、地方和群体能够参与的事情。支持产业投入,也因此获得了超出单个企业利益的公共理由。
但国家领先要成为公众愿意持续支持的事业,就必须转化为公众能够获得的利益。皮尤2026年6月的调查中,71%的美国成年人预计AI将在未来20年减少美国就业岗位;[11]9月22日公布的路透社/益普索调查中,73%的受访者把安全、负责任地发展AI置于维持美国领先之前。[12]这些关切要求政策回答具体问题:技术发展为谁创造工作,基础设施由谁付费,发生损害后由谁承担责任。国家竞争的目标,要通过这些安排进入公众的生活。
白宫3月4日公布的电力用户保护承诺,体现了这种成本分担思路。七家科技企业接受条款,承诺承担数据中心新增供电和配套设施成本,避免转嫁给居民。[13]这类安排的意义,在于把获得技术收益的企业与承担发展成本的责任连接起来。公众对国家事业的支持,需要有这样的利益安排作为基础。
因此,衡量这套国家叙事的尺度,应当是它能否把产业扩张转化为广泛的发展机会。模型和数据中心的规模说明投入了多少,工作机会、生活改善和风险保障则说明公众得到了什么。把这两端连接起来,才完成了从产业发展到国家事业的转化。
三、“保持领先”改变治理措施的论证要求
国家目标进入技术叙事,也会进入治理的判断尺度。特朗普在联大讲话中,把继续发展、保持美国领先和由司法部等执法机关在必要时介入,放在同一段论述中。[14]这套思路以发展和竞争为起点,围绕技术继续推进来安排风险识别、企业责任和政府干预。
这样的起点,对治理讨论具有直接影响。在这一论述中,一项限制性措施需要说明两件事:它能够降低什么风险,它对技术发展和国家竞争地位的影响为什么值得承担。“保持领先”由此成为评价治理措施的一个尺度。支持发展与限制风险的理由,要在这一尺度下重新组织。
9月29日《白宫超级智能协定》的安排,体现了企业先行承担风险管理责任的路径。协定设置了内部控制、内部检查、独立外部审计或评估,以及董事会独立委员会监督四层安排。[15]企业掌握开发和运行过程,因而首先负责识别问题、组织检查;外部专业机构提供评估,董事会接收报告并监督整改。把这些环节串起来看,协定首先调动的是企业已有的信息、技术和组织能力。
政府则通过工作组汇聚信息并组织响应。10月4日公布的Super Intelligence Force由Jay Clayton主持。[16]据《华尔街日报》和Politico披露的章程内容,工作组承担120天内的评估和报告任务,审查事件通知机制,并就现有权限下的政府响应提出建议。[17]在这套安排中,企业组织风险管理,政府协调既有机构,再根据风险信息决定如何行动。
这条责任链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风险信息能否引起行为改变。工作组随后要求企业及时通报和补救事件。[18]沿着这一要求,责任安排必须继续落实到核验、纠正和追责:由谁判断报告是否完整,由谁要求企业采取措施,拒不履行会产生什么后果。外部评估提供独立判断,政府权限使必要的纠正得到执行,两者衔接起来,风险报告才有实际的治理意义。
采用SI的企业负责人,也提出了强化控制的主张。纳德拉10月10日的文章使用Super Intelligence,同时主张模型之外的独立控制、审计、事件披露,以及由获得授权的人暂停或关闭模型的机制。[19]这说明,名称与具体治理安排之间存在选择空间。沿用同一个名称,仍然需要分别决定谁掌握信息、谁作出判断、谁有权采取行动。
评价美国的治理方案,应当抓住这种权限和责任的配置。国家领先说明为什么要发展,治理制度则要保证发展过程中有人能够发现问题、作出独立判断,并要求具体企业改变做法。把这种纠正能力建起来,安全才成为能够持续支持技术发展的制度条件。
四、各国应当分别决定名称、技术合作与治理规则
美国把技术发展组织为保持领先的国家事业,其他国家则要从合作中取得自己的发展机会。两者怎样衔接,决定了这套叙事能否转化为持久的国际合作。
《美国人工智能行动计划》提出,向友好国家和盟友提供包括硬件、模型、软件、应用和标准的整体出口方案。[20]技术供给与规则安排因此被放进同一项合作提议。对接这样一套方案,接受方需要逐项判断:引进什么技术,形成什么能力,承担什么义务,保留哪些决定权。
第三国的判断应从本国发展任务出发。希望建立前沿研发能力的国家,需要持续组织算力、能源、人才和资金;重视应用的国家,则要解决本地企业、医疗教育和语言服务中的具体问题。任务不同,需要的技术、投入和合作条件就不同。以本国任务选择合作,才能判断一个整体方案中的哪些部分真正有价值。
沙特HUMAIN展示了按环节组合技术供给的做法。据Rest of World报道,其阿拉伯语模型采用中国MiniMax的技术;[21]英伟达则与HUMAIN公布了算力合作。[22]HUMAIN官网目前将M3列为预览产品,将开放权重列为后续计划。[23]在这个项目的合作安排中,模型技术、语言适配与算力建设分别对应不同的需求。接受方能够按这些需求组合供应商,把不同来源的技术用于自己的发展目标。
技术自主也应当在这些具体环节中衡量。通过境外平台调用模型,要审查持续服务、价格变化、数据处理和迁移条件;选择本地部署,则要组织基础设施和运维能力。获得模型使用权、吸引数据中心投资、形成自己的研发能力,分别解决不同的问题,也对应不同的成本和控制程度。合作谈判应当明确要取得哪一种能力,再据此安排采购、投资和责任。
各国也有能力组织自己的技术发展叙事。澳大利亚总理2026年7月15日以“符合澳大利亚利益的AI”为题发表讲话,将前沿投资、本国能力、就业、主权和环境条件联系起来。[24]欧盟以AI为法律和政策用语,将风险分级规则与投资、创新和应用措施放在同一体系中。[25]这些做法表明,进取的技术目标能够与不同名称、不同治理工具相结合。国家应当先把自己的目标说清楚,再选择能够服务于这一目标的表达和制度。
因此,各国应当分别作出三项决定:名称是否有助于准确沟通,技术合作是否形成所需能力,治理规则是否保障本国的控制和责任要求。三者分别判断,才能在每一层选择最适合本国的安排,并保留调整合作的空间。
国际合作也应当围绕这些具体对象展开。系统能够完成什么任务,风险由谁评估,事故怎样通报,责任如何衔接,都可以形成共同检验的尺度。各国以这些尺度对接技术和治理,合作就有了可核验、可执行的基础。
特朗普此次更名提出的实质问题,是国家如何为技术发展确立方向,并把这一方向带入资源投入、治理和国际合作。对各国而言,技术发展的主导权,应当落实为确定本国目标、组合技术供给和配置治理责任的能力。能够形成什么能力、让公众获得什么收益、要求参与者承担什么责任,这些才是判断合作价值的尺度。
尾注
[1] 第14434号行政令《Inaugurating the Era of Super Intelligence》,2026年9月29日,第2条(行政部门使用SI的范围):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6/09/eo-14434.pdf
[2] 第14434号行政令《Inaugurating the Era of Super Intelligence》,2026年9月29日,第1条(命名的目的与技术愿景):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6/09/eo-14434.pdf
[3] 第14434号行政令《Inaugurating the Era of Super Intelligence》,2026年9月29日,第3条(a)(在该令执行范围内援用15 U.S.C. §9401(3)的AI定义):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6/09/eo-14434.pdf
[4] 第14434号行政令《Inaugurating the Era of Super Intelligence》,2026年9月29日,第3条(b)(60日内提交定义及相关立法建议):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6/09/eo-14434.pdf
[5] Nick Bostrom,The Future of Humanity,关于superintelligence的讨论:https://nickbostrom.com/papers/future
[6] NIST,Center for Advancing Innovation and Standards for Super Intelligence(CAISSI),机构名称及职责网页,核对日期2026年10月15日:https://www.nist.gov/caissi
[7] Terrence O’Brien,Silicon Valley is falling in line with Trump’s attempt to rename AI,The Verge,2026年10月12日:https://www.theverge.com/ai-artificial-intelligence/1009406/silicon-valley-is-falling-in-line-with-trumps-attempt-to-rename-ai
[8] NASA,President John F. Kennedy at Rice University,保存1962年9月12日演讲引文:https://www.nasa.gov/image-article/president-john-f-kennedy-rice-university/
[9] Miller Center,特朗普2026年9月22日第81届联大讲话,SI段落之后关于技术前沿与挑战的表述:https://millercenter.org/the-presidency/presidential-speeches/september-22-2026-address-81st-united-nations-general-assembly
[10] 白宫,White House Unveils America’s AI Action Plan,2025年7月23日,基础设施与人才等政策部署:https://www.whitehouse.gov/releases/2025/07/white-house-unveils-americas-ai-action-plan/
[11] Pew Research Center,Young adults in the U.S. are increasingly wary of AI, concerned it will take jobs,2026年8月18日。调查于2026年6月22—28日进行,样本为3,488名美国成年人;71%为对未来20年美国就业岗位变化的预期:https://www.pewresearch.org/short-reads/2026/08/18/young-adults-in-the-us-are-increasingly-wary-of-ai-concerned-it-will-take-jobs/
[12] Jason Lange,路透社/益普索调查报道,2026年9月22日,MarketScreener转载。在线调查1,277名美国成年人,误差范围为正负3个百分点;73%选择优先安全负责发展,23%选择优先保持美国领先:https://www.marketscreener.com/news/three-out-of-four-americans-say-ai-firms-not-doing-enough-to-prevent-disaster-reuters-ipsos-poll-fi-ce785ad8db8ef125
[13] 白宫,Ratepayer Protection Pledge Proclamation,2026年3月4日,七家企业接受承诺及数据中心供电、配套设施成本安排: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6/03/ratepayer-protection-pledge-proclamation/
[14] Miller Center,特朗普2026年9月22日联大讲话,关于发展、美国领先、司法部及其他执法机关的表述:https://millercenter.org/the-presidency/presidential-speeches/september-22-2026-address-81st-united-nations-general-assembly
[15] White House Accord on Super Intelligence,2026年9月29日,美国总统项目保存的公开文本,四层控制与审计安排:https://www.presidency.ucsb.edu/documents/white-house-accord-super-intelligence
[16] 美联社,Trump names national intelligence director Jay Clayton to lead a new federal AI task force,2026年10月4日:https://apnews.com/article/b8689ea07de9102a52bd1cd2049b5901
[17] Alex Leary,New AI Czar Unveils Goals, Members of White House Task Force,华尔街日报,2026年10月4日:https://www.wsj.com/tech/ai/new-ai-task-force-to-report-on-risks-of-technology-after-public-and-industry-concerns-b6308bef ;Jacob Wendler,Read the charter for the White House’s ‘Super Intelligence Force’,Politico,2026年10月7日:https://www.politico.eu/article/document-read-the-charter-for-the-white-houses-super-intelligence-force/
[18] Axios,Exclusive: Anthropic breaches spark White House AI reporting mandate,刊载SIF有关事件通知和补救的声明:https://www.axios.com/2026/10/09/anthropic-ai-security-white-house
[19] Satya Nadella,Models as Insider Risks in the Super Intelligence Era,2026年10月10日,关于独立控制、审计、事件披露和暂停机制的主张:https://x.com/satyanadella/status/2108931348857827686
[20] 白宫,White House Unveils America’s AI Action Plan,2025年7月23日,整体技术出口方案:https://www.whitehouse.gov/releases/2025/07/white-house-unveils-americas-ai-action-plan/
[21] Kinling Lo、Itika Sharma Punit,Playing both sides of the U.S.-China AI “Cold War”,Rest of World,2026年9月16日,HUMAIN模型技术来源:https://restofworld.org/2026/ai-us-chips-chinese-open-source-models/
[22] NVIDIA,HUMAIN and NVIDIA Announce Strategic Partnership to Build AI Factories of the Future in Saudi Arabia,2025年5月13日,算力合作公告:https://nvidianews.nvidia.com/news/humain-and-nvidia-announce-strategic-partnership-to-build-ai-factories-of-the-future-in-saudi-arabia
[23] HUMAIN Node,HUMAIN M3产品说明,核对日期2026年10月15日:产品处于预览阶段,开放权重列为计划:https://node.humain.com/
[24] 澳大利亚总理,AI in Australia’s interests,2026年7月15日讲话:https://www.pm.gov.au/media/ai-australias-interests-0
[25] 欧盟委员会,AI Act,风险分级与投资、创新措施的政策说明: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regulatory-framework-ai
— END —
文章索引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4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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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一
-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二
-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默认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 EDPB | 关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为科研目的处理健康数据指南(全文翻译)
- “健康码”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与建议
- “健康码”数据删除等后续处置措施实施指引(可下载查阅)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上篇)
-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下篇)
- 欧盟与谷歌在反垄断方面的大事记(竞争法研究笔记一)
- Facebook时代的合并政策(竞争法研究笔记二)
- “在隐私辩论中关注竞争水平的维护”(竞争法研究笔记三)
- 欧盟委员会针对亚马逊开展调查(竞争法研究笔记四)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 数据隐私法和竞争法的交叉:若干新进展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网联汽车数据和自动驾驶的系列文章:
-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规范对象和基本原则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细化规范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数据出境和监管手段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配套制度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汽车数据”与EDPB指南中的联网车辆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车内处理”与EDPB指南中“终端设备”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规则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向车外提供数据的规则
-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 网联车辆 | 网联车辆采集和产生的数据类型概览
- 网联车辆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数据隐私的原则性观点
- 网联车辆 | 德国官方和行业协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联合声明
- 网联车辆 |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就个人数据保护的立场和意见
- 网联车辆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的一揽子合规方案
- 网联车辆 | 电信领域国际数据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译)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运营者概念
- 荷兰数据保护局要求Tesla调整摄像头设置
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适用问题系列文章: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系列文章:
- 数安条例 | 对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数据处理规则的新要求
- 数安条例 | 个人权利方面的新规定
- 数安条例 | 数据安全审查和企业境外上市
- 数安条例 | 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 数安条例 | 数据处理的主体变更:高风险处理之一
- 数安条例 | 单独同意和个性化推荐
- 数安条例 | 因司法执法目的的数据跨境提供
《数据安全法》的相关文章包括:
-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 评《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安全保护之得与失
- 从立法价值取向出发理解《网络安全法》中的\"重要数据\"
- 欧盟《数据法》构思B2G数据强制共享与我国“重要数据”:公共属性
- 行业梳理 | 征信业的十个增强式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 行业梳理 | 工信领域数据安全中的分类分级
- 重要数据 | 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 重要数据 | 国家安全视野中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 重要数据 | 从概述到具体字段:keystone原则
- 重要数据 | 数据分类和分级概念解析
- 洪延青 | 我国数据安全法的体系逻辑与实施优化
- 我国数据安全法的体系逻辑与实施优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
- 重要数据性质的再认识: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赴美上市的网络、数据安全方面的两国监管乃至冲突方: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网络安全事项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译)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全文翻译)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非财务报告要求的概览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PCAOB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规则草案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政客推动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执行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法下获取我国赴美上市企业数据的可能性(上)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主席对中国监管措施的最新表态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英国ICO处理SEC的数据调取要求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拟新增网络安全方面的强制披露要求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发布新规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对证监会关于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新规的分析
个性化广告或行为定向广告(behavioral targeting advertising)系列的文章:
-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网络行为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初探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 对儿童开展广告定向推送的法律风险(DPO社群成员观点)
-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 个性化广告 | 个性化广告与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的几点思考
- 个性化广告 | 欧盟的自动化程序广告即将迎来由GDPR引发的“震动”
-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的调查:深度解读
- 个性化广告 | 程序化广告与算法推荐广告的区别: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分析
-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正式做出决定
- 个性化广告 | 英国ICO对在线广告建议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期望
- 个性化广告 | 英国CMA和ICO对谷歌隐私沙盒承诺方案的态度解析
- 个性化广告 | 请求FTC禁止监视性广告的报告(全译文)
- 个性化广告 | 简析IABEurope/TCF案
内容安全方面的文章如下:
-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内容安全 | 英国《在线安全法案》中文译本及评析
- 美国得克萨斯州社交媒体法(HB20法案)-全文翻译
- 内容算法服务中正能量内容源识别和流量分发机制不足的初步思考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 EDPB | 关于社交媒体平台界面的黑模式的准则3/2022
-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第二版)
- 对首个GDPR认证机制的详解:GDPR-CARPA
数字贸易专题系列:
-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 数字贸易协定 | 欧盟GDPR与WTO的必要性测试
- 数字贸易协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
- 数字贸易协定 | 贸易谈判中的中美欧数据跨境流动博弈概览
-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 数字贸易协定 | DEPA和CPTPP给国内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管控预留的“自由度”
- 数字贸易协定 | G7贸易部长的数字贸易原则(全文翻译)
- 数字贸易协定 | 数据竞争的美欧战略立场及中国因应
- 数字贸易协定 | 加入CPTPP的流程示意图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 G7公布6000亿美元的计划,以对抗“一带一路”(外媒编译)
- 美国放弃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对数据本地化、数据跨境流动等议题的支持
- CPTPP 数字贸易现代化改革:对 PECC《现代化数字贸易》 报告的综述
关于中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的文章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正式发布,倒计时开始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英文版
- 也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 尘埃终落定,对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的观察和理解
- 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要点解析
- 中国个人信息跨境认证机制与BCRs和AC的比较分析: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未决之路
- 中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意同而形不同”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英文版
-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及标准合同-英文版
- 证制度为中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驾护航
- 家解读|《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出台 贡献数据跨境流动中国方案
- 我国数据出境三条路径的风险控制要求对比
-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英文全文翻译)
美国方面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文章:
-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 美国隐私立法 | 加州《CCPA实施条例》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一:个人敏感信息定义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三:出售个人数据和画像分析的定义
- \"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全文翻译)
- 美国FTC准备制定规则,打击商业监视和不严格的数据安全做法
- 2024年美国隐私权法案(全文翻译)
关于印度的数据保护和数据治理政策和技术文件的文章有:
- 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 印度封禁中国APP事件研究报告 V.2.
-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透析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
-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的数据本地化规定
- 印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关于数据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重大案例:
- 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 “脸书文件” | 爆料人的美国会听证会开场白、欧盟“数字服务法”推动人的表态
- 重大案件 | WhatsApp被罚2.25亿欧元一案核心事实与争点述评
- 重大案件 | CNIL对脸书、谷歌的Cookies实践的处罚:官方公告译文
- 欧盟法院允许消费者保护协会自主发起GDPR诉讼
-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合法留存信息用于测试和纠偏吗?| 欧盟法院最新判决Digi解析
- 脸书可能被罚二十亿欧元一案前瞻分析
-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跨境传输和匿(假)名化
-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隐私设计
关于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文章包括:
- 以风险治理的思想统筹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 中德两国在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一点比较
-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点”
-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为什么和怎么做
-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主体责任与综合共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新格局
-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美国通过\"网络事件报告法\"
- 在网络安全方面,拜登政府正变得更加积极主动(外媒编译)
- 美白宫:《关于关键基础设施安全和复原力的国家安全备忘录》中文翻译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 外媒编译 | TikTok 零点时间:最后一刻的交易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关于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制变革的系列文章:
- 认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必要性判断的设计
- 《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英文全文翻译
- 企业迎来数据跨境合规的窗口期——《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 洪延青:准确认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重大转变
-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走向前台,“权责一致”压实地方安全责任——再评《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
- 从数据相关条款看《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
- 国家网信办《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等英文翻译
-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要点解读 | 持续优化我国数据出境制度 推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 中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的“再平衡”——基于国家间数据竞争战略的视角
- 基于场景化的白名单路径,提升法律确定性节约合规资源——评临港《数据跨境场景化一般数据清单》
- 持续优化数据出境制度 推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网信》2024年第2期
- 跨境数据传输政策的三大创新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入发展新动能
- 津沪闽京自贸区数据跨境流动清单管理制度研究
针对审计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AI安全的作用与落地实操,本公众号发布过的文章: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 欧盟《数字市场法》第15条审计画像技术的模板(公开征求意见)
- 审计算法:现有格局、 监管机构的作用和未来展望(全文翻译)
- 认真对待合规审计 为个人信息保护护航
- 《数字服务法》对超大平台和搜索引擎的审计规则
关于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本公号发表过的文章:
-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 与时俱进 筑牢国家安全的审查防线: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 关于美光网络安全审查的一些理解和认识
- 再谈美光网络安全审查:审查不通过的后果
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的文章如下: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制定进展汇报
-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有助于防范“年度账单”事件
- 英国ICO的Privacy Harm分类:国标39335的个人权益影响分类
- Cyber Harm的层次分解图
- PIA仅是一个合规评审吗?——工程思维与法律思维的碰撞
- 从合规技术的视角看:您的PIA真的有效吗?
围绕供应链安全,本公众号发表文章:
-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 《关于推进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创新以实现可持续、安全和可靠的美国生物经济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 欧盟金融业供应链安全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欧盟《网络安全法2》提案与对中国ICT供应商影响的分析
关于AI与标准化工作,本公号发表的文章:
- 关于生成式AI安全标准化需求的两点想法
- 欧盟AI法案中的标准化需求和制定流程简述
- 23家国际安全机构联合发布《安全的AI系统开发指南》(全文翻译)
-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标准制定项目的立项汇报
- 美国NIST《可解释的人工智能的四个原则》(全文翻译)
- 美国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初稿-中译文
- 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正朝着不存在的人工智能标准方向发展(外专观点)
- 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 解析《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逻辑——特征工程简介
-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国标制定工作会议(23年4月)
- 23家国际安全机构联合发布《安全的AI系统开发指南》(全文翻译)
- 美国NIST发布《对抗性机器学习:攻击与缓解的分类和术语》
- 新加坡-生成式AI的治理框架模型
- AI治理基本问题与监管及标准化基本思路之初探
- OECD《为制定人工智能事件定义而进行的评估》(全文翻译)
- 英国政府近期就AI网络安全“行为守则”公开征求意见(全文翻译)
关于新加坡数字化(包括个人信息、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改革,本公号发表的文章:
关于健康医疗数据方面的文章有: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 健康医疗数据 | EU健康数据空间立法倡议的初始影响评估
- 欧盟健康数据空间的建设进展
- 欧盟《关于欧洲健康数据空间条例》草案中译文
- 欧洲健康数据空间建设历程分析与启示
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标准化战略发布
-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字法案瞄准大型科技公司的权力(外媒编译)
- 泄露出的《数字市场法》最终版本:最后时刻加入的重大条款(外媒编译)
- 欧洲近五年数字立法进程追踪及2023年立法议程
- 欧盟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和政策举措【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发言】
- 欧盟《数字市场法》第15条审计画像技术的模板(公开征求意见)
- 欧盟《数字服务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上)
- 欧盟《数字服务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下)
- 欧盟《关于政治广告的透明度和针对性的条例》(全文翻译)
- 欧盟《数字市场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
- 欧盟《关于金融部门数字业务复原力条例》全文翻译
- 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全文翻译
- 欧盟《网络复原力法》全文翻译
美国利用法律和政策工具单边化地维护或强化美国的安全和经济利益,本公众号曾发表文章:
-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 日本、荷兰拟同意与美国就芯片相关出口管制规则采取一致行动(外媒编译)
- 美高管演讲透露美国出口管制执法方向性发展【讲稿全文翻译】
- 控制的幻觉:遏制中国技术野心的单边尝试将会失败(外媒编译)
- “一个巨大的变化”:拜登颠覆了几十年来的中国贸易政策(外媒编译)
- 出口管制的回归:一个需要盟国合作的风险策略(外专观点)
- 美商务部AI模型出口管制新规(全文翻译)
- 2022-2024年间-美国对华芯片出口管制规则的梳理分析
- 2025年美国BIS《AI扩散框架》解析:芯片篇
- 2025年美国BIS《AI扩散框架》解析:受控AI模型篇
- 2025年美国BIS《AI扩散框架》解析:VEU认证要求规定
- 特朗普系列总统行动:贸易优先和投资优先
- 特朗普系列总统行动:保护美国公司和创新者免受海外勒索以及不公平的罚款和处罚
关于AI技术的系列读书笔记:
- DeepSeek-R1展示了小模型也能成为推理专家
- DeepSeek的R1与R1-Zero:技术差异与AI风险管控
- DeepSeekR1与R1-Zero的训练过程及与普通语言模型的区别
- 模型上下文协议(MCP, Model Context Protocol)的定位和基本机理
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执法跨境调取的相关文章:
- 微软起诉美国司法部:封口令违法!
- 网络主权的胜利?再评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
- 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 美国Cloud Act法案到底说了什么
-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过!
- 修改版的Cloud Act终成为法律
- 欧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 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清晰明确数据主权战略
-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 欧洲将立法允许执法跨境直接调取数据
-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 跨境数据调取 | 针对中资银行的数据调取行为概览
- 跨境数据调取 | 中美欧的模式冲突(耶鲁大学翻译版)
- GPA关于政府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目的获取私营部门持有的个人数据的原则(中译文)
- 主审Meta反垄断的法官支持针对TikTok、微信、Telegram的数据要求(外媒编译)
- 对《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最新草案》第三章的想法
- EDPB关于GDPR第48条的第02/2024号指南(全文翻译)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运营之间的互动影响: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欧盟对今日俄罗斯(RT)和Sputnik的封禁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TikTok与甲骨文的交易将树立两个危险的先例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乌克兰战争考验科技巨头的力量 (外媒编译)
-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美欧等和西方盟友将提出“互联网民主原则”的宣言(外媒编译)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以“道德”名义贴标签迫使企业站队,全球化企业还能保持中立吗
- 梅德韦杰夫被任命为确保俄罗斯“技术主权”的委员会的主任(外媒编译)
-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 德克萨斯项目:TikTok计划在美国继续运营的细节(外专观点)
- 美国投资者对中国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外专报告)
- ikTok应对美国国家安全关注的内幕(外媒编译)
- 华为和中兴到Wechat和TikTok:域外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误解和抹黑
- 欧盟委员会禁止其工作人员在官方设备上安装TikTok【外媒编译】
- 美欧政界密集推动TT禁令,再次抹黑我国相关法律
- 美两党参议员联合推出“Restrict法案”,直指中国ICT技术
- TikTok禁令可能仅仅是刚开始(外媒编译)
- 英国TCN下的苹果iCloud加密之争与“英国-欧盟”数据流动挑战
- 主权云研究报告:定义、技术架构、国家战略与AI能力提升路径
- 主权云报告:定义、技术架构、国家战略与AI能力提升路径
关于AI“情感交互”和“拟人化互动”,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 人机“情感交互”的规范化:指标、机制与多方协同治理
- 精准识别和治理“拟人化互动服务”:一个初步方案
- 情感交互启动事件(SIE)判定指标体系设计:精准圈定“拟人化互动”
- 《国际AI安全报告2026》对人工智能情感陪伴的风险分析
- Anthropic的角色选择模型与我国AI拟人化互动治理路径启示
- 从“人格”到“功能性情绪”:Anthropic 两篇新研究对 AI 情感交互的机理揭示
- 从“人格”到“功能性情绪”:Anthropic 两篇新研究对 AI 拟人化交互监管的启示
- 生成式人工智能情感交互的技术原理、风险与治理路径研究综述
关于业务场景中数据跨境流动的文章如下:
-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 数据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国路径
- 欧盟关于域外适用和数据跨境流动条款适用问题的指南(全文翻译)
- 土耳其和欧盟关于医疗器械数据跨境传输的行政协定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数国强化对谷歌分析Cookie跨境数据传输行为的审查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行为守则作为数据跨境传输工具的04/2021号指南》简评(附征求意见前后对比中译本全文)
-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控制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处理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就新的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达成原则性协议
-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发布“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宣言(全文翻译)
- 华盛顿向全球数据隐私发起攻势 (外媒编译)
- 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碎片化及中国应对
- 无边界数据的时代正在结束(外媒编译)
- 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 英国“数据:新方向”咨询结果|促进贸易和减少数据跨境传输壁垒(第三章)
- 俄罗斯修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程序
- 白宫《关于加强美国信号情报活动保障措施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 《关于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草案》发布
- 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充分性决定草案(全文中译本)
- 第108号公约-个人数据跨境转移示范合同条款(中译本)
- EDPB《关于GDPR第3条的适用与第五章的国际转移规定之间的相互作用的05/2021准则》2.0版本-中文翻译
- 爱尔兰DPC对Meta使用SCCs跨境传输数据的巨额处罚决定:分析和展望
- 欧盟委员会通过“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
- 欧盟委员会即将就新的个人数据传输标准合同条款进行公开咨询
- 法国CNIL《传输影响评估实践指南》全文翻译
- 爱尔兰DPC对TT的5.3亿罚单与NOYB投诉分析和应对建议
- DPC对TikTok跨境数据传输处罚决定的复盘报告
- 跨境数据治理转向与中国应对(学术专论)
关于欧洲的人工智能监管方面的立法、政策和实践方面的文章:
-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 AI监管 | 意大利因骑手算法歧视问题对两个食物配送公司处于高额罚款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立法进展(截止20220430)
- 英国《有效的人工智能保障生态系统路线图》(中译文)
- GDPR 项下的自动化决策:法院和数据保护机构的实际案例【全文翻译】
- 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正朝着不存在的人工智能标准方向发展(外专观点)
- 审计算法:现有格局、 监管机构的作用和未来展望(全文翻译)
- 欧洲新近执法中对算法的描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 基于立法过程解析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 欧盟人工智能立法过程中的折衷与争论:选译
- 欧盟立法者支持生成性人工智能的透明度和安全规则【外媒编译】
- 欧洲议会关于欧盟《AI法案》的折衷案文(中文全文翻译)
- 挪威DPA关于在Ruter参与AI监管沙盒的最终报告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立法过程中成员国间的意见分歧(选译)
-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的建议(选译)
- 欧盟《AI条例》的立法进展和现有三个版本重点内容比较(截止2023年7月)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谈判:回顾与前瞻
- 英国间谍机构希望放宽对AI数据使用的“繁重”法律(外媒编译)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一)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二)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三)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四)
- 欧盟-美国人工智能术语和分类法第二版(中文翻译)
- 欧洲委员会《人工智能与人权、民主与法治框架公约》-中文译文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风险分类机制研究
关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 AI监管 | 全球人工智能的协调实际上是可以实现的吗?(外媒编译)
- 机器学习安全的基本概念(读书笔记之一)
- 机器学习的稳健性和对抗性例子(读书笔记之二)
- 机器学习中的可解释性(读书笔记三)
- 推荐系统中的公平与影响因素
- 搜索引擎引导使用算法的合规要点分析
- 机器学习中的规范问题(读书笔记之四)
- 算法透明度推进中需注重分类透明满足不同对象预期及降低透明风险
- 推荐算法中引导正能量和破解信息茧房的路径探讨
- OECD推进人工智能的可问责原则(摘译)
- 推荐系统工作原理简介(学习笔记)
- ChatGPT是网络上的一个模糊的JPEG文件(外专观点)
- ChatGPT是如何劫持民主进程(外专观点)
- ChatGPT:欧洲禁止Replika \"虚拟伴侣\"聊天机器人应用(外媒编译)
- ChatGPT背后的核心技术【好文转载】
- 基辛格、施密特等:ChatGPT预示着一场智力革命(外媒编译)
- OpenAI数据处理协议-全文翻译
- 《GPT-4 :通用人工智能的火花》论文内容精选与翻译(好文转载)
- 马斯克等人联名签署:《暂停巨型人工智能实验:一封公开信》
- GPT工作原理:面向政策制定和法律规制的介绍【学习笔记】
- ChatGPT现阶段常见失误汇总分析【学习笔记】
- OpenAI的红队:被雇来 \"破解 \"ChatGPT的专家们(外媒编译)
- 指导欧盟“AI法案”中“通用人工智能”监管的五大考量(全文翻译)
- PAI《合成媒体的负责任实践》(全文翻译)
- GPT与训练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训练收费(外媒编译)
- 研究人员戳穿了 ChatGPT 和其他聊天机器人安全控制的漏洞(外媒编译)
- 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数字经济的益处(英国四大监管机构的立场)
- OpenAI安全措施被越过 ChatGPT被“诱导”提供违法信息
- 通用人工智能供应链中的风险与合理分配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安全要求的建议合规要点
- 中美欧大语言模型信息披露要求的比较
- AI法案:在更广泛的妥协中,欧盟国家开始对基础模型采取分层方法
- 美国作家协会起诉OpenAI版权侵权案解读
- 报告:控制大语言模型的输出(中文全译文)
- 为人工智能的“幻觉”辩护(外媒编译)
- 为了保护科学,必须以零样本翻译的方式使用大语言模型(外专观点)
- 苹果公司技术博客——私有云计算:云计算中人工智能隐私保护的新领域
- 澳洲《关于隐私和使用市售人工智能产品的指南》全文翻译
- 澳洲关于隐私以及开发和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指南(全文翻译)
- 日本《人工智能业务指南》全文翻译
- 美英联合发布《AI数据安全:用于训练和操作AI系统的数据安全最佳实践》
- 五大AI厂商“前沿安全”框架综述
- 2025年全球非生成式算法监管年度综述
- 生成式引擎优化(GEO) 的“负外部效应”与法律规制
本公号曾发表的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 人脸识别 | EDPS关于面部情绪识别的观点
- 人脸识别 | 保护人脸信息 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司法路径
- 人脸识别 | 对我国“人脸识别技术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单独同意”的理解
- 人脸识别 | 国际计算机协会(ACM)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态度
- 人脸识别 | ICO关于实时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场所的应用的意见(全文翻译)
- 解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监管逻辑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分层治理理论与制度进路(学术专论)
-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与人脸识别的治理路径:国际经验与中国方案
- 人脸识别的双轨治理与通向智能技术的治理适配框架(学术专论)
通过技术增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例如匿名化、假名化技术,隐私增强技术,以及通过技术手段或模式强化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实现和意思表达,越来越成为值得关注的主题。本公号曾经发表的文章包括:
-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定义的再审视(二):个人信息的场景依赖性及匿名化处理
-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时的指向性问题
- 欧盟法院在T-557/20(SRB v EDPS.)中对匿名化数据的一次澄清尝试
- 英国ICO《匿名化、假名化和隐私增强技术指南》(全文翻译)
- 英国ICO《数据共享业务守则》中文翻译
- 英国ICO发布:《隐私增强技术(PET) 如何帮助遵守数据保护规定》(全文翻译)
- “零信任”的App合规技术能力(DPO社群成员观点)
- Android 系统“照明弹”功能的技术及法律规制(DPO社群成员观点)
-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隐私计算能代表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向吗?(DPO社群成员观点)
- 德国数据保护机构《标准数据保护模式》中译文
- 从假名化与匿名化的区分看待封闭计算环境的数据流通价值
- ISO 31700系列标准解读
- EDPS v SRB:欧盟法院重新界定假名化数据的“个人数据”属性
- 域外个人信息匿名化与假名化界定综述
- 个人数据定义及识别标准的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
- 从数据到场景:EDPB匿名化新指引与封闭计算环境
- 封闭计算环境的数据流通价值:从假名化与匿名化的区分来看(报告全文)
关于域外在数据、电信、外国投资方面所建立的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 美国考虑对其产业界对外国的投资建立新的审查制度(外媒编译)
- 《关于确保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力地考虑不断变化的国家安全风险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法律背景和比较》全文翻译
- 美国商务部《确保信息和通信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的规则(2024版更新全文翻译)
- 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二)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之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看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 拜登关注禁止中国获得美国数据的新方法(外媒编译)
- 白宫: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 美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的安全:联网汽车》建议制定规则全文翻译
- 解读: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 资料手册:美司法部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预通知【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 全文翻译:美司法部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预通知【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 《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敌人攻击法案》【H.R. 7520】与司法部拟议规则的比较
- 《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控制应用程序法》《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法》的全文翻译
- TikTok要求审查《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控制应用程序法》合宪性请愿书
- 美商务部“确保联网车辆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供应链安全”的拟议规则
- 美国司法部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或涵盖人员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定”的分析
- 美司法部《防止受关注国家或涵盖人员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定》最终文本的全文翻译
- DPO社群成员观点:美司法部“防止受关注国家或涵盖人员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定”
- 美商务部《保障ICT供应链:联网汽车》规则(全文翻译)
- 美国 FCC“受管制设备和服务清单”制度综合分析
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要素治理的文章有:
-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当讨论数据所有权时,我们到底在讨论什么?
-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草案中译本
-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 数据要素治理 | 如何解锁制造业数据的价值?
-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 EDPB - EDPS对Data Act的联合意见(全文翻译)
- 数据要素治理 | 企业角度的数据保护问题:欧盟法律现状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 2022年全球数据治理观察年度报告
- 爱沙尼亚:建立世界上第一个数据大使馆
- 解锁数据孤岛:《数据法案》启示下三重授权原则的再审视与数据要素价值化的新思路
- 隐私计算:数据要素法律规则构建的“基础设施”
- 欧盟《数据法》全文翻译(第一部分)
- 欧盟《数据法》全文翻译(第二部分)
- 欧盟《数据治理法》全文翻译
- OECD版的数据二十条——《关于加强数据的获取和共享的建议》全文翻译
- OECD对数据治理相关工作的简单梳理
- 欧盟委员会《<数据法>常见问题解答(1.0版本)》中译文
- 《广东省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世行《全球数据市场监管框架评估》(报告编译)
- 数据持有权的两条路径:三权完全切割 vs. 持有权母权化
- 越自主,越难流通?数据使用权外部化的结构张力
- 上游为何不愿对外经营数据?控制降级、衍生数据与不确定性下的经营决策
- 数据平行财产权:能定资格,难保控制
关于数据抓取和公开数据保护,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 关于数据抓取和隐私保护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 英国ICO:爬取公开数据用于人工智能训练的合法性意见公开征集
- 法国CNIL:可公开获取的数据开放与再利用(全文翻译)
- 数据抓取技术的学习笔记之一:类型和流程概述
- 数据抓取技术的学习笔记之二:常见的反面数据抓取行为
- 数据抓取技术的学习笔记之三:数据抓取行为的伦理准则
- 自动化工具收集网络数据(数据抓取)标准制定需求汇报
- 《数据安全技术 网络数据爬取行为规范》国家标准立项汇报
- 洪延青:AI时代的数据爬取治理:法律冲突与利益平衡之道
- 《网络数据自动化工具收集行为规范》标准编制汇报(草案阶段)
- 国标《自动化工具收集网络数据技术要求》编制汇报
- 人工智能时代网络爬虫治理的中欧比较
- 从预训练到推理:抓取数据的供给与权益平衡初探
关于AI能力扩散议题,本公号发表过以下报告:
- 超智能时代的国家安全战略:外国智库报告综述
- 全球AI扩散新格局:底座不均衡、入口重塑与中国战略选择
- 从Mythos到GPT-5.4-Cyber:超强AI网络能力的访问秩序正在形成
- 从“蒸馏”到污名化:白宫 NSTM-4 备忘录的概念陷阱与政策误区
- Manus案的监管范式选择:为什么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 机器速度下的攻防失衡:AI 时代网络安全治理逻辑的根本性重构
- 能力前沿与部署广度:AI 竞争的两条轴
- 部署广度的地基:DeepSeek 如何把一部分算力瓶颈,改写成内存问题
- 第三个尺度:能力、部署之后,AI 竞争开始比拼“系统时间”
- 前沿 AI 模型对网络防御的影响:域外官方指南的比较分析与政策建议
- 谁有权向模型学习:蒸馏争议的第二阶段
- 教师模型与人工智能阵营:开放、封闭政策的长期后果
- AI 正在攻破网络防御吗?从自动化勒索、测试环境逃逸到软件供应链外溢的
- 全球算力访问的基础秩序:计算中立与计算主权的规范建构
关于AI风险治理和数据保护的交叉,本公号发表过的文章:
- 基于AI生命周期的个人信息保护风险研究综述
- OpenAI数据处理协议-全文翻译
- GPT与训练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训练收费(外媒编译)
- 美英联合发布《AI数据安全:用于训练和操作AI系统的数据安全最佳实践》
-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 英国ICO针对生成式AI的公开证据征询(第1-3次)
- 法国CNIL对欧盟AI法的首次问答(全文翻译)
- EDPB“关于在AI场景下处理个人数据的第28/2024号意见”(全文翻译)
- 《关于建立可信赖数据治理框架以促进创新且保护隐私的人工智能发展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 大模型时代下的数据治理:从“合规挡箭牌”到可信AI的前置安全与持续资产管理
关于智能体,本公号发表过以下文章:
- OpenClaw的系统架构及其安全风险(学习笔记)
- 借鉴OpenClaw架构哲学重塑政府能力与服务模式——以广州南沙为例
- 《智能体数据处理安全要求》国标制定申请的初步思考
- 《智能体数据处理安全要求》立项申请汇报
- 五眼联盟发布《智能体AI服务的审慎采用》指导性文件
- 以“可控性”为中心的智能体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基于行动型处理的运行时合规(学术专论)
- 从输出风险到行动风险:智能体治理体系的重构(学术专论)
- AI智能体的系统架构与安全治理:从输出风险到行动风险
- 智能体如何真正进入企业:评《北京市关于加快智能体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之一
- 企业为何敢把任务交给智能体:评《北京市关于加快智能体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之二
- 智能体如何逐级重塑企业流程——评《北京市关于加快智能体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之三
- 如何衡量智能体创造的真实价值:评《北京市关于加快智能体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之四
- 国标《智能体数据处理安全要求》汇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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