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允许私营企业开展官方进攻性网络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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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4日 14:27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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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宫发布总统备忘录,正式授权美国国土安全部搭建全新项目,允许私营企业在政府授权下,合法对境外网络犯罪组织实施进攻性网络行动。该机制是今年3月白宫网络安全行政命令的细化落地,旨在强化对勒索软件、大规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打击力度。
该计划由国土安全部国家协调中心主导运营、制定规则,由国土安全部与司法部双重监督,并各自指派一名联合执行主任,所有进攻行动必须双人共同签字、书面审批方可执行。
项目面向大小型网络安全企业开放。申请企业需具备合规设施、审查通过人员、良好从业记录与技术能力,并缴纳100万美元风险保证金,用于赔付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获批企业可依法分包项目。
企业可依据政府划定目标开展授权入侵与反制行动,也可主动上报威胁情报、提供行动方案。打击对象主要是涉嫌大规模网络犯罪、危害美国基础设施与民众利益的境外黑产组织。
政策明确多项行动红线: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武装冲突的行动一律禁止;误伤美国合法系统必须立刻停手并上报;行动需规避与美国各联邦机构作业冲突。企业发现关键基础设施存在迫在眉睫的网络攻击风险,需第一时间报备主管部门。
以下为完整内容
拓展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能力
总统备忘录
2026年8月12日
致:副总统、国务卿、财政部长、战争部长、司法部长、商务部长、能源部长、国土安全部长、总统办公厅主任、国家情报总监、总统科技事务助理、中央情报局局长、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局长、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负责政策与国土安全顾问的总统副办公厅副主任、国家网络总监、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国家安全局局长
依据美国宪法与合众国法律赋予总统的权力,现作出如下指示:
第一条 制定目的
跨国犯罪组织对美国公民、企业及国家安全的威胁持续加剧。该类组织长期实施网络活动开展欺诈,损害美国繁荣、安全与自由。
本人已于2026年3月6日签发第14390号行政令《打击针对美国公民的网络犯罪、欺诈与掠夺性犯罪》,要求联邦政府采取多项举措整治侵害美国民众的网络类犯罪。本备忘录旨在引入私营行业技术力量,深化针对跨国犯罪组织网络犯罪的打击工作。
美国私营行业拥有全球顶尖创新能力与技术水平,其规模、响应速度与技术储备能够为美国构建关键的主动网络作战优势。但长期以来,在识别、瓦解网络犯罪团伙的工作中,美国企业的技术潜力未得到充分利用。
因此美国确立如下政策:综合运用各类国家治理手段,吸纳私营企业创新能力共同打击网络犯罪。通过与经过严格审查、接受联邦政府指挥与监督的本土企业开展合作,强化我方应对跨国犯罪组织威胁、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网络欺诈及各类侵害美国公民掠夺性犯罪的能力。
第二条 设立专项计划
(一)计划设立与运行主体
依据2025年1月20日第141590号行政令《保护美国民众免受入侵》第6条第(四)款设立的国家协调中心(NCC),将创建、运营并维护一套专项计划。该计划授权本备忘录第四条第(六)款定义的参与企业,在联邦政府管控与监督下,针对境外依托网络开展活动的跨国犯罪组织实施网络侦察行动、网络效能打击行动。作为联邦执法机构合法调查、防护及情报工作的组成部分,本计划需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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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双执行主任联合监督机制:一名由司法部长指派、隶属司法部,一名由国土安全部长指派、隶属国土安全部(下称计划联合执行主任)。两位主任经相互协调后方可审批本计划项下由两部门人员实施的网络行动;但不得审批会产生第四条第(二)款所定义重大后果的行动。所有网络行动必须经两名联合执行主任协同审批方可开展,全部行动仅能代表联邦政府、在联邦法定权限监管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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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企业必须与司法部或国土安全部签署协议,协议要求企业通过全面背景审查,并严格遵守本备忘录第三条要求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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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参与企业签订两类商业合作协议:
(A)与私营机构合作:企业可接收私营机构日常运营中采集的威胁情报,并基于情报向国家协调中心提出配套网络行动方案;
(B)与联邦、州、地方、部落及领地政府机构合作:政府机构向参与企业通报跨国网络犯罪组织威胁,企业据此向国家协调中心提交处置行动方案。
(二)合规约束
国家协调中心所有计划相关工作必须遵守美国宪法、全部适用法律及国际义务(含《美国法典》第18编第1030条),确保参与企业全程处于美国政府管控与监督之下。
第三条 实施细则要求
(一)60日内完成操作规范制定
本备忘录签发起60日内,计划两名联合执行主任协同国土安全委员会,制定统一的计划操作规范,确保联邦政府对参与企业全部作业拥有完整监督与管控权。任何网络行动必须符合该规范方可获批。规范内容需包含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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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参与企业准入最低标准:包含匹配的技术能力、成熟网络作战实绩、设施安全保障、人员背景审查、专业资质、企业可靠性,以及联合执行主任与国土安全委员会认定、保障企业稳定履职所需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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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标准兼顾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大型企业提供大规模技术产能,体量更小、反应灵活的中小企业承接专项、细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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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要求参与企业向国家协调中心报备本备忘录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项下全部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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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司法部、国土安全部将保证金条款纳入企业合作协议:企业需缴纳不低于100万美元保证金或托管资金,若企业违反协议约定,保证金将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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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备忘录涉密附件制定行动流程,建立跨主体行动冲突消除机制,覆盖联邦执法部门、国务院、财政部、战争部、司法部及全美情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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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裁决框架(遵循涉密附件),确保行动仅针对跨国网络犯罪组织,并兼顾美国各类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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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标准化模板与评分规则,用于目标识别、网络侦察与网络打击行动方案编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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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企业报告义务:便于政府全面掌握境外跨国网络犯罪组织活动、危害(尤其对美国民众与经济的影响),同步让国家协调中心完整掌握企业全部行动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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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审核流程(含司法部复核):若行动针对美国公民,或涉及美国宪法、联邦法律、国际法项下政府义务,行动获批前必须完成司法或其他法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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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处置流程:企业若发现操作超出审批参数,如误针对美国公民、美国境内信息系统、受美国公民管控的系统,必须立即终止行动、执行数据最小化处理,并第一时间通报国家协调中心,由后者同步告知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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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上报义务:企业侦测到针对美国关键基础设施的迫在眉睫网络攻击,或有合理依据判断获批行动可能引发重大后果时,须立刻上报国家协调中心,由中心通知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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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区分:企业仍可开展其他合法防御类网络工作,但本计划授权的所有行动必须接受美国政府监督、作业管控与法定权限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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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复审机制:至少每年对参与企业资质、持续准入资格开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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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硬性要求:所有网络行动方案必须经两名联合执行主任审核,并向企业出具书面审批意见与操作指引,方可实施。
(二)规范动态优化
计划联合执行主任定期评估、持续优化操作流程,保障备忘录目标高效落地;国家协调中心在法律与备忘录框架内,适度引入自动化工具简化流程。
(三)定期工作报告
备忘录签发180日内,联合执行主任须编制完整计划运行报告,此后每年提交一次,报送至负责政策与国土安全顾问的总统副办公厅副主任、国家网络总监。
第四条 术语定义
本备忘录适用以下释义:
(一)网络效能打击行动
依托互联网、通信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业控制系统、嵌入式处理控制器等互联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实施活动,实现对信息系统、网络、软硬件基础设施或存储数据的操控、干扰、阻断、降级或摧毁。
(二)重大后果
行动存在以下任一可能性即认定会产生重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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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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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国际法定义的武力使用或武装攻击层级。
(三)依托网络的跨国犯罪组织
境外团伙,通过网络实施侵害美国政府、美国公民、美国利益的犯罪;且不属于外国政府内设机构、不受外国政府完全指挥。若无明确情报证实其与外国政府隶属关系,一律推定其不属于官方机构。
(四)网络侦察行动
依托互联信息基础设施开展活动,核心目的是隐秘采集情报信息(可用于后续网络打击行动);未经系统所有者授权、或超出授权权限访问系统。包含支撑侦察的必要操作,如短期操控、临时干扰,但不以造成实体损害、影响基础设施正常使用为目的。
(五)信息系统
释义与《美国法典》第44编第3502条保持一致。
(六)参与企业
通过准入审核、获准在政府指挥下实施网络行动的美国私营企业。
(七)美国公民
释义与第12333号行政令一致。
第五条 通用条款
(一)权限保留
本备忘录任何条款不得被解读为削弱、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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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各行政部门、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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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局长在预算、行政、立法提案方面的职能。
(二)实施前提
本备忘录执行需符合现行法律,并以国会拨款到位为前提。
(三)无创设诉权效力
本备忘录不创设、亦不会产生任何实体或程序层面可向美国政府、下属部门、机构、官员、雇员、代理人主张强制执行的权利或权益。
唐纳德·J·特朗普
2026年8月12日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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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书:特朗普总统拓展打击跨国网络犯罪能力(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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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针对美国公民的网络犯罪、欺诈与掠夺性犯罪》第14390号行政令(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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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总统备忘录NSPM-11(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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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总统备忘录NSPM-12(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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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国家网络安全强化工作、修订13694、14144号行政令》(2025.06.06)
翻译说明 -
专业术语统一:
• Cyber Surveillance Operations:网络侦察行动
• Cyber Effects Operations:网络效能打击行动(进攻性网络行动)
• CE-TCO:依托网络的跨国犯罪组织
• Co-Executive Directors:双联合执行主任
• Escrow/Bond:保证金/托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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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采用国内官方通用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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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附件原文仅标注存在,无公开文本,译文如实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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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行政令编号、法典编目严格直译,保留法定引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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