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网暴治理|网络暴力的治理难点与立法回应"

admin 2026-10-24 13:42:37 网络安全文章 来源:ZONE.CI 全球网 0 阅读模式

专题·网暴治理 | 网络暴力的治理难点与立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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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思源 李晓娇
郭思源 李晓娇

中国信息安全

2026年10月23日 18:4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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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思源

文 | 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网络法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郭思源;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网络法治研究所副所长 李晓娇

2026年7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我国网络暴力治理迈入新阶段。近年来,网络暴力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侵蚀广大网民共同的精神家园,已成为网络空间的顽瘴痼疾。与传统的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不同,网络暴力借助网络传播形成规模效应,不仅侵犯公民和组织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还往往伴随着个人信息泄露及买卖等关联违法行为,甚至滋生了“开盒挂人”等黑灰产业链。此类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日趋明显,已逐渐演变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以前,网信等部门持续开展网络暴力治理工作,推动网络暴力立法进程,使我国的反网络暴力法治建设由分散到集中、由低位阶到高位阶持续推进。2019年,国家网信办公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搭建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基础框架;2022年,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重点针对集中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违法不良信息行为开展专项治理;2024年,国家网信办、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这是专门针对网络暴力问题的部门规章。然而,网络暴力事件呈多发态势,亟须推进网络暴力领域高位阶立法,为加强网络暴力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可谓正当其时、恰逢其势。

一、

网络暴力的现状与特点

网络暴力并非新现象,但在移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环境下,其危害性远超以往。早在2008年,央视等多家媒体就报道了被誉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死亡博客”案,使人肉搜索及其背后的网络暴力问题进入公众视野。近年来,新华网等权威媒体又曝光了著名运动员全红婵被网暴案、北京2名检察官被“开盒”案等一系列案件,相关违法行为人均被追究了法律责任。这些案件表明,网络暴力不只是不同网民个体间的言语冲突,更是可能酿成生命悲剧的严重社会问题。随着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不断提升,网络产品日益丰富,网民在网络空间越来越活跃的同时,也间接加剧了网络暴力蔓延至多领域的风险。特别是儿童青少年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承受能力有限,面对网络暴力更容易受到伤害。

网络暴力作为一种在网络空间的规模性语言暴力,其构成特征与传统的侮辱诽谤等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有着显著区别。一是违法主体具有群体性和分散性。网络暴力事件中,施暴方通常是大量普通网民,与受害者本无私人恩怨,其起因往往是受害者在网络上留存的片面、割裂甚至错误的信息,再叠加不同群体的价值偏好等因素,短时间内,单个网民发布的攻击性信息便会迅速汇集成足以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网络暴力。二是行为形式具有隐蔽性和流变性。施暴者的攻击性信息往往以暗语、谐音等形式传播,现有网站平台的敏感词过滤机制难以有效识别,一旦被发现,施暴者又会迅速变换表述,使危害后果难以及时有效控制。三是发生过程日益呈现组织性和牟利性。以往因网络暴力引发的悲剧多具偶发性,而当有组织的网络谩骂、诋毁足以影响网络生态、左右网络群体行为时,相关黑灰产便容易滋生,违法犯罪分子借机牟利。针对个人的网络暴力往往伴随倒卖个人信息、“有偿代骂”等违法行为;企业领域更是重灾区,在经济利益驱使下,“网络水军”通过流量造假、恶意炒作、造谣引流等行为,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四是受害者救济路径面临“事中救济难、事后求偿复杂”的双重困境。受害者一旦遭遇网络暴力,往往难以自行应对:向主管部门、网站平台举报投诉的流程较长,网络暴力行为往往在处置前就已迅速发酵,难以有效救济;危害造成后,受害者面对海量的攻击性信息,同样无力还原整个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最终陷入求偿无门的境地。

基于上述区别于传统违法犯罪的特点,网络暴力治理既不能仅靠受害者以民事手段求偿,也不能仅靠单一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而应寻求体系化的制度回应,构建多方共治的综合治理格局,以反网络暴力专门立法做好顶层设计,为系统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二、

传统网络暴力治理的方法及局限

征求意见稿制定之前,我国针对网络暴力的治理依法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围绕施暴者责任和行政监管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持续加强网络暴力执法。在民事责任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人格权和侵权责任的制度设计,为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了救济依据,也是网络暴力受害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在行政责任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设定了处罚;在刑事责任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两高一部”于2023年出台《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依法严惩的政策立场;在执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涉及对网络暴力行为的监督管理,网信、公安等部门常态化开展“清朗”“净网”系列专项行动,针对网络暴力易发多发、社会影响力大的网站平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相关立法和执法实践取得明显成效,也为推动专门立法积累了丰富经验。

然而,既有治理方式在体系性与协同性方面仍有待完善。一是相关法律规定相对分散,缺乏针对性。以往立法主要基于名誉权、隐私权等传统人格权保护目的,对网络暴力缺乏充分回应,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认定需要与具体个人权益受损相关联,而网络暴力发展变化极快,待相关事实查明,危害后果往往已经难以挽回。二是对相关违法行为界定模糊,治理依据不够明确。网络暴力本身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相关信息内容在违法性界定上存在困难,如何区分正常批评、合理宣泄与网络暴力,长期以来都是执法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间接导致传统治理手段力度不足。三是重事后惩治、轻事前预防。既有的民事、刑事追责机制以事后救济为主,而网络暴力本就存在行为人难确定、因果关系难证明等问题,加之部分事件可能造成重大人格权益损害甚至引发严重人身安全后果,仅靠事后救济难以弥补受害者及社会的损失。四是各项治理措施的衔接力度不足,存在一定脱节。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属于自诉案件,受害者自诉取证困难,且大量网络暴力行为又属于尚不构成违法犯罪,也难以获得民事赔偿的轻微施暴行为,受害者缺乏主张权利的渠道,治理存在一定程度的盲区。五是平台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网络暴力难以及时有效处置。网站平台对用户发布内容负有管理义务,本应防止网络暴力行为扩散,但由于网络暴力变化快、难界定,不同平台防护水平参差不齐、主动处置动力有高有低,往往使网络暴力信息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三、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制度回应

针对上述痛点堵点,征求意见稿系统构建了平台、政府、社会、司法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框架,建立涵盖事前宣传预防、事中处置管理、事后惩治救济的全链条治理体系,以专门法律完善网络暴力治理体制,衔接各类治理手段。

首先,征求意见稿以原则性规定和明确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对网络暴力作出清晰界定,着力解决长期以来界定模糊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将网络暴力界定为通过网络实施的集中或持续的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等权益的活动。同时,明确列举侮辱诽谤、歧视煽动等违法有害信息属于网络暴力信息,并将违法集中发布个人信息、持续网络恐吓骚扰等行为纳入网络暴力法规制范畴,为网络暴力防治与受害者维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征求意见稿依据“源头防范、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的立法原则,突破了以事后惩治为主的治理模式。如第四章“社会共治”部分,要求将网络暴力内容纳入学校课程体系,明确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增强网络暴力防治能力,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社会影响较大的账号应当采取措施抵制网络暴力活动。第五章“司法保护”部分,建立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明确受害者及其监护人可在网络暴力发生初期向法院提出申请,请国家审判机关命令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介入处置,为受害者提供了网络暴力危害后果发生前的有效救济途径。

再次,征求意见稿建立由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公安、教育、电信、民政等多部门分工配合的跨部门治理机制,推动各项治理措施不断完善。在便利受害者提起诽谤等罪名的刑事自诉方面,明确公安机关配合受诉法院开展网络暴力行为调查的义务;对不足以定罪的案件,规定刑事和行政衔接原则。对尚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设立“网络暴力告诫书”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告诫书中列明加害者、网络暴力行为等内容,并对施暴者做出明确告诫。同时,征求意见稿将网络暴力纳入公益诉讼范围,明确法院在审理网络暴力案件时可将网络暴力告诫书、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事实认定依据,提升了各种治理手段之间的协同性。

最后,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网站平台网络暴力治理的主体责任,细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事前监测应对、事中快速处置、事后留证惩戒等方面的义务。网站平台应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要求,建立辟谣机制,设置网络暴力特征库、典型案例样本库和预警模型,并为用户提供信息屏蔽功能,完善一般预防机制。网络暴力发生后,网站平台应及时向用户发出风险警示,对涉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应予以帮助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主动或应受害者请求采取停止传输、删除、屏蔽等措施,限制网络暴力扩散。危害造成后,网站平台应留存网络暴力信息内容、浏览评论转发数量等数据,为受害方维权提供便利,并对存在组织网络暴力等情形的账号进一步采取纳入黑名单管理等措施。构建网络暴力全生命周期的平台义务体系,既能降低网络暴力事件发生概率,又能使已发生的危害后果得到有效控制。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网络暴力的技术治理、全社会反网络暴力宣传教育、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开展反网络暴力的治理和救助做出原则性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明确了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实施或者帮助网络暴力活动的从重处罚情节。这一系列举措,将推动网络暴力治理全面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四、

未来展望

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到《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从部门规章到国家法律,我国网络暴力治理正在实现从“局部回应、分散应对”到“系统治理、协同发力”的历史性跨越。

下一步,一方面,期待立法机关在广泛汇聚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网络暴力行为的界定、合理划定平台义务边界、更好实现不同治理手段的衔接,加快推进立法进程,使征求意见稿早日通过实施;另一方面,为更好发挥新法对网站平台、主管部门等各方的指导作用,应加快推动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出台,如出台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和识别规则,细化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健全将相关账号纳入失信惩戒的配套制度,完善举报、起诉等环节的证据规则等,切实提升法律施行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当前,法治化、系统化治理已成为全球开展网络暴力治理的广泛共识。我国反网络暴力立法着力打造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治理链条,构建政府、司法机关、平台乃至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协同共治架构,既立足于我国超大规模网民的基本国情,又借鉴全球网络治理的成熟经验,为全球网络暴力治理贡献中国智慧。随着未来《反网络暴力法》制定通过,“键盘伤人”的违法成本将显著提高,受害者不再孤立无援,广大网民的网络素养也将得到全面提升。在法治保障和制度驱动下,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清朗网络生态,必将在法治轨道上加速形成。

(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2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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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中国网络暴力治理难点与立法回应。网络暴力具有群体性、隐蔽性、组织性等特点,传统治理存在法律分散、界定模糊、重事后轻事前等局限。征求意见稿构建平台、政府、社会、司法共治框架,建立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救济全链条体系,明确平台责任与人格权侵害禁令等制度,未来需完善配套规则以提升治理协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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