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国家能源局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admin 2026-07-03 05:28:54 网络安全文章 来源:ZONE.CI 全球网 0 阅读模式

文章总结: 国家能源局修订《国家能源局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平台聚焦可再生能源、核能、智能电网等能源技术领域,通过挂帅出征和赛马争先两种方式认定,实行定期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及成果转化,支撑能源强国建设。 综合评分: 85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安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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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国家能源局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信息安全研究

2026年7月2日 15: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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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国家能源局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能源局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工作程序,结合创新平台新一轮考核评价以及“十四五”第一批“赛马争先”创新平台中期评估情况,我局对《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国家能源局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7月30日下班前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我局(科技司),并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传 真:010—81929218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国家能源局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6年6月24日

附件

国家能源局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建立健全现代能源技术创新体系,着力解决能源高质量发展需要与能源科技创新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牢牢掌握创新主动权,有力支撑国家创新体系和能源强国建设,国家能源局立足新时代国家能源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产、学、研、用各方优势,组织设立国家能源局研发创新平台(以下简称能源创新平台)。为加强能源创新平台监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能源创新平台是国家能源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依托能源领域具有较强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开发、重大装备研制及工程化、能源科技战略研究等能力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建设。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主体,也可以由一个主体牵头,多个主体联合建设。

第三条能源创新平台的主要任务是聚焦国家能源安全、能源可持续发展以及能源重大工程建设对技术创新的需求,通过建立健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装备研制和试验示范,形成重大技术装备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带动行业技术进步。重点包括:

(一)根据能源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与检测试验;

(二)推动重大和前沿技术装备示范,为能源行业技术进步提供先进成熟的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

(三)组织本领域高水平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交流;

(四)发挥智库作用,为能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政策制定提供决策咨询,开展能源领域重大工程技术、装备、标准的评价与咨询;

(五)为能源行业培养科技及其管理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能源创新平台的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先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及综合利用技术、安全高效核能技术、绿色高效化石能源开发利用技术、智能电网技术、新型储能技术、氢能和绿色燃料技术、能源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能源交叉融合技术等。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协调能源创新平台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有关政策,指导能源创新平台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能源创新平台认定工作;

(三)组织能源创新平台运行管理和评估评价工作。

第六条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负责本地区或所属单位能源创新平台的组织申报,参与指导能源创新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评价,支持能源创新平台组织推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工程示范等工作。

第七条  能源创新平台认定采用“挂帅出征”和“赛马争先”两种方式,坚持战略导向和分类施策原则。“挂帅出征”面向在该领域方向具有明显行业优势的单位,着力解决产业链上下游存在的难点堵点;“赛马争先”面向具有一定实力的更广泛的业内单位,探索遴选特定技术方向下的最优方案。除特殊说明,两种方式建设的平台均适用本办法全部管理规则。

第八条  能源创新平台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自认定之日起每5年由国家能源局对研发方向进行更新和确认。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国家能源局根据有关战略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通过发布指南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能源创新平台遴选认定工作。

第十条申报指南编制遵循战略牵引、分类清晰、方向明确、流程可操作的原则,由国家能源局会同第三方机构和相关专家编制,主要内容包括编制依据、研究方向、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

第十一条拟申请认定为能源创新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条件,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研究开发能力与创新水平同行业领先;

(二)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相关领域中具有较强人才优势;

(三)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建立了良好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人员数不低于100人;

(五)拟建立的能源创新平台在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相对独立。

第十二条鼓励能源领域优势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创新联合体,共同申报建设能源创新平台。联合申报的能源创新平台,需指定牵头依托单位,负责能源创新平台的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国家能源局相关文件要求,根据单位性质和所属关系情况,向所在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请报告;

(二)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对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把关后,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能源局;

(三)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和评审,从创新能力、行业贡献、技术储备、经费与人员投入、仪器设备条件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可以开展实地调研;

(四)国家能源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发展形势,结合评审结果,综合研究申请材料后,按认定方式择优确定能源创新平台依托单位。“挂帅出征”方式按照“竞争择优”原则,对评审得分优秀、领域内综合实力排名第一的申报单位,直接认定为能源创新平台。“赛马争先”方式按照“宽进严出”原则,对评审得分合格的申报单位纳入赛马期管理,出具赛马期建设通知书,明确赛马周期、研发目标、评价指标、阶段要求等。赛马期内为“准认定平台”,期满后择优正式认定为能源创新平台。赛马周期根据该赛道技术发展情况确定,一般为1~3年。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一经核实,三年内不得申请能源创新平台的认定。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以公告形式颁布能源创新平台认定结果。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能源创新平台及赛马期准认定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由依托单位任命,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七条  能源创新平台及赛马期准认定平台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要积极开展国际能源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能源科技合作计划。

第十八条能源创新平台及赛马期准认定平台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能源创新平台及赛马期准认定平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源创新平台产生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技术突破等成果,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标注能源创新平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能源创新平台及赛马期准认定平台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示范应用,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能源创新平台及赛马期准认定平台定期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研发成果快报(6月底前报送上半年,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当有重大科技突破时,应及时报送。国家能源局择优开展宣传展示,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重大创新成果。

第二十二条  能源创新平台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调整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国家能源局审定。赛马期准认定平台须严格按照建设通知书开展研发工作,原则上不得变更研究方向、核心团队和建设目标;确需调整的,须经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国家能源局审定。

第四章  评估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赛马期准认定平台,国家能源局在赛马期内根据实际情况开展1次中期评估,并在赛马期结束时组织1次综合评价,据此决定是否正式认定为能源创新平台。以“赛马争先”和“挂帅出征”两种方式认定的能源创新平台均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评估评价制度,评价频次采取定期评价与年度抽评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自认定之日起,国家能源局对能源创新平台每5年组织1次定期评价;在此基础上,每年轮换选取若干技术领域,对所选领域内的能源创新平台进行年度抽评,并公示年度抽评结果。进行年度抽评的能源创新平台该年度无需报送研发成果快报。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能源创新平台进行评估评价,有关工作经费从国家能源局工作经费中列支。

二十四  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有关方案报国家能源局研究审定。国家能源局通知接受评估评价的能源创新平台或赛马期准认定平台。

第二十五条  评估评价程序(包括定期评价、年度抽评、赛马期中期评估及综合评价):

(一)采集。各能源创新平台或赛马期准认定平台根据通知要求将评估评价材料报所在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

(二)初评。所在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对能源创新平台或赛马期准认定平台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按通知要求报送国家能源局(评价材料一式三份);

(三)复评。国家能源局或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对能源创新平台或赛马期准认定平台报送的评价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复评;

(四)形成评价报告。专家组对复评后的评价材料进行打分,国家能源局或第三方机构总结分析形成评价报告;

(五)国家能源局对评估评价结果和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后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二十六条评价指标低于评价标准、不配合管理、不按要求承担国家任务、报送材料弄虚造假以及有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能源创新平台评估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在合格等次中选取得分前10%定为优秀。

二十七  年度抽评结果将作为能源创新平台定期评价的重要参考,以一定比例纳入定期评价得分。年度抽评和定期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能源创新平台整改期为一年,期满后由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检查整改结果,并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二十八条  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开展评估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应本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提出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意见,并对相关结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激励与监督

二十九  评估评价结果合格的能源创新平台,在同等条件下,相关创新成果优先纳入能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享受能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政策。国家能源局优先支持其参与或承担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制定、国家组织的国际能源技术合作项目、国家和地方科技重大项目,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退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人员薪酬等国家各类科技创新支持政策。评估评价结果优秀的能源创新平台,国家能源局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各类相关奖励并重点纳入有关支持政策范围。

三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能源创新平台:

(一)评估评价不合格,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

(二)不参加评估评价;

(三)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

(四)报送材料内容严重不实或者数据存在虚假;

(五)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其能源创新平台资格;

(六)能源创新平台所在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七)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八)其他国家能源局认为应该取消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因第三十条原因被取消能源创新平台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能源创新平台统一命名为“国家能源局×××研发创新平台”(上述名称不作为工商登记使用)。赛马期准认定平台在赛马期内不予命名,不得以能源创新平台名义进行挂牌、对外宣传,不得以能源创新平台名义对外发布通知、公告、招标等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国能发科技〔2020〕49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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