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伟达“51%”要求:海外算力访问为何需要计算中立与计算主权
原创
洪延青
洪延青
网安寻路人
2026年11月4日 08:53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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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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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中国企业租用境外数据中心的算力,芯片留在当地,费用付给当地运营商,使用条件为何仍受制于美国芯片供应商?11月3日《金融时报》披露的英伟达新要求,将这一悖论直接推到了台前。据报道,英伟达已口头要求全球云计算合作伙伴,至少将51%的服务提供给非中国企业;该要求主要针对未来合同,现有租赁协议不受影响。目前报道中的比例口径尚未明确,英伟达也未直接确认这一要求(《金融时报》报道)。[1]同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应询表示,不了解具体情况,各方应按公平、透明、非歧视原则开展合作。[2]
这恰好印证了我在《全球算力访问秩序的构建:以计算中立与计算主权为中心》(发表于《法学杂志》2026年第5期,可点击本文首的文章列别的第14号访问全文)中揭示的趋势:对先进算力的控制,正从“芯片流向何处”延伸到“芯片部署后由谁使用”。[3]只要上游能借供货条件支配运营商,芯片即便留在第三国,中国企业在新签租约、另行签约扩容或续约时,仍可能受到限制。决定技术能力能否扩散的,不仅是设备的物理所在地,更是支配设备供应与服务准入的权力。
我们可以把这条控制链拆解开来。中国企业可以不买芯片,转而通过网络调用境外GPU集群开展模型训练或推理。数据中心由此连接两端:上游是提供芯片和技术支持的供应商,下游是购买算力的用户。当运营商把供应商的客户结构要求用于接单时,上游的硬件供应权便能通过运营商影响下游的服务合同关系。机房分毫未动,用户可获取的算力却可能发生变化。
“51%”这一数字尤其值得警惕:它在具体任务的风险审查之外,叠加了一项针对运营商整体业务的国别比例要求。假设一家中国企业的身份、付款能力和训练用途毫无变化,运营商也有空闲设备,但如果接下这笔订单后,按适用口径计算的非中国企业服务占比会低于51%,运营商就可能推迟或缩减订单。用户获取算力的前提,凭空捆绑了一项与自身业务风险毫不相干的变量——运营商能否取得足以维持这一比例的非中国业务。
据The Information报道,这项指导尚未作为接纳中国客户的硬性标准执行(The Information报道)。[4]但配额逻辑一旦进入接单决策,中国客户的增长空间就会被非中国业务的规模死死锁住。对于依赖中国需求支撑投资的数据中心,若为满足比例要求而推掉订单、又找不到替代需求,设备利用率、资金回笼与扩建计划就可能受到冲击。传导至中国企业,则可能表现为新增容量受限、排队周期拉长或报价攀升。训练和部署规模扩大时,企业往往还要追加算力。现有租赁协议继续履行,根本解不了下一轮扩容的燃眉之急。
我在论文中用“境外数据中心准监管”来概括这条路径:一国借助芯片许可、供应和授权条件,跨国界影响第三国设施的日常运营。数据中心受所在地政府管辖,但获取关键设备的附加条件,也能将外部要求带入其客户管理。再往下传导,供应商和云平台为规避执法、列单及断供风险,可能将外部压力转化为更严苛的自我审查,形成“合规影响区”。[5]英伟达此次据报提出的配额要求,正是这一影响区运作的鲜活切片。
美国政府早已为这种商业传导铺好了制度轨道:
- 穿透式尽调红旗(2025年5月):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发布先进计算芯片反转移行业指引,将以下情形列为需进一步调查的“红旗”:购买芯片的客户提供云基础设施服务(IaaS),却没有或无法确认其用户均非总部设在中国的企业。无论该服务商位于中国、澳门境内还是境外,这条线索都适用。核查责任由此穿透采购芯片的数据中心,直抵终端算力用户。发现红旗后,供应商应进一步核查,具体交易是否需申请许可,则继续依相关物项、用户和用途规则判定(BIS行业指引)。[6]
* 出口审查捆绑远程用户(2026年1月):
BIS将符合条件的H200等特定先进计算商品从美国出口至中国、澳门的申请,由推定拒绝改为个案审查。申请人须提交最终收货人的客户识别程序,并列明位于中国等八个指定国家或地区,或其总部、最终母公司总部位于这些地方的预期IaaS远程最终用户。其操作逻辑已完全明朗:在审批硬件交付的同时,预先审查硬件部署后的服务关系。具体义务虽随商品、目的地和许可条件而异,但将设备审查延伸至终端能力使用者的制度方向已然成型(BIS许可审查规则)。[7]英伟达8月披露,自2月起,公司已获准向特定中国客户供应少量H200,并已完成部分获准出货。[8]
* 远程访问立法授权(2026年1月):
美国众议院于1月12日通过H.R.2683《远程访问安全法案》。截至11月4日,国会记录所列的最新行动是1月13日将其移交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该法案拟为管制受美管辖物项的远程访问提供明确法律授权。我在论文中将其提炼为“访问连接点”——按众议院通过的文本,如果外国人从物项实际所在地以外通过网络访问该物项,且商务部长认定该使用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构成严重风险,这种远程使用关系就可能成为启动管制的抓手(法案进程与文本)。[9][10]
* 第三国收货人的许可条件(2026年5月至6月)
5月31日,BIS重申,向总部或最终母公司总部位于D:5国家组(包括中国)或澳门的实体出口指定先进计算物项,即使收货实体位于第三国,出口商仍须申请许可,适用许可例外的交易除外。BIS同时说明,其他经营活动符合规则的善意数据中心运营商,无须仅因这份指引停止既有设备的使用或维护。6月17日的答复进一步明确,指引涵盖3A090.a项下的芯片,也涵盖装有这些芯片的相应设备。所以,中国企业的境外子公司接收受控服务器,要看收货主体及其最终母公司的总部。独立境外运营商向中国企业出租计算时间,还要另查适用于设备的许可条件、实际用户和用途。[11][12]
* 参议员提出单一客户集群门槛(2026年6月)
6月24日,四名参议员向2027财年国防授权法案提交修正案S.Amdt.6211。就云算力而言,修正案拟授权管制特定外国主体从美国境外远程使用的芯片集群,条件包括集群分配给单一云客户、互联后能够协同训练前沿模型,且总处理性能超过商务部长确定的门槛。截至11月4日,这项提议仍未成法。它衡量的是一个客户能取得多少计算能力。英伟达据报提出的51%衡量的是运营商的整体客户构成。[13]
* 出口许可已经影响集群服务(2026年8月)
英伟达在提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季度报告中披露,美国政府已对输往某些国家的产品附加使用条件,限制外国企业组建大型GPU集群并将其作为服务对外提供。这样一来,芯片出口时附加的许可条件,会继续影响设备部署后的算力服务。[8]
将这些动作拼合起来,就能看清公权力规则与私主体决策的咬合机制。政府通过许可、尽调和执法威慑重塑商业环境,供应商则顺势收紧客户管理。《金融时报》引述知情人士称,英伟达今夏推行相关要求,意在预先平息美国议员等方面对其对华业务的批评(《金融时报》报道)[1]。“51%”是报道披露的供应商商业安排,美国官方规则则构成了远程审查与持续合规的制度底色。两相叠加,传导链条清晰可见:供应商将政治压力折算为客户配额指标,依赖持续供货的运营商一旦将上游指标内化为接单门槛,压力就会传到中国客户。
这也解释了为何一句“口头要求”就能释放真实的商业威慑。对于必须持续更新先进芯片的运营商而言,单笔中国订单的收益,还要与后续芯片采购受影响的风险一并权衡。在这种彻底失衡的博弈中,供应商无需等待政府对每一笔云服务下达禁令,就可能促使运营商主动收紧准入。10月29日,AI基础设施企业SuperX在年报中披露,它在相关先进计算产品交易中要求云基础设施服务商出具最终用途声明。公司称,其合规程序已延长开户和云账户激活时间,也可能导致订单推迟或被拒。[14]审视算力访问秩序,必须同时追踪正式法令与企业的私下服务条件,才能定位限制真正发生的节点。
针对这一结构性变化,我在论文中提出两项互为支撑的原则:计算中立与计算主权。
计算中立主张,基础设施性质的算力服务,必须依据具体任务的风险与可比交易条件来决定准入。受法律管制的军事最终用途、恶意网络活动及其他有据可查的重大安全风险,可以构成限制理由;容量瓶颈、信用状况与技术兼容性,也可以支撑合理的服务差异。但在一般商业活动中,单纯以国籍、总部或最终母公司所在地为由设置默认拒供与容量配额,应当受到规则约束。
用计算中立的标尺去衡量,“51%”配额必须回答一个实质质问:同一项计算任务的安全风险,怎么会随着运营商其他客户的国别比例而涨落? 一家运营商的中国客户占比高,绝不等于这些客户运行的每一项任务都更具危险性。用粗暴的客户国别结构替代具体的用途审查,实质上是将本可通过技术核验管控的风险,泛化为对特定国别群体发展空间的整体遏制。确立计算中立,就是要在法律没有直接要求按身份排除时,让国别身份退回“风险调查线索”的本位,迫使每一项限制决定接受具体事实与理由的检验。
计算主权则直面另一重现实:当关键任务已深度依赖外部算力,一旦服务中断,如何维持必要功能?对此,我提出四项核心能力:最低连续性、司法可控性、可审计性与退出能力。落到实操层面,即必须有备用资源接续运行、能及时寻求有效的司法救济或临时保护、有完整记录追溯限制过程、有可靠机制取回依法可转移的数据、模型与训练检查点(Checkpoints),并在替代环境中恢复任务。
在此必须打破一个常见盲区:地理分散不等于风险分散。 企业即便将订单拆分给好几个国家的机房,只要底层依然依赖同一种受控芯片、同一套许可条件和趋同的供应商政策,同一上游限制生效时仍可能遭遇同步断供。计算主权要求穿透地域表象,识别这种底层的“共同依赖”,并准备在主要供给中断时仍能承接任务的替代算力。对于中断会引发重大公共或系统性损害、且短期内难以替代的关键任务,国家、平台与用户必须分别扛起认定协调、运行保障与备份演练的责任。
将这两项原则投射到此次事件,可直接转化为论文构建的六个制度模块:
- 适用范围与负载分层:
审查必须穿透至实际使用者与具体计算任务,严格区分一般商业活动与高连续性要求的关键负载。任务的关键度与安全风险应独立评估;同一企业的不同任务可以适用不同标准,杜绝将“中国客户”打包作为一刀切的处置单位。
2. 计算中立:
针对配额引发的拒单、限额与降级,控制者必须说明具体依据,清晰剥离法定强制要求、许可证附加条件与企业自主风控政策。凡能通过身份核验、权限隔离或限定任务范围消解的风险,不宜直接全面拒供。非歧视原则需要实体标准支撑,一纸写着“合规需要”的空泛通知不能成为免责金牌。
3. 尽调纪律:
报道提及英伟达要求部分云客户披露最终用户身份。[4]合理的核验必须锁定材料范围、使用目的、保存期限与保密责任;要求补件须列明具体缺项与达标标准。借合规之名索取无关客户名单、完整训练数据或商业秘密,只会人为制造新的商业风险;一旦材料齐备,审查必须按期给出结论。
4. 拒供与断供程序:
针对新增合同的限制,须提前明确计算口径、适用范围与生效时间,留出调整采购的窗口。针对运行中的任务,必须设置与迁移难度匹配的缓冲期,保全已有成果,并提供复核渠道与依法可行的导出协助。即便因法定紧急事由或紧迫危险需立即切断访问,事后也必须及时复核并开放合规的资产保全措施。
5. 计算主权:
关键任务用户在签约时即应锁定恢复时间目标、备用资源、成果导出格式、迁移成本分担与临时救济渠道,平台则须履行相应的记录与协助义务。训练检查点保存的是某一时点的模型参数、优化器状态等训练进度。能否取回检查点并在兼容的替代环境中接续运行,直接影响中断后要重做多少训练。[15]我主张,关键任务的算力采购必须包含与中断后果相称的恢复测试。
6. 信任保障:
引入可信节点认证、可核验的尽调互认与独立审计,降低运营商逐单审查的合规成本;建立政府间通报与协调机制,应对波及面广的系统性限制。认证需实质核查访问管理、决策留痕、成果导出与任务恢复能力,并限定有效期与权责边界。唯有为各方提供高确定性的核验抓手,才能拆解用“国别标签”代替实质调查的商业动机。
这六个模块可分步嵌入示范合同、采购指南、行业认证与双边及多边合作安排。在起步阶段,说明理由、明确补件期限、保全研发成果与协助数据迁移最易转化为具体的合同条款;非歧视标准则为这些程序提供价值锚点。供应商手握供货条件,云平台掌控账户与任务运行,关键用户清楚自身依赖底线——合规与保障责任必须沿着这条权力链条精准匹配。
推动这套规则,具有远超中国企业自身利益的广泛公约数。第三国投入土地、电力与巨额资本建设数据中心,旨在培育可持续的数字产业。如果机房的算力服务卖给谁、卖多少都由外部芯片供应商的配额决定,当地运营商的投资回报与东道国的产业规划都将沦为附庸。对于同样依赖跨境算力的广大国家而言,审查有期限、拒供有理由、任务可迁移,直接关系到本国科研与商业活动的生死存亡。共同规则完全可以锚定这些切身利益,凝聚跨国合作。
面对这一态势,中国应将规则倡议与供给建设双轨并进。一方面,在国内算力服务、公共采购和关键行业合同中率先落地计算中立与连续性保障,跑通可核验的制度样本;另一方面,与第三国共建具备实质替代能力的算力节点,确保合同里的“迁移条款”背后有真实的机器可接盘。同时,中国企业向海外输出算力服务时,也应遵循同等的非任意排除、合理尽调与退出保障标准。唯有对供给者与需求者一视同仁,这套原则才能演进为各方真正愿意加入的国际秩序。
英伟达据报提出的“51%”要求,撕开了通过支配运营商客户结构来控制算力访问的冰山一角。掌握上游芯片的供给优势,绝不应演变为按国别任意分配全球发展机会的特权。中国应以“计算中立”约束上游控制者的任意专断,以“计算主权”筑牢关键任务的运行底线,并将同等承诺注入自身的对外算力供给。构建全球算力访问秩序,必须从把控制权关进规则笼子、把确定性还给算力使用者开始。
参考链接
[1] 《金融时报》2026年11月3日对英伟达客户结构要求的首报
https://www.ft.com/content/1902df70-1380-4588-bad5-171352b575f2
[2] 中国外交部2026年11月3日例行记者会,法新社就英伟达报道提问
https://www.mfa.gov.cn/web/gjhdq\_676201/gjhdqzz\_681964/zgzyjz\_148230/fyrth\_688966/202611/t20261103\_12052527.shtml
[3] 《法学杂志》2026年第5期正式刊载页,1—17页,DOI 10.16092/j.cnki.1001-618x.2026.05.003
https://fxas.cbpt.cnki.net/portal/journal/portal/client/paper/334fe81f3f2f0b1e2b8de48748a6ff26
[4] The Information 对指引执行程度及最终用户识别的报道
https://www.theinformation.com/briefings/nvidia-tells-cloud-clients-take-less-china-business
[5] 论文的第二、四、五部分详述准监管、双原则及六个模块
https://www.secrss.com/articles/94189
[6] BIS《防止先进计算集成电路转移的行业指引》,2025年5月13日,第2页第11项及后续尽调部分
https://www.bis.gov/media/documents/ai-counter-diversion-industry-guidance-may-13-2025.pdf
[7] BIS《先进计算商品许可审查政策修订》,2026年1月15日生效,91 FR 1684,补编二第(dd)款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6-01-15/html/2026-00789.htm
[8] 英伟达截至2026年7月26日季度的Form 10-Q,8月提交,第37—38页
https://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045810/000104581026000075/nvda-20260726.htm
[9] H.R.2683众议院通过文本,第2节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BILLS-119hr2683eh/html/BILLS-119hr2683eh.htm
[10] 美国国会H.R.2683立法进程,2026年1月13日送交参院委员会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9th-congress/house-bill/2683/all-actions
[11] BIS对D:5国家组及澳门总部实体先进计算物项许可要求的执法说明,2026年5月31日
https://media.bis.gov/media/documents/bis-guidance-may-31-2026.pdf
[12] BIS对5月31日执法说明所涉芯片及设备范围的答复,2026年6月17日
https://media.bis.gov/media/documents/May-31-FAQ.pdf
[13] 《美国国会记录》2026年6月24日,S.Amdt.6211,拟议第1272节(c)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CREC-2026-06-24/pdf/CREC-2026-06-24-pt1-PgS3384-4.pdf#page=2
[14] SuperX AI Technology Limited,2026年10月29日提交的Form 20-F,第16—17页
https://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897087/000121390026113814/ea0308507-20f\_superx.htm
[15] PyTorch关于保存训练状态及从检查点恢复训练的说明
https://docs.pytorch.org/cppdocs/api/serialize/checkpoints.html
END
文章索引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4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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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 第十九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一
- 第二十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二
- 二十一期DPO沙龙纪实:数据合规中的自动化技术及其应用
- 据保护官(DPO)大湾区沙龙:大湾区数据跨境便利化的安全合规路径和实践案例-纪实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一
-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二
-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默认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 EDPB | 关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为科研目的处理健康数据指南(全文翻译)
- “健康码”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与建议
- “健康码”数据删除等后续处置措施实施指引(可下载查阅)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上篇)
- \"法国竞争管理局对苹果iOS限制APP追踪措施的初步决定\"全文翻译(下篇)
- 欧盟与谷歌在反垄断方面的大事记(竞争法研究笔记一)
- Facebook时代的合并政策(竞争法研究笔记二)
- “在隐私辩论中关注竞争水平的维护”(竞争法研究笔记三)
- 欧盟委员会针对亚马逊开展调查(竞争法研究笔记四)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 数据隐私法和竞争法的交叉:若干新进展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网联汽车数据和自动驾驶的系列文章:
-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规范对象和基本原则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细化规范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数据出境和监管手段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配套制度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汽车数据”与EDPB指南中的联网车辆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车内处理”与EDPB指南中“终端设备”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规则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向车外提供数据的规则
-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2.0》比较翻译(DPO社群出品)
- 网联车辆 | 网联车辆采集和产生的数据类型概览
- 网联车辆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数据隐私的原则性观点
- 网联车辆 | 德国官方和行业协会在数据保护方面的联合声明
- 网联车辆 |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就个人数据保护的立场和意见
- 网联车辆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的一揽子合规方案
- 网联车辆 | 电信领域国际数据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译)
-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运营者概念
- 荷兰数据保护局要求Tesla调整摄像头设置
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适用问题系列文章: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系列文章:
- 数安条例 | 对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数据处理规则的新要求
- 数安条例 | 个人权利方面的新规定
- 数安条例 | 数据安全审查和企业境外上市
- 数安条例 | 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 数安条例 | 数据处理的主体变更:高风险处理之一
- 数安条例 | 单独同意和个性化推荐
- 数安条例 | 因司法执法目的的数据跨境提供
《数据安全法》的相关文章包括:
-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 评《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安全保护之得与失
- 从立法价值取向出发理解《网络安全法》中的\"重要数据\"
- 欧盟《数据法》构思B2G数据强制共享与我国“重要数据”:公共属性
- 行业梳理 | 征信业的十个增强式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 行业梳理 | 工信领域数据安全中的分类分级
- 重要数据 | 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 重要数据 | 国家安全视野中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 重要数据 | 从概述到具体字段:keystone原则
- 重要数据 | 数据分类和分级概念解析
- 洪延青 | 我国数据安全法的体系逻辑与实施优化
- 我国数据安全法的体系逻辑与实施优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
- 重要数据性质的再认识: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赴美上市的网络、数据安全方面的两国监管乃至冲突方: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网络安全事项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译)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全文翻译)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非财务报告要求的概览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PCAOB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规则草案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政客推动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执行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法下获取我国赴美上市企业数据的可能性(上)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主席对中国监管措施的最新表态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英国ICO处理SEC的数据调取要求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拟新增网络安全方面的强制披露要求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发布新规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对证监会关于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新规的分析
个性化广告或行为定向广告(behavioral targeting advertising)系列的文章:
-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网络行为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初探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 对儿童开展广告定向推送的法律风险(DPO社群成员观点)
-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 个性化广告 | 个性化广告与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的几点思考
- 个性化广告 | 欧盟的自动化程序广告即将迎来由GDPR引发的“震动”
-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的调查:深度解读
- 个性化广告 | 程序化广告与算法推荐广告的区别: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分析
-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正式做出决定
- 个性化广告 | 英国ICO对在线广告建议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期望
- 个性化广告 | 英国CMA和ICO对谷歌隐私沙盒承诺方案的态度解析
- 个性化广告 | 请求FTC禁止监视性广告的报告(全译文)
- 个性化广告 | 简析IABEurope/TCF案
内容安全方面的文章如下:
-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内容安全 | 英国《在线安全法案》中文译本及评析
- 美国得克萨斯州社交媒体法(HB20法案)-全文翻译
- 内容算法服务中正能量内容源识别和流量分发机制不足的初步思考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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